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管管理制度(通用7篇)

鋼管管理制度 篇1

一、選材:

鋼管管理制度(通用7篇)

1、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mm,壁厚3~5mm的鋼管,長度以4~6.5m及2.1~2.8m為宜。凡彎曲、壓扁、有裂紋或己嚴重鏽蝕的鋼管嚴禁使用。

2、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凡有脆裂、變形或滑絲的嚴禁使用。

3、腳手架立杆頂層外不允許採取搭接形式,大橫杆及斜撐的接頭應錯開,接頭長度不得小於50cm,承插式的管接頭搭接長度不得小於8cm;水平承插式接頭應有穿銷並用扣件連接,不得用鐵絲或繩子綁紮。

4、高層鋼管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架空線路時,應滿足安全距離要求或採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

5、木腳手板應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30cm為宜,長度以不超過6m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橫透節及多節疤的嚴禁使用。板的'兩端8cm處應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二、一般規定:

1、結構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3kn/m2。裝飾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2kn/m2。腳手架搭設後應經施工及使用部門驗收合格並掛牌後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2、荷重超過3kn/m2的腳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計算,並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搭設。

3、在構築物上搭設腳手架均應驗算構築物強度。

4、腳手架的立杆應垂直。鋼管立杆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墊木。橫杆必須平行與立稈成直角搭設。

5、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稈,應設支桿及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於60度。支桿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於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 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築物連接牢固。

6、腳手板的鋪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6.1腳手板應滿鋪,不應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與牆面的間距不得大於20cm。

6.2腳手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於20 cm。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小橫杆。雙排小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 cm。

6.3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

6.4腳手板應鋪設平穩並綁牢,不平處用木塊墊平並釘牢,但不得用磚墊。

6.5在架子上翻腳手板時,應由兩人從裏向外按順序進行,工作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下方應設安全網。

6.6腳手架走道兩側邊、卸料平台外側邊、樓層及屋面周邊、陽台邊、大的預留孔洞防護欄杆不得少於兩道,上杆高度110-120 cm,下杆高度55-60 cm,裏腳手的高度應低於外牆20 cm。

6.7斜道坡度不得大於1:3,寬度不得小於1.5m,並應釘防滑條。防滑條的問距不得大於30cm。斜道和休息平台應設1.05m高的防護欄杆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6.7採用直立爬梯時梯檔應綁紮牢固,問距不大於30cm。嚴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運送、傳遞物品。

6.8在通道及扶梯處腳手架的橫杆應抬高加固,不得阻礙通行。在搬運器材的或有車輛通行的通道處的腳手架立柱應設圍欄並掛設警示牌。

6.9腳手架應經常檢查,在大風、暴雨後及解凍期應加強檢查。長期停用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應經安監部門檢查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6.10非專業工種人員不得搭、拆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時作業人員應掛好安全帶,遞稈、撐杆作業人員應密切配合。施工區周圍應設圍欄和警告標誌,安排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6.11拆除腳手架應自上而下進行,拆除的腳手架材料不得向下拋扔,應用繩索和容器傳遞,嚴禁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6.12腳手架的立杆、大橫杆及小橫杆的間距應根據所承受載荷進行計算確定。

鋼管管理制度 篇2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架子工應持證上崗。

2 搭拆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3 腳手架的構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應按本規範第8 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驗收,並應確認合格後使用。

4 鋼管上嚴禁打孔。

5 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6 滿堂支撐架在使用過程中,應設有專人監護施工,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應迅速撤離作業面上人員。應在採取確保安全的措施後,查明原因、做出判斷和處理。

7 滿堂支撐架頂部的實際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規定。

8 當有六級強風及以上風、濃霧、雨或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雨、雪後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並應掃除積雪。

9 夜間不宜進行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

10 腳手架的安全檢查與維護,應按本規範第8.2 節的規定進行。

11 腳手板應鋪設牢靠、嚴實,並應用安全網雙層兜底。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應用安全網封閉。

12 單、雙排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沿架體外圍應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網宜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杆的內側,並應與架體綁紮牢固。

13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杆,縱、橫向掃地杆;

2) 連牆件。

14 當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開挖腳手架基礎下的設備基礎或管溝時,必須對腳手架採取加固措施。

15 滿堂腳手架與滿堂支撐架在安裝過程中,應採取防傾覆的.臨時固定措施。

16 臨街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防護措施。

17 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應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

18 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 的有關規定執行。

19 搭拆腳手架時,地面應設圍欄和警戒標誌,並應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鋼管管理制度 篇3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管理要求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管理要求比較多,

1、螺栓擰緊扭力矩不小於40n.m,且不應大於65n.m;

2、各杆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不應小於100mm。

3、在主節點處固定橫向水平杆、縱向水平杆、剪刀撐、橫向斜撐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轉扣件的中心點的相互距離不應大於150mm;

4、對接扣件開口應朝上或朝內;

5、扣件規格必須與鋼管外徑(48或者51)相同;

6.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mm,壁厚3~3.5mm,無嚴重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規範上推薦使用的是48*3.5mm.還有48.3*3.6、48.3*3.2等幾種。

7.鋼管腳手架的杆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鋼釦件,不得使用鉛絲和其它材料綁紮;

8.外腳手架立杆間距鋼管不得大於1.8m,大橫杆間距不得大於1.8m,小橫杆間距不大於1.5m;

9.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m,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m.拉結所用的'材料強度不得低於雙股8#鉛絲的強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進行拉結。在拉結點處設可靠支頂;

10.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牆面不得大於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腳手板下層兜設水平網。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杆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杆,立掛安全網,下口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m.嚴禁用竹芭作腳手板;

鋼管管理制度 篇4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管理,規範作業行為,杜絕吊裝(卸)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第二條:

(1)本制度規定了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規範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行車吊裝(卸)作業。

三、吊裝作業的分類等級

第三條:公司行車吊裝額定質量均小於等於10噸,級別為三級吊裝作業;類別為一般吊裝作業。

四、吊裝(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條: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行車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並保存檢修檔案。

第五條: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行車操作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進行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六條:吊裝(卸)鋼管(圓鋼)總質量大於40噸時應制定吊裝(卸)施工方案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吊裝(卸)鋼管(圓鋼)主管部門申報,行政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和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領導或技術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40噸以下(含40噸)由鋼管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實施,報公司安全和技術部門備案。

第七條:吊裝(卸)人員基本組成:一名指揮長,兩名司索工,一名行車操作工,四人組成,可根據任務量的大小調節人力。

五、 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要進行吊裝(卸)作業前的安全動員教育,講清此次吊裝(卸)任務的時間、地點、位置、重量,碼垛形式、鋼材型號,及裝(卸)車牌號及注意事項。

第九條:檢查人員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規定,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帽、穿勞保鞋等勞動保護措施,指揮要佩帶響亮的口哨。

第十條:各種吊裝(卸)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卸)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第十一條:安全部門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從事指揮和行車操作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吊裝(卸)人員、吊裝鋼管(圓鋼)所在部門應組織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吊裝(卸)作業人員對行車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鈎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經計算選擇使用,並進行無負荷運行試驗,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第十四條:吊裝(卸)作業人員對吊裝區域內的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氣象條件等)。

六、作業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帶明顯的標誌,戴安全帽。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按信號要求進行指揮,行車工和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信號聯絡可採用無線對講機進行聯絡,達到口令清楚,描述準確易懂。

第十七條:開始吊裝(卸)鋼管時,司索工在行車吊起鋼管一端高度約30釐米呈傾斜狀態,從下面穿司索時,嚴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圓鋼的正下方,應採取硬物綁定穿越,或者利用軟索進行引穿。

第十八條:確定好司索放置在鋼管(圓鋼)平?中點後,司索作業人員要離開鋼管(圓鋼)安全距離2米以上,行車操作人員確認安全後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業人員摘下司索,行車吊鈎位移至鋼管(圓鋼)平?點處;待觀察停放安全無誤後,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掛在吊鈎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條:吊裝(卸)前必須試吊,試吊時高度20至30釐米,試吊時檢查機具和司索受力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平穩起吊運送;發現問題要將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嚴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中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晝(夜)間室外遇到暴雨、雷電、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或者室內有煙、塵等影響視線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現場不準動用明火,作業現場的吊司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行車吊裝鋼管(圓鋼)時,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於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四條:行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運行過程中指揮人員和行吊作業人員要嚴密監督吊鈎下面的人員情況。

七、作業人員操作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車作業人員要按照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嚴格執行“十不弔”規定

第二十六條:司索工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第二十七條:行車工當起重吊鈎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體時不得進行起吊操作。起吊運行時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米。

第二十八條: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冰結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條: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條: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所吊圓鋼的質量達到額定值80%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第三十一條:圓鋼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者斜拉時不得進行起吊。吊有稜角的鋼與司索之間必須有襯墊物。

第三十二條:不準用不同種類或者不同規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鋼管和圓鋼。

第三十三條:鋼管(圓鋼)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圓鋼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四條:行車工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司索工離開安全距離,無法看清吊鋼情況,無法看清指揮人員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條:停工後和休息時,不得將吊鋼、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車工有責任清理吊鈎上掛具(件)。

第三十六條:行車工作時,不得對行車進行檢查維修;在有負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第三十七條:行車吊鋼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八、作業完畢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吊裝作業結束後,行車操作工將行車(停在安全梯處)、吊鈎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吊裝機具,應切斷電源。

第三十九條: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吊鈎上不準掛其他索具和吊具,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對接替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條:對行車吊裝機具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

九:罰則

第四十二條:不聽指揮人員指揮,冒險作業的,給予負激勵100元。

第四十三條:行車帶故障隱患運行的,給予責任人負激勵100元。

第四十四條:行車超負荷起吊運行的,給予負激勵200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制度其他作業要求的,給予負激勵50元。

第四十六條:出現傷害事故的,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負激勵2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條:“三違”(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人員視情給予負激勵100至500元。

十、審核、偏離、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分廠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部門、分廠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山東威蘭德精密特鋼製品有限公司

20__年六月三日

鋼管管理制度 篇5

“三寶一器”是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和漏電保護器的統稱。

在建築施工中已廣泛採用,是保護施工作業和用電安全的基本措施。

鋼管和扣件是搭設施工腳手架的關鍵材料,其質量的優劣和搭設是否符合要求直接關係到建築施工的安全問題。

為了防止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三寶一器”、鋼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全帽

1、必須選用有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部門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嚴格驗收入庫、登記、領用手續,建立健全台帳,專職安全人員需參加驗收。

2、每頂安全帽上應有四項永久性標誌: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

製造年、月;

生產合格證;

生產許可證編號。

3、安全帽不應貯存在:酸、鹼、高温、日曬、潮濕等處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4、施工人員必須配備安全帽,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繫緊下頦帶。

5、按照施工人員崗位區別顏色。

管理人員配黃色,電工配蘭色,指揮人員配紅色,其它人員配白色。

6、安全帽的使用期從產品製造成之日起計算,塑料帽、低膠帽不超過兩年。

玻璃鋼(纖維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

7、超過使用期的安全帽如需繼續使用,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以後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必須報廢。

二、安全帶

1、安全帶是高處作業時勞動者個人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包括電工使用的圍杆帶、圍杆繩。

登高作業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2、必須購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

嚴格驗收入庫登記及領用手續,並建立健全台帳,專職安全人員需參加驗收。

3、安全帶的帶體上應有永久性商標,合格證,金屬配件上應有製造廠代號。

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 ,製造廠名,檢驗人員姓名等。

4、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無破斷,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

對抽驗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

5、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為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6、安全帶上的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換或簡化。

安全帶應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鈎環固定節點必須牢固可靠。

7、因現場條件限制,安全帶無處可掛或須高處行走作業時,在張拉牢固的主安全索將安全帶掛於主索上。

8、對新工人,換崗工人,首次參加高處作業的其它人員,必須由技術人員或有經驗的`班組長做安全帶正確使用的示範教育。

9、安全帶運輸過程中,要防止日曬、雨淋,應儲藏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

不允許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尖鋭物體。

不準長期曝曬或受潮。

三、安全網

1、安全網是用來防止人、物墜落,避免、減輕墜落及物擊傷害的網具。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時必須張掛安全網,城區施工是時立網要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

2、安全網一般分為平網、立網兩類。

密目式安全立網,應選用有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的檢驗合格報告,有生產單位質量檢驗合格證和安全證的安全網。

嚴格驗收入庫、領用手續,專職安全人員參加驗收。

3、在貯運中應通風、遮光、防潮、隔熱、避免化學物侵襲;

禁止使用鈎子搬運。

4、應根據使用目的選擇網型,立網不可代替平網。

支撐的架必須有足夠強度、剛性和穩定性。

5、嚴格按照規則和安全要求敷設。

安裝完畢須經專門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6、使用過程中及時清理網中落物,每星期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嚴重變型、磨損、斷裂、黴變應及時更換。

7、舊安全網原則上不再使用,需再次使用時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網必須在被保護區域作業停止以後進行,必須在有經驗人員的監督指導下自上而下進行,同時採取必要的防墜落措施。

四、漏電保護器

1、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等用電場所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包括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等需要裝備漏電保護器的其它臨時用電部位。

2、應根據不同的電源類別、電壓等級、使用目的和安裝場所正確選用合適的漏電保護器。

3、購進漏電保護器應符合國標要求,並具有國家認證標誌,附有產品説明書和質量合格證,專職安全人員參加驗收。

4、漏電保護器應設在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內,實行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一般形成二級保護的網絡。

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動作時間應協調配合。

5、安裝場所應符合一般低壓電器的使用要求。

6、額定電壓不可以接錯,負載側與電源側不能反接。

7、應與交變電磁場保持安全距離,穿過漏電繼電器的導線應絕緣良好。

8、漏電保護器必須正確接線,嚴格區分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

不可以並聯使用。

9、户外使用,必須有防雨、防塵措施的保護。

10、投入使用前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試驗檢查。

試驗按鈕試驗三次,應正確動作;

帶電荷分合開關三次,均不得有錯誤動作。

使用後每星期不少於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

11、安裝漏電保護器後,不能撤消或降低原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12、漏電保護器動作後,經檢查未發現事故原因時,允許試送電一次,如果再次動作,應立即檢查確認故障,在未查清和確認排除故障以前,嚴禁帶故障強行送電,或拆除漏電保護器強行送電。

13、漏電保護器損壞經專業人員檢修後仍不合格的應報廢銷燬,嚴禁回收利用。

五、鋼管扣件

1、由專業人員採購,產品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應有質量檢驗報告,生產許可證。

嚴格入庫驗收手續,專職安全人員參加驗收。

2、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於25kg,宜採用¢48__3.5 的3號普通鋼管,鋼管上嚴禁打洞。

3、扣件應採用可鍛鑄製作的扣件,腳手架採用的扣件,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65n.m時,不得發生破壞。

4、搭設腳手前應嚴格進行篩選,凡嚴重鏽蝕、薄壁、彎曲和裂變的材料不能使用。

5、搭設過程中,架子工應隨時刎除強度降低或目測不宜使用的材料。

特別注意立杆、大橫杆、斜杆等主要杆件和主要結點扣件的可靠性。

6、選用扣件,應仔細檢查外型、合頁活動是否良好,螺栓螺紋是否損壞,有否裂紋變型。

緊固力矩應做到鬆緊適當。

7、鋼管扣件每年定期進行保養、防鏽、刷油或刷漆工作。

8、腳手拆除時,禁止亂扔亂拋,野蠻拆卸,人為損壞材料。

應有專人看守,地面應設圍欄和警示標誌,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9、轉場運輸,要採取合理安全的裝卸方式,儘可能延長材料的使用壽命。

鋼管管理制度 篇6

一、鋼管、扣件的使用管理

1、加強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的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採購和租賃鋼管、扣件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對質量不合格、質量合格資料不全和未進行防鏽除鏽處理的產品不得驗收進場,同時要查驗和保存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無資料的不得參加文明標化工地的評審,要採取有效措施增強鋼管、扣件質量的可控性和質量責任的可追溯性。

2、對建設工程承重腳手架、卸料平台和支模架搭設所使用的鋼管、扣件實行檢測制。自發文之日起上述部位所使用的鋼管、扣件每批次進場第一次使用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見證取樣,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鋼管、扣件及緊固件進行外觀質量檢驗及力學性能指標複驗。

3、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鋼管、扣件不得使用

二、安全網的使用管理

1、要加強對腳手架所掛安全網的管理,各立面不得有漏掛安全網的現象發生,安全網破損後應及時更換,特別是工程後期進行外粉刷和施工外牆塗料時,不得拆除安全網,安全網的拆除應與腳手架的'拆除同步進行,工程未完工的須重新掛上安全網。

2、自發文之日起,對進入工地現場所使用的安全網實行檢測制,施工單位在購買安全網時,必須要求提供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對進場安全網提供由市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抽檢報告。抽檢報告具體要求是:少於50張的抽檢2張,51張至500張的抽檢3張,501張至3000張的抽檢5張。安全網進入工地使用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見證取樣,送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抗衝擊、耐貫穿試驗。試驗按gb16909-1997標準:少於500張的抽檢2張,501張至20xx張的抽檢4張,20xx張以上的抽檢6張。對於貯存期(貯存期是指安全網從出廠日期起計算)超過二年的安全平網和立網,按gb5725-20xx要求,必須按0.2%的數量抽檢,不滿1000張的抽檢2張。

3、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安全網一律不得使用。

鋼管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為了規範鋼管腳手架使用,加強施工中鋼管腳手架的維護和管理,避免鋼管腳手架被錯誤使用或私自改動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對鋼管腳手架使用和維護的安全管理。

3 安全管理規定

3.1 鋼管腳手架搭設完畢,由腳手架施工隊質量檢查員或安全員按《落地式腳手架安全自檢表》檢查後,交使用部門安全員或作業長(施工人員)驗收,待安監部安全主管(安全員)檢驗合格後,腳手架施工人員在明顯位置掛設“允許使用”牌後方可使用。

3.2 腳手架使用單位在施工中要避免對腳手架進行拖拉、撞擊、重壓。

3.3 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私自改動、破壞腳手架各構件及安全網和挪動腳手架。

3.4 腳手架使用單位施工前應在腳手架周圍拉設警戒帶,並設專人監護,防止其他無關人員進入。

3.5 每天腳手架使用前,腳手架使用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對腳手架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帶領作業人員使用腳手架。

3.6 腳手架在使用中如果受到拖拉、撞擊、重壓,腳手架使用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並通知項目部安全主管和架子工作業長。腳手架施工人員摘除“允許使用”牌,掛上“腳手架禁止使用”牌。架子工作業長通知腳手架施工隊對腳手架進行檢查、整改,腳手架施工人員在明顯位置掛設“允許使用”牌後方可使用。

3.7 腳手架在使用中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項目部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腳手架整改申請。架子工作業長在接到申請單2小時內應到達施工現場。腳手架施工人員在明顯位置掛設“腳手架禁止使用”牌,架子工作業長指派腳手架施工隊對腳手架進行整改。整改後的腳手架需重新進行驗收方可使用。

3.8 項目部應委派專人負責腳手架檢查及整改,並做好檢查、整改記錄

3.9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項目部必須每十天組織人員至少檢查一次。

3.10 項目部每3天要組織安全員、腳手架使用部門以及班組長、和腳手架使用單位對腳手架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安全員做好檢查記錄。對需要整改的問題,由項目部通知架子工作業長派腳手架施工隊進行整改。

3.11 安全主管/安全員、腳手架使用部門安全員、工程主管、作業長每天巡查時要檢查腳手架,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按照上述要求整改。

3.12 如果工作量比較大,項目部要安排專人從事腳手架維護。架子工作業長安排從事腳手架維護留守人員的數量和留守天數,並通知安全主管/安全員,安全主管/安全員在日常對腳手架巡查時要檢查是否有專人從事腳手架維護。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