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縣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進依法治縣工作進程。根據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關於國家公務員學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訓意見》和中組部、中宣部、司法部《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見》以及《平塘縣第四個五年普法依法治縣規劃》,特制定本制度。

國家機關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

第一條,公務員學法用法內容主要包括:鄧小平民主法制建設理論;xx同志關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等重要論述;憲法和法學基礎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維護社會穩定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有關世貿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堅持自學為主集中培訓為輔相結合。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學法用法制度,每年公務員學法不得少於40個學時,其中政法幹警不得少於60個學時,由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培訓是公務員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形式,縣裏要有計劃地組織對公務員集中培訓和開展法制講座,每年集中培訓不少於兩次,各單位也要組織聘請專門人員進行培訓或開展學法用法講座,提高學習效果。

第三條,副縣級以上公務員要積極參加省、州組織的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訓;縣直機關的培訓由縣普法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宣傳、人事等部門組織實施;各鄉鎮的培訓,由鄉鎮普治辦組織,縣普治辦派員協助實施。

第四條,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可以採取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及其它形式進行,具體組織考試辦法以每年縣普法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或辦公室)下發的相關文件規定進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宣傳部門負責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輿論宣傳;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公務員學法用法計劃安排,組織實施和考試考務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縣組織、人事部門將公務員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領導幹部任免、晉升、獎懲的依據之一。對不學法、不懂法的幹部,不得提拔重用,學法考試不合格者,年終考核不能 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六條,所錄用的公務員必須進行崗前法律知識培訓,由縣普法辦配合相關部門實施。

第七條,公務員學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訓等工作由各單位負責管理,建立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訓檔案,明確專人負責。

第八條,各單位要從人員、經費、時間上保證學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訓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縣普法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對各單位、各部門公務員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單位工作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