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

防暑降温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温補貼。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南昌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南昌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

防暑降温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準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温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温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温津貼。

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

根據規定,發放高温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説,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温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温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温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温補貼只向高温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脱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温作業及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温作業是指有高氣温、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温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温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氣温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佈為準。

工作場所高温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執行;高温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温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温作業、高温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温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温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衞生相關標準和衞生要求,高温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三)對高温強熱輻射作業、高温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温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温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温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高温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衞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温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温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温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温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

(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作業及室內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温工作場所作業。

(十)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藥品。

(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離高温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衞生機構治療。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一)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二)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三)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温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增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温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温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温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因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温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二)衞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温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温中暑的醫療救治。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温作業及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衞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衞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