檔案局行政執法公開制度

為方便羣眾監督,增加執法力度,實施依法行政,我局對檔案行政執法活動全面實行公開制度,向社會和羣眾公開檔案行政處罰的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和尺度、執法程序,防止執法人員亂查扣、亂罰款等現象的發生,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促進檔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檔案局行政執法公開制度

一、檔案行政執法職責範圍

(一)負責全市範圍內檔案行政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處罰、結案歸檔工作。

(二)負責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檢查、管理。

二、檔案行政執法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

三、檔案行政的處罰標準及尺度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2.未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3.擅自擴大或縮小檔案接收範圍的;

4.未按規定開放檔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6.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7.不按規定接收、收集、整理檔案的;

8.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監督檢查的。

(二)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

1.損毀、丟失國家所有或者列入國家監管範圍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佈、銷燬國家所有或者列入國家監管範圍檔案的;

3.塗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四、檔案行政執法的程序

(一)檔案行政執法實施機關與管轄

實施檔案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以上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二)執法人員資格

檔案行政執法辦案人員必須持有檔案行政執法證,而且辦案時不少於二人。

(三)給予檔案行政處罰的條件

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檔案行政處罰的;

4.屬於查處地的檔案行政機關管轄。

(四)檔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檔案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檔案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辦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期限

1.受理後,在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2.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檔案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六)辦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流程

1.一般程序

下達限期責令改正通知書——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給予或者不予檔案行政處罰——製作《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送達——執行

2.聽證程序

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罰款指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制發《檔案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製作《檔案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當事人不負擔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結束後,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並送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