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精選3篇)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篇1

為鼓勵社會各界企業來張投資,擴大招商引資規模,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參照《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精選3篇)

一、獎勵原則

對符合條件的從省外、國(境)外引進,在市域內註冊、投資、建設、運營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給予獎勵。每個招商引資項目只能認定一家投資企業、只能申請一次獎勵,不得多頭申報、重複申報,同等條件下獎勵標準就高不就低。

二、獎勵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環保規定、節能降耗、行業准入規定和規劃要求,不屬於禁止類、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招商引資項目。

(二)省外、國(境)外投資企業在我市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承諾生產經營期限不少於10年且不減少註冊資本的項目公司投資建設的招商引資項目。

(三)項目投資企業在我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2年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的費用。以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為準,涉及外幣投資的,按資金到位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達到獎勵標準,通過竣工驗收且正式投產或開業的招商引資項目。

(四)項目無其他糾紛和爭議。在項目建設期間無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無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申報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否則不予獎勵。

三、獎勵範圍

本辦法自發布實施之日起,省外、國(境)外投資企業來我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投資建設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以下項目:

(一)現代服務業項目,包括文化旅遊、倉儲物流、科技研發中心、金融保險、集團總部、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養老、醫療衞生、教育培訓等項目。

(二)農業產業化項目,包括現代絲路寒旱農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產品深加工、農產品物流、農業產業化龍頭項目、現代化種子種苗研發繁育基地與工廠化育苗、中藥材種植加工、休閒觀光農業等項目。

(三)生態工業項目,包括食品工業、現代煤化工、精細化工、新能源裝備、電工電氣、節能環保裝備、農機裝備、生物醫藥、高性能醫療器械、智能製造、數據信息、新材料等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商業綜合體開發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基金投資項目、功能性園區開發項目、特許經營權項目以及政府出資的非民間投資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不列入獎勵範圍。

四、獎勵標準

(一)對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的獎勵

1.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xx〕90號)和《關於印發〈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的通知》(甘商務外資發〔20xx〕411號),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省政府進行獎勵,同時市政府給予獎勵100萬元。

2.完成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含3億元)至5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獎勵80萬元。

3.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至3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獎勵60萬元。

(二)對引進項目的引資團隊、引資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等的獎勵,由受到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自行認定,按照1-5萬元標準進行獎勵。

(三)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下的招商引資項目,由各縣區制定獎補措施進行獎勵。

(四)國家公職人員積極主動參與招商引資工作,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省外及國(境)外投資項目並建成投產或開業的,建成當年報請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頒發榮譽證書,年度考核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為"優秀'等次,同時由市財政撥付引資人所在部門單位一定數量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五、獎勵資金來源

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列入市、縣區年度財政預算。按照現行財政運行體制,項目在甘州區落地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區財政承擔70%;項目在省財政直管縣(臨澤縣、高台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縣)落地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20%,縣財政承擔80%。

六、獎勵項目認定

(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認定。項目竣工投產或開業運營後,項目投資企業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核定的資產總額、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為依據,向項目所在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進行認定。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共同出具認定意見書。

(二)項目投產開業認定。項目投資企業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及其它相關證明為依據,向項目所在縣區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投產或開業進行認定。縣區行業主管部門在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出具認定意見書。

七、申報審批程序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投產或開業後,項目投資企業出具生產經營期限承諾書並如實填寫《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

(二)項目投資企業將承諾書、申請表及下列材料一同報項目所在地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以下材料須同時報送原件及蓋章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1.項目批准文件(項目核准、備案材料、環保評估批件等); 2.項目簽約合同;

3.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省外投資企業和我市新註冊的企業); 4.省外投資企業在我市新註冊企業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 5.項目財務報告;

6.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認定意見書和項目投產開業認定意見書; 7.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8.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產權股權變更等項目,須提供資產監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項目所在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項目獎勵資格進行認定,並以正式文件將獎勵資格認定情況、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及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報送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招商局)。

(四)收到縣區的申報材料後,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縣區政府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提出獎勵項目名單及獎勵金額,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結束後,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無異議的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行文上報市政府。

(六)市政府對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研究審定後,市、縣區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獎勵資金撥付。

(七)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申報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將符合條件且通過初審的項目申報材料,統一彙總上報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招商局)。

八、組織機構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信局、市招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府金融辦、市政府國資委、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同志任成員的"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九、其它

(一)各級政府、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項目審核、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投資企業所受獎勵產生的税費自行承擔。

(三)對新引進具有較大影響力、固定資產投資額10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特殊獎補。

(四)項目投資企業法人或管理層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取消獎勵資格。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篇2

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招商的濃厚氛圍,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招商引資格局,引進更多外來投資,促進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以下統稱為引資人)

(一)為引進項目提供信息並積極促進項目落地建設的社會組織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職人員。

(二)阿旗境內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通過固定資產投入方式,進行擴大再生產、開展新項目建設的現有企業。

(三)直接來我旗投資建設的外地企業。

第二條 獎勵條件

(一)符合國家、內蒙古自治區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不屬於禁止類或限制類的項目。

(二)投資及資產併購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5000萬元;高新技術產業項目、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20xx萬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類、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風電、光伏發電類項目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的20%為計算依據)的2.5兑現獎勵。

(三)旗人民政府認為應當予以獎勵的。

(四)不包括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財政性資金項目、融資代建類項目、房地產開發類項目及BT、BOT、PPP等模式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旗財政專項預算解決。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以新增固定資產(指土地、廠房、生產設備等不動產,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各類財政性資金投入部分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額為計算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需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實行分檔計獎。獎勵標準如下:

(一)實際到位固定資產20xx-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10兑現獎勵。

(二)實際到位固定資產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超出5000萬元的`部分按8兑現獎勵。

(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1億元以上,超出1億元的部分按5兑現獎勵。

(四)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類、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的2.5兑現獎勵。

(五)引進世界或全國500 強企業,另追加獎勵金額的10%。

第五條 獎勵申報

(一)受益單位或地區提請。

(二)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提請。

(三)引資人自主申報。

第六條 獎勵認定

(一)引進兩個以上項目的分別按單個項目給予獎勵。

(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引資人,引資費用自行承擔。

(三)獎勵資金為税後額。

(四)項目投產運行6個月後,予以兑現獎勵。

(五)分期實施的項目,每期工程竣工投產後按當期固定資產投資額兑現獎勵。建設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分兩次兑現獎勵。完成一半固定資產投資時,按實際完成額的50%兑現獎勵,剩餘獎勵待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後予以兑現。

(六)項目峻工投產後一年內未申報引資獎勵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獎勵兑現

獎勵兑現時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認定,提交旗人民政府批准後兑現。

第八條 其他

(一)輕資產類項目,視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力和貢獻度,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二)引入阿旗符合赤峯市"飛地經濟'政策的項目,參考本辦法"一事一議'給予獎勵。

(三)本辦法未涉及到的獎勵事項,由旗人民政府另行議定。

(四)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出具者相應的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7日印發的《阿魯科爾沁旗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投資者在我縣投資創業,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和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政策及辦法適用於在湯原縣行政區域內註冊、納税、投資建設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庫房倉儲、種植養殖業、礦產資源開發、特許經營性公共事業項目)。文化、體育、商貿、旅遊、養老等產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國家、省、市、縣政策性資金投入部分,不計入投資方固定資產投入,考核以純社會資本為主。

第三條 本政策及辦法所稱引薦人不含本縣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政策及辦法如遇國家和省、市對有關政策予以調整的,按國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條 對列入《黑龍江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六條 對列入《黑龍江省農林牧漁初加工目錄》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七條 已出讓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築容積率或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八條 新工業項目用地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佔項目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5%的,經國土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論證後,可仍按工業用地管理。

第三章 行政收費

第九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採取先繳後補的方式,由企業先向收費部門繳納,縣財政參照繳納額度給予獎勵;辦理相關手續和各種證照時,除收取工本費和向省、市交納的費用外,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採取先繳後補的方式由企業先向收費部門繳納,縣財政參照繳納額度給予獎勵。項目建設期內,經營性收費按市場最低標準執行。

第四章 獎勵政策

第十條 對於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企業生產之日起,縣財政給予投資總額5%的供電、供排水、供熱、供氣、場地硬化生產要素配置等基礎設施配套獎勵資金。對於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生產之日起,縣財政給予投資總額4%的供電、供排水、供熱、供氣、場地硬化生產要素配置等基礎設施配套獎勵資金。對於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的企業生產之日起,縣財政給予投資總額3%的供電、供排水、供熱、供氣、場地硬化生產要素配置等

基礎設施配套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對工業園區內新建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自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獎勵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1億元的,自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30%、20%獎勵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5000萬元的,自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獎勵企業。

第十二條 入駐工業園區、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年納税額度地方留成部分超過200萬元的產業項目,協商提供滿足生產需要的標準化通用式主體廠房。企業在實現納税前,需每年按市場價格先行交納土地、廠房租金,待企業年納税地方留成部分實現200萬元後,對企業交納的土地及廠房租金從地方留成部分進行補助。土地及廠房租金一年一交,連續補助五年,之後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企業回購廠房時,以評估價值為準。

第十三條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投資額度5000萬元以上,龍頭帶動作用強的高新技術項目入駐工業園區,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十四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業、服務業企業,自企業營業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獎勵企業。

第十五條 鼓勵現有生產加工類企業擴大再生產,合同外新增項目享受本辦法各項優惠政策;鼓勵投資人收購、續建、盤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資產業項目,凡盤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資產業項目的,繼續執行原項目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等法人單位及有實力的個人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對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到我縣投資,世界500強企業在我縣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除享受正常獎勵政策外,一次性給予500萬元投資獎勵;國內500強企業在我縣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除享受正常獎勵政策外,一次性給予300萬元投資獎勵。同一企業取最高獎勵,只享受一次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對在我縣新註冊設立獨立法人的地區總部及財務中心、採購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企業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實現2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企業,按實際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50%比例為其辦公場所、經營設施、開辦費用等給予獎補。企業所得税額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實現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原有企業升級改造,新增產品的新增税源部分實現2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企業,按實際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10%比例為其辦公場所、經營設施、開辦費用等給予獎補。新建項目或原有企業升級改造,達到規模以上企業標準(主營收入實現20xx萬元),在省獎勵10萬元基礎上,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二十條 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在建設期內,為項目投資方提供兩間臨時辦公用房,投資方可無償使用一年。

第二十一條 鼓勵外向型企業發展,擴大出口創匯,年出口創匯達到3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實施品牌戰略,對新創國家級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認證的,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享受我縣支持政策同時,縣委、縣政府還將依據政策為項目積極申請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投資企業投產達效後,向商務和經濟合作局提出申請,經財政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信局、統計局、住建局等部門聯合審核確認後,由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認定,財政發兑付獎勵額的50%,生產經營6個月後兑現全部獎勵資金。

第五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五條 建立投資項目融資需求資源庫,定期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依託省工業企業助保金貸款平台、市中小工業企業貸款週轉金平台,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助保金貸款或貸款週轉金。

第二十六條 在主板、創業板或新三板上市的企業,在省政府獎勵1000萬元的基礎上,一次性追加主板上市的企業1000萬元獎勵、創業板上市的企業600萬元獎勵;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在省政府獎勵200萬的基礎上,一次性追加50萬元獎勵。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七條 新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企業高管人員年薪10萬元以上,可享受縣級醫院每年一次的全方位免費體檢待遇。其子女需要在我縣入學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願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企業年納税總額地方留成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的,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獎勵企業3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企業年納税總額地方留成部分達到400萬元以上,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獎勵企業6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

第二十八條 縣人社部門建立熟練產業工人、技術人員信息庫,根據投資企業用人需求,免費為企業在縣內、縣外組織招工。

第二十九條 以縣職業學校為載體,實行廠校掛鈎、定向培訓,享受就業培訓政策。

第七章 審批服務

第三十條 商務和經濟合作局成立"項目代辦辦公室'(簡稱:項目代辦辦),由專人負責代辦項目所有手續。對符合條件且提供的證件及有關資料齊全的,屬湯原縣職權範圍之內的,各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材料備齊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轉報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在辦理招商引資投資企業的審核、審批事項時,未按規定時限辦結或轉報的,或因故意刁難、推諉、拖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安商政策

第三十二條 建立重點項目領導包保責任制度。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立縣級領導包保制度,並實施包保項目領導包立項、包審批、包徵拆、包開工、包建設、包服務的"六包'推進機制,強力推進投資項目建設。

第三十三條 實行"首次不罰'制度。對企業或個人非主觀故意的一般違規行為,以幫助整改為目的限期整改。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原則上不予處罰;對逾期未改確需實施處罰的,一律按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縣委、縣政府環境辦接受所有企業對破壞發展環境及相關行為的舉報。

第九章 引薦人獎勵

第三十五條 對引薦人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3000萬元的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竣工投產後兑現獎勵。對引薦人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的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竣工投產後兑現獎勵。對引薦人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1億元的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竣工投產後兑現獎勵。對引薦人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竣工投產後兑現獎勵。

第三十六條 引薦人必須獲得由投資人簽署的委託證明,並持有效身份證明到縣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確認登記手續。投資人自身也可作為引薦人。

第三十七條 外來客商在我縣投資額度較大、投資年限長、拉動作用強、有突出貢獻的,授予一定的榮譽稱號或名譽職務。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政策及辦法發佈前已簽訂的協議,按原協議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湯原縣20xx年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試行)》(湯辦發〔20xx〕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此規定由湯原縣商務和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