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節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條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間、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准後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後,由現場監護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誌;

第三條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衞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範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範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為了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意外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

3.2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3.3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20xx)

3.4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xx年)

3.5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gb26164.1-20xx)

3.6 《發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管理篇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20xx年5月1日施行)

4 釋義

4.1 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 危險場所

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繫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 動火作業,指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4 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內;燃機、汽機油系統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鹼間、酸和鹼管道及附件上、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區域以及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 本制度所稱“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例如: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間、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車修理場所以及其它安健環部認定的二級動火部位。

5 職責分工

5.1 動火作業負責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動火作業負責人權限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外委施工人員要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需安健環部批准方可擔任。

5.2 動火作業簽發人

簽發人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簽發。

5.3 動火許可人

運行具有作業許可權限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許可簽發。

6 執行程序

凡在公司內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6.1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範圍(但不僅限於此區域)

1) 天然氣調壓站、前置模塊及調壓站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

2) 油系統、管道及其附件,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油庫圍牆以內所有區域、供、回油管道。

3) 各類油系統,酸、鹼、加藥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4) 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牆及房屋內。

6)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 燃機房內區域。

8) 上述除特別規定外的設備和系統2米及以內範圍。

9)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範圍(但不僅限於此區域)

1) 除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是經考試合格並經安健環部批准並書面公佈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6.3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6.3.1 在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6.3.2 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佈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於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6.4.2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6.4.3 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厂部領導審核;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後,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並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並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 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6.4.6 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有消防監護人在場監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聯繫備消防車。

6.5 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 動火的現場監護

6.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工作票》內,並簽字確認,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6.6.2 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並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6.6.5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6.6.6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7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6.7.1 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6.7.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儘量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 儘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乾淨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天然氣系統、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系統。

6.7.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6.7.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並於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 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 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並進行現場監護。

6.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 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佈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 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 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6.8.4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2)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防止火情發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瞭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作業;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並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範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 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塗改。

6.9.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 “運行應採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 如無運行應採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 “檢修應採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採取的防火措施。

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並清理現場。

6.10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後,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部負責人、消防保衞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准。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後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並簽字。

6.10.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工程師簽發後,由本公司安健環部人員審核、批准。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後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並簽字。

6.10.3 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並經公司安健環部批准,並以正文形式公佈,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係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並簽字。

6.11.2 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護人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並派專人看火;

6.11.3 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後,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並註銷該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並採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並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乾淨。

6.11.5 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 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 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乾淨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並做試火,無問題後方可動火工作。

6.11.9 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於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

7 監督檢查和考核

7.1 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週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並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

7.1.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終結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7.1.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1)無編號或錯號、重號。

2)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塗改者。

3)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

4)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籤。

5)應採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採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

6)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

7)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

8)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

9)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10)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

11)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後,未蓋“已執行”章。

12)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

13)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後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

14)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15) 運行、檢修、安健環人員對作業中的動火工作進行動火工作票動態檢查:

7.2 動火工作票的收執與存檔:

7.2.1 動火工作票格式製作由安健環部統一打印並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收執,動火作業期間,保存在作業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

7.2.3 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由運行部和維護部保存,動火工作票保存6個月。

7.2.4 安健環部、檢修部、運行部門均應對動火工作票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8 附則

8.1 本細則解釋權屬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環部。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範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誌,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後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准後,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准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准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置明顯標誌。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範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