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制度改革的利與弊

最近,隨着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XX年度院士增選工作的啟動,院士制度改革再次成為熱點。此次增選工作是XX年6月兩院院士大會修訂章程後的首次院士增選,與增選相關的改革舉措如取消單位推薦和歸口部門推薦的渠道、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院士候選人、增加全體院士投票的終選投票、加大對增選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同時推出,十分引人注目,表明院士制度尤其是增選制度改革邁出了可喜一步。但改革的最終效果如何?對此不少人還有疑慮,需要進行理性分析。

院士制度改革的利與弊

我國現行院士制度源於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制度,院士增選的有關制度也源於學部委員增選制度。其中,關於候選人推薦的兩種渠道,即始自1980年的學部委員首次民主選舉。除學部委員(院士)提名推薦外,另一渠道即由中科院所屬分院和研究機構、中央部委所屬研究院和研究所(包括國防系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中國科協所屬各學會等推薦本系統、本地區、本單位的有關候選人。這是鑑於當時正常的學術交流難以進行、科技界各單位基本處於相互隔絕狀態等情況而採取的措施。但這個權宜之計被長期沿用,不僅背離院士增選的同行評議精神,而且為一些部門、機構、行業等干擾院士增選工作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最為社會所詬病。

近20年來,通過實施資深院士制度(1998年)、提高新增院士的得票准入門檻(XX年)和推行院士年輕化等措施,院士制度已有很大改進。而此次推出舉措之多可謂前所未有,是院士制度尤其是增選制度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應該説,這些改革舉措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院士制度改革的要求,迴應了人們對院士制度的詬病。比如,在推薦渠道上取消單位推薦和歸口部門推薦,僅保留屬於同行評議的中國科協所屬專業學會推薦,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科技界之外的干擾;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院士候選人,雖然涉及的候選人較少,但直接回應了日益嚴重的院士官本位問題;至於兩院分別出台“被推薦人行為守則”和“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則表明要認真解決當前社會上的一些不良風氣對院士增選工作的影響。這些無疑都是亮點,值得肯定。

不過,在肯定院士增選制度改革的同時,社會上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這些措施治標不治本。之所以存在這種擔憂,主要是因為這些舉措能否根治院士頭銜利益化的頑疾還有待觀察。

本來,院士主要是一種學術榮譽稱號,院士制度賦予院士的權力極為有限。但是,由於在科技經費分配、重大課題項目立項、科技成果鑑定、科技獎勵、職稱職務升遷、科技規劃制定和評議、學科與機構評議等方面,院士們經常被各種權力機關、組織邀請主持或參加有關工作,以顯示其權威性和科學性,加之從中央到地方的重視,科技界的權力有向院士集中的趨勢。而且,這種權力主要是一種隱性權力,缺乏有效的規則約束。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院士在某種意義上成為科技界的一個特殊羣體。少數院士與科技界一部分官員的利益重合,必然制約他們的改革意願。由此可見,要真正使院士制度不受詬病,關鍵是解決院士頭銜利益化問題,讓院士頭銜迴歸本位。

解決院士頭銜利益化問題,無疑是一項系統工程。一方面,需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院士制度改革問題屬於科技體制改革問題,是我國科技體制難以適應國家、社會的需求和人民的期待這一突出矛盾的集中體現。目前開始的院士增選制度改革是院士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但只是開了一個好頭。要真正達到改革目標,還需要科技體制改革提供支撐。另一方面,需着力解決科技界自主性缺失問題。在院士增選的某些環節和院士參與的各項工作中,來自領導、部門、單位的種種干擾時有所見,導致學術規範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科技工作應不斷增強自主性,院士應善於獨立貢獻真知灼見,不斷贏得社會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