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通用3篇)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 篇1

一、取消股東代表的設置,在章程裏所有涉及股東代表的部分改為股東。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通用3篇)

二、第三十七條改為: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設祕書處,具體負責股東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股權變更、轉讓等的日常工作。

三、增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人”),可以向董事會提交董事候選人提名,並就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專業經驗和職業操守等事項向股東大會提交專項説明,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董事候選人應在審議其選任事項的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質詢,承諾善盡職守,並在任職後向董事會提交《董事聲明及承諾書》。

公司董事會在確定董事候選人時,應全面考慮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和其他規範運作的需要,認真審查董事候選人的綜合素質,以保證公司董事會能有效實現對公司的管理、穩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按照得票數從高到低依次選取。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利益或推卸應對公司承擔的管理責任。

董事應當毫無保留地代表全體股東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懷有善意,審慎決策,並遵守迴避制度。公司應為董事履職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限制或阻礙董事瞭解公司運營情況。

董事應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積極關注公司事務,主動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對於重大事項或市場傳聞,董事應要求公司相關人員予以説明或澄清,必要時應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

董事應監督公司治理結構的規範運作,及時糾正公司日常運作中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不符的行為;發現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時應要求相關方立即糾正或停止,並及時向董事會及監管機構報告。

董事應積極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有效。加強與股東的聯繫溝通,聽取股東建議,維護股東利益。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公司監事會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董事的述職報告和考評結果應妥善歸檔保管。一年內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佔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會應及時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議,就其是否勤勉盡責做出決議並公告;一年內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佔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以上,且無疾病、境外工作或學習等特別理由的,不再適宜擔任公司董事。

四、第四十一條改為: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以上董事委託;委託書中要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二條改為:董事應就代決策事項發表明確的討論意見並記錄在案後,再行投票表決。

相關知識

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是防洪減災、調控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的重要措施。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佈廣,對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水電水運工程建設對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開發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節約地球資源的環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為加強水工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經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依託單位為南京xx科學研究院。

第三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的應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的同時,緊緊圍繞水工程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注重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為水工程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稱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根據國家、xx部和有關部門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水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運行中與水工新材料有關的重大關鍵課題研究;

2、承擔水工新材料的檢測與認證,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關技術標準;

3、針對水工新材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工新材料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為水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4、組織開展水工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推廣,縮短成果轉化週期,加速其實現產業化和規模化;

5、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促進形成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基地;

6、開展水工新材料領域的國際合作;

7、培養水工新材料領域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xx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xx部建設與管理司、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xx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xx部長江委員會、xx部黃河委員會、南京xx科學研究院、長江委員會長江科學院、長江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黃河委員會黃河xx科學研究院等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確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導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協調內外關係;

4、聽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關重大問題的彙報;

5、審議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也可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關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決議,須得到2/3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徵求本人同意後,報管理委員會備案後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以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

1、對水工新材料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諮詢意見;

2、對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提出諮詢意見;

3、開展水工新材料技術應用諮詢;

4、管理委員會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專家委員會主任也可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結構見下圖。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4個研究室、實驗室和中試車間以及新材料公司。組織結構見下圖:

第十六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該中心各項事務;

2、負責組織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3、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4、主持召開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5、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職員,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係。

第六章 運營方式

第十七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為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通過承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託任務及開展技術開發、諮詢、培訓等取得收入,維持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的工作關係主要以項目合同的方式確定。

第七章 人事及財務

第十九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面向社會擇優選聘,注意吸收國外專家參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 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省各類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自願組成,並經xx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實行行業自律,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雙向服務,為促進xx地區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xx省商務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xx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海口市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行業基礎資料、行業信息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車流通規律、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我省的汽車流通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汽車流通企業實際運作提供指導;

(三)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和交易大會,總結推廣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推動汽手車市場健康發展;

(六)開展與相關團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

(七)引導和促進國外、地區間汽車企業的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八)組織編寫汽車流通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書籍;

(九)創辦會刊、網站,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佈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企業提供信息及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十)組織xx地區的汽車交易會;

(十一)創辦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是經xx省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給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六)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的審核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二名。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領導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會長或祕書長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聘任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

(五)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xx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經x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