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是國小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

學校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1、國小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國小除及時啟動預案組織施救外,必須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屬於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國小應當在2小時內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

2、國小發生涉及學生傷害的違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災、食物中毒、急性傳染病症狀等情況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外,還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公安、衞生等有關部門。

3、國小安全事故報告範圍,除包括校內校外各種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對校園秩序和師生人身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xx、搶劫、縱火、爆炸、盜竊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園火災、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4、在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評中,對校園內或由國小組織的活動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瞞報現象的,將實施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對發生遲報現象的,國小必須向教委作出書面解釋,理由不充分的,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直接予以通報批評。對由於瞞報、遲報導致安全事故擴大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5、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6、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國小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