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 篇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文化旅遊行業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2、局機關及各單位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局機關及各單位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各單位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各單位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應每日對單位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整改情況。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及時治理整改。
4、各單位負責人應每日檢查消防安全情況,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各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各單位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各單位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消防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專職管理員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温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專職管理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温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單位的消防器材由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4、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整改措施、整改報告報送消防救援機構。
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處(室)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5.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裝置,並由專人負責監督,禁止電動自行車隨意充電。
6.施工現場要按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用電,並設置警示標識,禁止私搭亂接。
消防器材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 篇2
一、xx大學保衞處綜合科負責對全校的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
二、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設施應有明顯標識,並附有使用操作、檢查測試説明;
2.室內消火栓不應上鎖,箱內設備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結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學校的教學設備、儀器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5.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啟動備用設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6.保衞處消防管理員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責的消防檢測公司進行消防設備檢查測試,達到合格標準,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存檔及報送市消防支隊存檔;
三、消防控制室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室內應設置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存放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四、消防設施、器材檢查及維護應在放火檢查記錄中記錄相關內容。
消防器材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消防設施及器材始終處於完好備用狀態,加強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xx)》、《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GB50444-20xx)及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設施、器材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重要工具。公司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實行由公司負責人負總責,逐級負責的管理職責制。綜合辦是公司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三條:凡更新、新配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產品到達相關標準。
第四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工程項目,應按照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規範及項目建設“三同時”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公司綜合辦負責新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消防設施、器材包括: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標誌、消防泵、噴淋滅火系統、氣體保護系統、應急照明系統以及生產區、倉庫及辦公區等處的其它消防設施。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條:工藝操作、檢維修人員須經過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培訓,熟練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結構、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台帳宜包括以下資料:所在部門、設施(器材)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配備時間、更換(維修)時間、使用情景等。
第八條:各部門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台帳及“三定”管理制度,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整、有效、好用。
第九條:移動式滅火器材管理。
(1)日常管理
1.滅火器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其配置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xx)》及我公司生產廠產品具體要求執行。
滅火器箱不允許被遮擋、拴系或上鎖以及其它影響取用滅火器的情景。
2.移動式滅火器實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期。
移動式滅火器應由車間將其劃分至各班組,由各班組落實具體的職責人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確保其齊全、完好、乾淨整潔,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器材或器材箱應粘貼管理標籤,標明器材名稱、所在部位、管理部門及職責人、出廠日期或維修(更換)時間等信息。
移動式滅火器定點放置,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不得影響工藝操作或施工,不得隨意移動,用後要及時復位。
(2)設置管理
1.手提式滅火器設置時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
2.手提式滅火器懸掛設置時必須穩固,地面設置時滅火器要設置在平坦場地,不能設置在台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推車式滅火器不能採用繩索、鐵絲或鎖鏈等進行捆紮、固定。
3.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牆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誌,這些標誌宜選用發光標誌。
4.滅火器設置時要求銘牌朝外,器頭向上,便於人員識別和緊急情景下使用。
5.滅火器材不宜設置在潮濕、高温等環境及強腐蝕性場所,必須設置時,宜採取設置滅火器箱等防護措施。在室外設置的滅火器,也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滅火器箱門的開啟要方便,靈活,且箱門開啟後不得阻擋人員的安全疏散。
(3)檢查和維修管理
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
3.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4.滅火器的維修有必須的期限要求,應嚴格按照下表進行維修。
滅火器類型
維修期限
乾粉滅火器
手提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
推車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當滅火器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貼合其他維修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4)滅火器的報廢管理:
1.當滅火器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a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c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d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e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f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脱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g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h被火燒過。
2.滅火器出廠時間到達或超過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滅火器類型
報廢期限(年)
乾粉滅火器
手提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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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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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第十條:消火栓的管理。
1.消防水為消防救援最有效的手段,因故如需停水須事先徵得公司消防管理部門的同意。
2.室內及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壓、阻塞、遷移、拆除或佔用,如必需變動時,須經公司綜合辦批准後辦理。消火栓應統一編號,非事故狀態下,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消防管理部門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室內消火栓內物品。
3.消火栓位置必須明顯,便於使用,室外消火栓大出水口應朝向道路,半徑2米內不準種植樹木,半徑5米內不準停放其他車輛或堆放物品,周圍通道不準堵塞。
4.消火栓由消防主管部門每季度檢查、試驗一次,每半年潤滑一次。入冬前,消火栓要排積水並進行保温處理,做好其防凍工作。
5.室內消火栓參照滅火器的管理,進行“定人”管理,確保內部附件的齊全、完好。
第十一條: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確保設施、器材的完好。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