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土地制度 提高供地能力

導讀:一般來説,在城鎮化初期或制定規劃時,佔地規模較大,人口密度較小。但在城鎮化過程中,隨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完善,城鎮人口密度逐步提高,城鎮每年新佔耕地會比較少。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改革土地制度 提高供地能力,歡迎參考閲讀。

改革土地制度 提高供地能力

城鎮化建設需要施展的空間,但是我國存量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增量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土地產權關係不清、土地市場發育不足。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應當重新審視土地規劃的定位,改變過去抑制經濟過熱時形成的土地政策和計劃管理模式,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提高城鎮化過程中的土地供應總量。

土地供求矛盾原因分析

城鎮化是我國最大的內需所在,其建設過程中需要大量新增建設用地。預計2020年,我國總人口將達到14.5億人,城鎮化率約為60%,即城鎮人口達到 8.5億人。2019-2020年,我國城鎮人口預計增加約1.8億,按照城鎮人口中每萬人平均佔有0.7平方公里城市建設用地估計,至少需要新增126 萬公頃城鎮建設用地。

土地市場供求矛盾十分尖鋭。2019-2019年全國住房建設用地的實際供應量佔計劃供應量的比例在62.3%-72.1%之間,河北、吉林等8個省低於計劃供應量的 60%。表面上看,土地供大於求,但是房地產建設用地價格連年大幅上漲,反映出建設用地供不應求。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呼籲建設用地指標不夠,另一方面土地閒置現象大量存在,且未得到有效處置。土地的利用效率不高與土地供不應求同時存在。

對土地供應實行高度的計劃管理導致土地市場發育不足,是造成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原因。2019年,為了應對經濟過熱,國家嚴把信貸和土地兩個“閘門”。

國務院出台了《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19〕28號)加大了土地計劃管理的力度。這一舉措原本是抑制經濟過熱的臨時性調控政策,但時至今日,已從短期政策變成長期政策,難以適應當前城鎮化進程加快、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新形勢。

土地市場供求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首先,土地計劃管理不適應城鎮化規律。從國外城鎮發展的規律看,城鎮通常是自然形成,或者首先整體制定城鎮發展規劃和供地計劃,在此後的若干年內逐步建成。譬如荷蘭,在圍海後新造的土地上建立城鎮,對整塊地一次性作規劃,再逐步批租給開發商開發。

因此,城鎮化的土地需求量每年不同。一般來説,在城鎮化初期或制定規劃時,佔地規模較大,人口密度較小。但在城鎮化過程中,隨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完善,城鎮人口密度逐步提高,城鎮每年新佔耕地會比較少。

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計劃管理方式,每年根據上年土地利用情況和人口增加的規模,幾乎是均等供應土地,實際上不利於城鎮發展的整體規劃,也不符合城鎮化用地的一般規律。

其次,土地市場發育嚴重不足。土地是經濟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在人類大部分歷史上,土地是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但是我國在很長一個歷史時期內不承認土地是商品。

1989年人代會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使土地使用權具有商品屬性。2019年通過的《物權法》,又明確了土地用益物權。但是中國土地並沒有實現完全的市場化。政府完全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並對房地產開發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執行不同的價格。

招商引資中低價出讓土地,房地產開發時又競相抬高地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的權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農民對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沒有出讓權和抵押權,農村集體土地無法自由直接進入市場交易,也不能抵押。

儘管近年來我國部分城市在試點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三權”抵押貸款,實際進展還有待觀察。在法律層面也有一些障礙。

《物權法》、《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因此,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其價格還難以反映實際的供求關係和資源稀缺程度,交易數量和用途也受到較多限制。

再次,土地供給主體單一。我國現行土地制度規定,政府是唯一的土地出讓主體。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過度依賴。近年來,我國政府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以土地抵押為主的融資規模快速增長。從世界多數國家的實踐看,從土地中獲得收益和一般税收是其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大都是以向土地徵税為主,而不是一次性從土地出讓中獲得收益。

對土地實行高度計劃管理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主要是,農民從徵地補償中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偏低,農村土地糾紛增多;掌握土地審批權的部門和個人尋租機會多,而且涉案金額大,貪腐暴利高;土地供給的飢餓狀態推動了大城市的地價和房價上漲。

改革土地制度,提高供地能力

改革土地制度、健全土地市場,是打破供給抑制、進行結構性改革不可迴避的問題。在這方面,關鍵是要解放思想,在一些關鍵點上推出改革舉措。

一是減少土地規劃對經濟活動的抑制。土地規劃形成於1997年,是我國決定結束計劃經濟體制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後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對經濟活動的作用體現為指導性和預期性,土地規劃亦不應例外,應當重新審視和定位土地規劃在經濟活動中的功能。

二是退出經濟過熱時土地計劃供應管理模式。政府逐步放開土地一級開發,允許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機構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改變土地所有者通過“賣地”獲得一次性收入的收益模式。

三是大幅度減少國家對土地市場的直接管理。取消對土地使用的多級審查、重複審批,以及規模管理、用途許可管理等直接管理方式;將現有的大部分審批事項合併或改為備案制;土地審批不再作為新上建設項目的前置審批事項,從而縮短新上項目前期工作週期。

四是統一城鄉土地市場。賦予農民自主的土地出讓權和抵押權,增加土地供應主體。以更加理性和開放的態度看待農村集體土地權能。真正落實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三權”開展抵押、擔保等活動,建立農地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盤活土地資源。

在現在制度安排下,抓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真正實現農村土地和城鎮土地的“同地、同價、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