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關於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管理規定

根據上級和集團公司職稱工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推動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含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下同)工作的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開、公示制度,落實責任,特制定有關規定如下:

規章制度:關於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管理規定

一、建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公開制度

根據上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的部署,集團公司人事部下發文件,並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告。基層各單位(含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下同)應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向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予以公開告知。

公開告知的主要內容為: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標準;申報程序;申報材料及時間要求。

二、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公示、所在單位考核推薦、集團公司審核推薦、評委會評審、集團公司審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個人申請。一般由個人向所在單位口頭申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2、民主評議。所在單位召集由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的專門會議,對申報人進行民主評議。對申報初級資格人員評議的人數一般不少於10 人,對申報中、高級資格人員評議的人數不少於15 人。民主評議應由召集人公佈申報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申報人作個人業務工作報告,與會人員對照申報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以及申報人專業技術工作等方面的實際情況予以評議。

個人業務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個人簡歷;專業工作經歷;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以來的主要業務工作;主要業績及獲獎情況;繼續教育與本專業學識水平;論文、論著、譯著等;個人今後努力方向;申報的專業及職級;申報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規定的條款。業務工作報告的重點為任現職以來的業務工作能力與業績成果。民主評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民主評議結果應當眾公開。申報人應迴避民主評議。

羣眾意見分歧較大者(民主評議贊成票不足三分之二)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較為詳細的書面説明。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人員不進行民主評議,但必須進行公示。

3、公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含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應對申報人的學歷、資歷、業績成果、論文、獲獎等申報材料,及所申報的專業資格、目前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崗位、任現職以來的年度考核、民主評議結果等,在企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單位有局域網的,同時應在局域網上公示。時間一週。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經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並註明申報人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條款。未經審核或不屬實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應註明本單位及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接受舉報的電話。對公示所反映的問題,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核實,未核實的不予推薦。

報送申報材料同時附公示報告。公示報告內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時間、公示地點、公示內容、公示反映的問題及核實情況。公示報告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簽字,蓋單位公章。

4、所在單位考核、推薦。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依據,並結合民主評議意見與公示結果,對考核等次為“良”(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薦正常晉升,對任現職以來至少有一次考核為“優”的可推薦申報破格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