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十大變化

新發布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與之前版本有什麼區別?小編整理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十大變化,歡迎閲讀!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十大變化

1.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

如:原《制度》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使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反映不全面。新《制度》則要求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且在計提折舊時衝減相關淨資產,而非計入當期支出。這種處理方法能兼顧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信息需求。

2.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

如:把“雙分錄”核算方法的應用範圍擴大到所有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除固定資產外,增加了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存貨、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9個科目的“雙分錄”核算。

3.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

新《制度》統一體現了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佈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如:《財政部關於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財庫[2019]26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第9號)等,更有利於促進深化財政改革。

4.進一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

如:將原制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需要。

5.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

如: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情況。

6.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且計提折舊和攤銷時衝減相關淨資產,既真實的反映了資產價值,也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了基礎。

7.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要求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至少每月)併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

8.進一步完善了淨資產核算

如: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淨資產”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變動對淨資產的影響,以便準確反映單位淨資產狀況

9.進一步規範單位收支會計核算。調整了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可以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

10.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

如: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