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制度推薦(通用8篇)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1

1、目的: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通用8篇)

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

《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適用範圍:

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

中藥飲片調配、複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註明批准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製而未炮製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質量複核、淨選、過篩後裝鬥,做好裝鬥複核記錄,不得錯鬥、串鬥,及時清理格鬥,防止混藥,鬥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製,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於±2%,分貼誤差不大於±5%,處方配完後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後簽字交處方複核員複核,嚴格審查無誤後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後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單包註明,並向顧客交待清楚,並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黴變的設備,並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2

一、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藥劑科、醫務科、院感科等相關專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負責具體實施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

二、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醫務科、院感科、藥事委員會、檢驗科等部門負責人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相關問題的諮詢工作。

三、點評範圍:全院門診處方、運行病歷、終末病歷。重點抽查婦產科手術治療病例和兒科病例。

四、點評內容: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抗菌藥物的治療性應用、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不適宜處方和超常處方等。詳情見《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評價標準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症不適宜;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及醫保、農合報銷品種;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複用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等。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症用藥;

2、用藥與診斷不相符合;

3、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4、無正當理由超説明書用藥;

5、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並給予其考核週期;一個考核週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須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上報分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八、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其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九、醫院每季度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茵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揚;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進行通報公示和誡勉談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對拒不執行不合格處方修改,並侮辱、損毀處方調配藥師人格的醫師,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藥師應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若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不得發藥。

十二、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藥學干預的,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3

根據衞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後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牀位號、臨牀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並在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説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6)為便於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牀診斷。

(7)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4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並依法取得產品批准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範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籤或説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籤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衞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櫃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台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並不得少於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後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説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用户。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5

一、已取得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方可按核准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開展醫療保健活動。

二、處方標準由衞生部統一規定,除醫療機名稱構外,處方格式的其他項目不得做任何改動。

三、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用藥,處方一般用蘭、黑鋼筆水書寫,字跡端正清楚,不得塗改。如有塗改,醫生須在塗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有多個臨牀診斷時,“臨牀診斷”如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症狀加待查。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需要皮試的藥物應註明“皮試”。

五、藥品名稱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衞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調劑、煎煮的特別要求註明在藥品的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視處方完畢。

六、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g)為單位。

七、處方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八、處方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調配,並遵守調劑守則,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所列藥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或不合規定等錯誤處方,有權拒絕調配。發付藥品時應對患者(或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處方應按規定時限保存1年。

十、發生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時,應保存原始證據,不得修改或銷燬,並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6

1、目的:為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適用範圍: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中藥飲片調配、複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註明批准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製而未炮製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質量複核、淨選、過篩後裝鬥,做好裝鬥複核記錄,不得錯鬥、串鬥,及時清理格鬥,防止混藥,鬥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製,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於±2%,分貼誤差不大於±5%,處方配完後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後簽字交處方複核員複核,嚴格審查無誤後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後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單包註明,並向顧客交待清楚,並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黴變的設備,並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7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81條

3.適用範圍:適用於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並簽字或蓋章後,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複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籤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後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塗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管理制度推薦 篇8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衞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症、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佈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准文號。

第六條 非處方藥標籤和説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於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籤和説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 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籤和説明書。

第八條 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後,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並須按非處方藥標籤和説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 處方藥只准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