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精選3篇)

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人事行政部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人事行政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羣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九條 財務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六條相關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規範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並以文件形式發佈。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係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後,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鑑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後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後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規範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

3、職責:

3.1.本制度由安全辦公室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3.2.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3.3. 安全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3.4. 安全辦公室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3.5.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羣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3.6. 財務部門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4、管理內容

4.1.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4.2.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4.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委會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4.4.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安全辦公室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4.5. 事故後安委會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4.6. 相關記錄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