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工會擁有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14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其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那是否所有的工會都具有法人資格?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準確答案,歡迎查看。

怎樣的工會擁有法人資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第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第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工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由於各級工會的具體情況判別較大,工會法對工會的法人資格問題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

一、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由於它們具備了社會團體法人的條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社會團體法人成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另一種是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意思是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這裏稱的產業工會,是指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的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我國現有的產業工會包括:教育、農林、水電、機械冶金、煤礦地質、石油化工、海員、國防財貿、建設建材、紡織、輕工業、郵電、民航、金融工會,鐵路總工會等和中直機關、國家機關兩個工會聯合會。

二、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目前,我國基層工會共有九十多萬個,包括國有企業工會,集體企業工會,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工會,機關工會等,這些基層工會情況千差萬別,並不 全部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以企業來説,大中型國有企業和小型企業就有很大差別,故規定基層工會組織要依法取得法人資格。這就是説,一個基層工會組織是否能夠取得法人資格,要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予以確定。

基層工會的法人資格問題,在1992年制定工會法時,就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同志認為,工會法應明確規定基層工會也應具有法人資格,即從基層工會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具有法人資格。有的同志認為,基層工會情況差異很大,簡單地規定所有基層工會都具有法人資格,可能在實際工作中產生問題。所以當時工會法規定了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要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依法予以確認。在《工會法》通過以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較大市人大常委會相繼制定了這個法律的實施辦法。對基層工會法人資格問題,一些地方性法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大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取得法人資格,即基層工會組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另一種是由上級工會認定基層工會的法人資格,即經上級工會批准,基層工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規定基層工會自然取得法人資格,是與工會法的立法本意不一致的;由上級工會認定基層工會具有法人資格與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一個社會團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或是由法律確定,或是經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確定。依照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的性質是社會團體。因此,規定由地方工會確認基層工會的法人資格與民法通則和工會法的規定是不一致的。由於基層工會的具體情況比較複雜,不一定都具備法人條件,可否考慮,凡具備法人條件的基層工會,由縣級工會提請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審核,確認其法人資格,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程序上予以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