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不動產管理規章制度範文

第一條 性質

集團公司不動產管理規章制度範文

本規定為公司不動產管理事務處理的準則。

第二條 目的推薦:規章制度範文專題

本規定在加強不動產保護、改善、利用和不動產權利(指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動產管理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促進公司事業的快速發展。

第三條 契約合同

當發生不動產權利的得失或變更時,必須簽訂契約,以使其權利關係明晰。但經過政府法定手續處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條 管理人

對於遠離公司且無法實行直接管理的不動產,應指定專門管理人。管理人由總務部總務科長提名,並經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條納税管理人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應由總務部長指定不動產納税管理人,並報有關税務機構。

第六條 資料保管

不動產及其得失資料應由專人負責整理與保管。

權利轉移

第七條 不動產文書

當發生不動產所有權得失時,有關單位必須提交給總務科下列文書:

1.契約:包括各類合同和證明文件。

2.説明書:説明有關事由、影響、效果、對方與本公司的關係等。

第八條 文書蓋章

上列文書如屬總務科權限範圍內的,由總務科在查實審核後蓋章。如超出其權限範圍,需經公司主管裁定後,蓋章。第九條登記申請總務科持蓋章後的文書,與對方辦理有關手續,然後到有關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

不動產借貸、租賃契約的簽訂與變更第十條土地、房屋的借貸各部門在簽訂或變更土地、房屋的借貸與租賃契約時,必須提供契約和有關報告。後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對方基本情況及不動產帳面價值與現值等內容。

土地或房屋轉移

第十一條 帳面價值變更當伴隨着土地或房屋的轉移,而發生其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等時,應進行帳面調整。

第十二條 轉移説明書

各部門如發生不動產轉移時,應填寫帳面變更書所列事項,並附説明書,提交給總務部總務科。

第十三條 實施

不動產的轉移、變更及登記事項,由總務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