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涉農資金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涉農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網上涉農資金監管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農資金,是指各級財政性支農資金,包括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

第三條 財政部門向鎮直各單位或農村基層撥付支農資金,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文件抄送鎮農廉中心備案,同時將相關情況錄入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第四條 鎮直各單位向農村基層撥付支農資金,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文件抄送鎮農廉中心備案,同時將分配使用情況錄入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第五條 財政部門或鎮直單位向農村基層撥付支農資金應當通過鎮會計服務中心辦理有關財務手續,不得以支代撥。

第六條 農村基層在收到財政部門或鎮直單位支農資金後,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憑據送鎮農廉中心備案,同時錄入涉農資金監管系統及“三資”監管系統。

第七條 農村基層應當在支農資金使用完畢10日內,將使用情況報鎮農廉中心備案。項目實施情況要在“三務”公開平台及公開欄內公示,涉及重大事項及招投標的,要在相應平台上網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