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出差管理規章制度

一、總則

集團公司出差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旨在規範企業員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費用,提高企業運作效益。

第二條本企業員工國內外出差或參加短期業務訓練等,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二、國內出差

第三條國內出差分為長程、外勤兩種,出差時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員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則其旅費一律不準報支。但因緊急事務經部門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單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視為長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論,但外勤而必須在外住宿者視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車、公路汽車等公開訂有價目表者為原則。交通費憑證證明核支,實報實銷。乘坐企業自備交通工具不得支領交通費。因公需乘計程車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3、長、短程出差,無論其出差及銷差時間提早或延遲,均不作加班論。

第四條外勤在三小時以上於上午七時以前起程者報支早餐費()元,下午一時以後銷差者支午餐費()元,下午七時以後銷差者支晚餐費()元。

第五條長程出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膳費等。

1、普通員工隨同部門主管及以上幹部出差時,視實際情形比照乘同等車及住宿,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2、公務必要並報經總經理核准者可乘坐飛機。

3、員工適用本規定應以職稱為準,無職稱者以職位為準。

第六條住宿費按夜數支付,如檢附憑證不超過規定者得按標準支付,如未檢附憑證者按規定七折報支。但在火車中歇夜或出差處所免費招待膳宿者,不得報支膳宿費。如因實際需要陪同賓客住宿者,按其檢附之憑證實數支給。

第七條出差膳費什支費按日數支給,但在上午出發或下午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二,下午出發或午前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一。

第八條員工每次出差或派駐地區服務,如在同一地點駐留半個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規定膳、宿、什費標準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規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條員工人事異動搬遷費酌情給予補助,標準另定。

第十條員工出差前按實際需要憑“出差申請單”第三聯向出納預借差旅費,銷差後應於一個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銷清單”按“出差申請單”核決權限呈核報銷。會計部門每月編造“企業每月出差旅費一覽表”送呈總經理核閲。

第十一條員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視事實需要核實,在限期內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應事先以電話請示主管或返回企業後,由主管核定追認。

三、國外出差

第十二條奉派出國人員應就出國目的、任務、日程、所需經費等有關事項提出“出國計劃書”一式二份呈總經理後轉呈董事長。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人員其“出國計劃書”經核准後,應填寫“出差申請單”經呈准後向部門申請旅費外匯。

第十四條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出國人員,其旅費已由其他機關照規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國外出差旅費,但所受補助費用較前條標準為低時可比照前條標準核補差額。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因公交際應酬費用除呈奉總經理核准由企業開支外,均應自理。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在國外必要之長途旅行,應以規定之路程為限,如有規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費,須由總經理核定始得準報支。

第十七條企業長期(三個月以上)派駐國外人員在駐外期間之待遇,由總經理辦公室視其地區之生活水準及由企業提供之其他設施等擬定標準呈董事長核准實施。

第十八條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並於兩星期內提出有關任務之書面報告呈總經理並董事長核閲,否則旅費不得報銷,並按情節輕重酌予懲處。

第十九條受訓分為外埠受訓及本埠受訓兩種,差旅費報支標準同本制度第三條,以五十公里為界。

第二十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訓練或實習其往返交通費及受訓期間之膳、宿雜費准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1、訓練機構或本企業已供給交通工具或費用時,不得報支交通費。

2、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全部膳、宿者,其雜費准予全額報支。

3、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餘仍依本辦法規定計給。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本埠受訓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或實習,訓練機構不供給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費用者,其受訓期間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報支誤餐費一餐,交通費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企業內各部門所舉辦之訓練或實習,以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膳宿為原則,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餘均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者,一律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午餐或晚餐,其費用以每餐()元為原則。

訓練地點與辦公地點不同地址時,如主辦部門未供給交通工具及費用者,其交通費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辦理。

四、借調

第二十四條本企業員工內部借調視同國內出差,依本制度有關條例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企業員工如有違反制度虛報旅費,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