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羣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佈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羣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説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印度種姓制度

一般而言認為,種姓制度是前20世紀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亞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

然而隨着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經歷過許多調整,並且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由於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逕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脱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範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