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局行政執法罰、繳分離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規範檔案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處罰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精神,制訂本制度。

檔案局行政執法罰、繳分離制度

第二條 檔案行政處罰罰金的收取、繳納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作出罰款決定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第四條 對作出罰款決定的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代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明確當事人逾期罰款是否加滯納金。

第五條 依法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處罰,由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

第六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可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本單位財務部門。

第七條 檔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

第八條 案行政執法人員因徇私舞弊而造成惡劣後果,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給予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故意不執行罰繳分離制度,侵吞罰款、致使罰款滅失的,應向責任人追繳罰款,並給予相應的處分;侵吞、滅失罰款數額巨大、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