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所謂財產係指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屬於固定資產科目者,其有關事務處理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財產管理系由財務部統籌管理並委託使用單位保管,依其性質劃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築設備:辦公室、廠房、酸洗間、倉庫、宿舍、護堤、水道、圍牆、停車場、道路。 3.交通及運輸設備:小轎車、客貨車、推高機、起重機、機車、手推車、台車。 4.機器設備:連續式鑄造鋼板設備、鋼鐵熱軋設備、鋼鐵冷軋及冷壓成型設備、金屬熱處理設備。 5.電氣設備:輸電、配電、變電設備、照明設備。 6.空氣調節設備:冷氣機、抽送風機、電扇。 7.事務設備:機具設備(計時機、複印機、打字機、計算機、電話機、對講機、擴音機、油印機等)、傢俱設備(寫讀傢俱、儲放傢俱、坐息傢俱)、通訊設備。 8.供水設備:水塔、儲水池、過濾設備、抽水機、馬達、給水配管設備。 9.其他設備:防護設備(消防警衞、醫療)裝潢設備、康樂設備。 第三條 財產保管部門應會同財務部每年定期盤點,但對新置者每月對帳一次,其盤盈或盤虧應確實辦理增值或減損。 第四條 由購入而取得之不動產,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有關產權之登記與變更登記及税法規定事宜與減損報廢之報備均由財務部另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項工程修造不論金額多寡均應編列預算表,並送財務部備查複核,其緊急處理者仍應補辦手續。 第六條 有關不動產出租或租入,均應事先訂立契約書,並會財務部複核轉呈總經理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七條 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之標準如下: 1.支出結果能獲得其他資產者屬資本支出,否則應列為費用支出。 2.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而能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屬資本支出,否則即為費用支出。 3.支出結果所獲得之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者屬資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僅及本期者屬費用支出。 4.凡為維持財產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維護費用作為費用支出。 第八條 財產支出核決權限,依內購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採用平均法,並以帳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規定。 第十條 使用年限屆滿之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得不折舊,但主要或重要生產設備得予調整以往舊額,並繼續折舊。 第十一條 有關固定資產設帳,財務部於總分類設置“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電氣設備”、“空氣調節設備”、“事務設備”、“供水設備”、“其他設備”,機械與各項設備之“備抵折舊”等科目,設置財產目錄卡,並於各負責管理部門設置同式財產目錄表,詳細記錄負責保管人及移動情況,並經使用人籤認留存。財務部門與管理部門於每年會同盤點時並應互為核對雙方登記卡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呈准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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