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職業衞生管理制度(通用3篇)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1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衞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衞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併進行。

三、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衞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覆文件(複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十七、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二)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五)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覆文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覆文件(複印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提交衞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衞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衞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熱源部將委託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託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衞生審查規定》和衞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安全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的評審,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覆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並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3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衞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衞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併進行。

三、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衞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覆文件(複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