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名師工作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為推進我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改革創新,進一步提高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培養的質量和效益,打造中國小名教師品牌,省教育廳決定在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新週期(2011-2013年)開展“廣東省中國小名師工作室”(以下簡稱“名師工作室”)建設。現對名師工作室的建立和管理提出如下辦法

中國小名師工作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名師工作室由掛牌名師和學科骨幹教師共同組成,集教學、教科研、培訓於一體。名師工作室由廣東省教育廳批准和授牌,實行省、市、縣三級共建,按照屬地管理、服務地方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學校進行管理。

第二條 名師工作室的申報條件

1. 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名師。

“名師”應是教書育人的模範、教學和科研的能手,具有較強的專業引領、培訓指導和組織協調能力,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特級教師稱號的中國小教師。

(2)獲得廣東省基礎教育系統名教師稱號的中國小教師。

(3)在所任教的學科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當地是被公認的學科帶頭人,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的優秀中國小教師。

2. 具有履行名師工作室主要職責的必要條件。

第三條 名師工作室的分佈、申報和審批程序

1. 名師工作室在全省範圍內評選,參照各地教育發展和名教師隊伍建設的情況,以學段、學科統籌安排申報名額。

2. 申報和審批的程序:由具備條件的學校組織教師自願申報,並按要求填寫相關材料,經所在學校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初評;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各市推薦的名師及名師工作室進行復評,最後確定名師工作室並授予證書和牌匾。

第四條 名師工作室的人員組成

名師工作室由三部分人員組成,一是掛牌名師,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責任人;二是工作室成員,由任教科目相同的骨幹教師組成,成員不少於5人(其中1人應來自名師任職學校,兼任名師助理),協助名師開展工作;三是學員,進行教育實習和接受培訓的各級骨幹教師培養對象和青年教師,每期2-10人。

第五條 名師工作室的主要職責

1. 加強師德建設。掛牌名師要在師德方面率先垂範,通過言傳身教幫助成員提升學識水平和師德修養,增強職業認同感和榮譽感。

2. 承擔省級骨幹教師的培訓和指導工作,並按當地教育部門的要求參與本地區教師培訓和校本培訓工作,成為骨幹教師成長的搖籃。

3. 負責指導學員制訂專業發展計劃,通過集體備課、雙向聽課、説課評課、案例分析、課例開發、課題研究和巡迴講座等形式,引導學員專業提升。

4. 開展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在本週期內,完成骨幹教師省級培訓的委託課題研究,並完成有較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專業論文或專業著作。同時根據當地教育教學情況開展課題研究,為當地教學改革提供科研服務。

5. 發揮名師教學示範和輻射作用。通過組織學員上示範課、專題講座、教學研討等形式,促進當地中國小教師專業成長。

6. 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積極為學校和本區域教育教學改革獻言獻策。

第六條 名師工作室的指導與管理

1. 名師工作室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所轄教師培訓機構負責培訓業務的過程管理。

2. 名師工作室所在學校協助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學校應指派一名副校長專門分管名師工作室。

3. 省教育廳定期組織掛牌名師進行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掛牌名師的專業水平,組織專家為名師工作室提供業務指導並進行業務檢查、評估。

第七條 名師工作室的保障措施

1. 工作條件保障。名師工作室要有獨立的辦公室,並具備基本的辦公條件,配置一定數量的專業書籍資料。有條件的要配備信息化設備和系統。

2. 制度保障。名師工作室的崗位職責納入教學工作管理,為保證掛牌名師及其助理履行職責,應適當減少掛牌名師的日常教學和其他一般性工作。

3. 經費保障。名師工作室由省、市、縣三級共建共享,省教育廳按照每個名師工作室每年不低於2萬元的標準提供經費資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原則上按不低於1:1的比例配套資金提供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名師工作室的圖書資料購置、辦公設備購置、網站建設和外出指導及參觀考察的開支。

第八條 名師工作室的考核與評價

1. 考核形式。每期省級培訓結束後工作室進行一次總結,週期結束後對名師工作室進行考評。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查看原始材料;二是聽取工作室的彙報;三是聽取學校的評價;四是深入課堂聽課和參與教研活動進行現場觀摩。

2. 考核內容。一是名師工作室的自身建設,二是名師工作室在培訓和指導教師方面的主要業績,三是在教學科研中所發揮的作用。

3. 考核結果。每週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週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