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包保制度(通用4篇)

留守兒童包保制度 篇1

一、談話便於瞭解兒童的思想動向,掌握兒童的心理狀態,便於及時全面瞭解每位兒童。

留守兒童包保制度(通用4篇)

二、教師要主動,積極,熱情的找每一位兒童,每學期要談話兩次。

三、談話要重視後進生,讓他們體會到老師的關愛,樹立”|我能行,我不比別人差”的信心。

四、找優生談話,要使他們有一種強烈的責任感,”我一定能把班中的學習風氣樹立起來,讓全班同學共同進步。”

五、代理家長和兒童的談話面,須100%。

六、學期中,代理家長應及時把握,重點關注學習有困難,行為有偏差等現象的兒童,進行個別談話。

七、談話後要求談話教師做好談話記錄,關注重要信息。

八、談話記錄要求每學期開學後上交教導處,情況分析後存檔

留守兒童包保制度 篇2

為促進留守兒童快樂、健康成長,經研究,我校決定開展“大手拉小手”愛心結對活動,每一名教職工結隊幫扶一兩名留守兒童。為切實提高幫扶成效,特制定此幫扶制度,希遵照執行。

1、每位幫扶教師要切實負起責任,從學習、生活、情感上幫扶,確保自己所幫扶的留守學生生活上有人照料、行為上有人管教、學習上有人輔導、心靈上有人撫慰,學習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

2、每位幫扶教師要詳細瞭解幫扶兒童的家庭、學習、生活情況,深入家庭瞭解家庭經濟、人口、留守兒童父母和第二監護人的詳細資料。

3、每位幫扶教師要熟記自己幫扶的留守兒童家長、現監護人的聯繫電話,保證隨時能聯繫幫扶兒童的家人,每週要為留守兒童提供條件,和其父母通話一次。每月幫扶人員至少要和幫扶兒童的父母通話一次,向其通報其子女在校學習、生活情況。

4、幫扶教師要經常找幫扶兒童談心交心,瞭解他們在學習、生活上是否有困難,及時把握幫扶兒童的思想動態,積極為他們解決所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給予關愛,並做好談心記錄。同時要做到定期家訪,組織開展豐富多彩有活動,引導他們健康成長。提倡建立幫扶教師關愛留守兒童的成長日記,讓留守兒童在教師、同學的集體中成長,以對他們缺乏家庭教育進行補償,使他們走出孤獨和憂鬱。

5、幫扶教師在日常活動中要優先照顧幫扶兒童:班隊會上要給留守兒童更多傾訴的機會,課外輔導時要讓留守兒童位於最前面,組織各類活動也要讓留守兒童有更多的參與面,在實踐活動中細緻地教他們自主生活、自護自救的知識,讓留守兒童在遠離父母的日子裏能健康快樂的成長。

6、幫扶教師對學習成績欠佳的留守兒童,應在班上組織開展“一幫一”活動,讓成績好的同學幫扶他們搞好學習成績,並在課餘時間利用一定的時間為這部分留守兒童“開小灶”,使他們的學習成績逐步提高。

7、幫扶兒童在校學習期間,如發現其生病,幫扶教師要立即送其至醫院就診,嚴重的及時與監護人取得聯繫。

8、幫扶教師每月要通過電話方式,與“留守學生”的家長取得聯繫,讓他們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構建“務工地和學校”遠程教育網絡,尤其要多彙報兒童的進步,增強家長和留守兒童的自信心。

9、幫扶教師要認真做好幫扶兒童的心理疏導工作,並進行跟蹤服務,促使其健康快樂成長。

10、幫扶教師應定期走訪,與臨時監護人交流,及時反饋兒童的情況,幫助做好兒童的思想工作。

留守兒童包保制度 篇3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幫助保護機制”通過對政府機構、公安機關、學校、監護人等主體進行責任劃定,為留守兒童的安全保駕護航。

1、出事第一時間報告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脱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2、公安接報立即出警

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留守兒童失蹤: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

3、遭受不法侵害、意外傷害

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鄉鎮人民政府接報後應採取措施

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5、對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等行為下大力監管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6、監護人不盡責可撤銷

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着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留守兒童包保制度 篇4

一、每名教職工要詳細瞭解幫扶對象的家庭、學習、生活情況,深入家庭瞭解家庭經濟、人口、留守兒童父母和第二監護人的詳細資料。

二、每週至少要和留守兒童談心一次,瞭解留守兒童在學習、生活上是否有困難,並要積極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三、幫扶人員要熟記自己幫扶的留守兒童家長、現監護人的聯繫電話,保證隨時能聯繫幫扶對象的家人,每週要為留守兒童提供條件,和其父母通話一次。每月幫扶人員至少要和幫扶對象的父母通話一次,向其通報其子女在校學習、生活情況。

四、談心、通話情況要有記錄,每週上交政教處備查。

五、幫扶人員有切實負起責任,要從學習、生活、情感上幫扶,確保自己所幫扶的留守兒童生活上有人照料、行為上有人管教、學習上有人輔導、心靈上有人撫慰,學習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