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電話管理規定(精選12篇)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1

一、總則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精選12篇)

1、為進一步規範服務標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為保證公司通信渠道的暢通,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效益,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設備,特制訂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2、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網絡管理,規範上網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防範網絡風險,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特制定網絡管理規定。

二、權責

1、行政部負責公司辦公電話的統一調配和管理。

2、各部門負責電話使用的監管和日常維護。

三、固定電話管理規定

1、實行“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每部電話使用人即為負責人,若無固定使用人則視為部門負責人負責;

2、公司內線電話用於各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絡,任何人不得用內線電話聊天、談笑;

3、辦公電話不得作私人電話使用;

4、 辦公室電話主要用於工作聯繫, 提倡使用文明、簡捷的語言,以減少通話時間;

5、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不準使用本公司話機打市內電話和長途電話;

四、移動電話管理規定

1、集團部門負責人以上及重要崗位人員(如技術人員,水、電、暖維修人員、值班人員)需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以便集團一些突發事宜的處理;

2、公司其他員工,需保證每天的7:00-22:00之間保持開機狀態(因乘坐飛機等特殊原因需關機的除外);

3、上班期間不得長時間利用手機打私人電話,如遇電話儘量長話短説,不要長時間佔線,以便一些因公事務的及時聯絡;

4、如遇手機停機需在12小時內儘快交費開通。

5、員工的手機號碼必須加入集團網,開通企業彩鈴業務,該功能使用費由公司承擔。

五、內部通訊錄的更新管理

1、凡手機號碼更改者,需在5小時內通知主管部門領導,並同時通知信息中心及重要的相關聯絡人;

2、信息中心人員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供的信息,統計人員在職狀況,以部門為劃分,定期更新公司通訊錄。

3、無論部門內部通訊錄是否變化,部門負責人均須對該通訊錄進行確認,確認部門所有人員的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無誤,如有更改,請及時通知信息中心予以修改。

4、公司員工有義務保管好公司內部通訊錄,不輕易向外人泄露重要領導聯繫號碼。

六、網絡管理規定

1、聯網後計算機實行一對一責任制,所有聯網用户進行備案登記。各部門主管對本部門所有上網行為進行監管。

2、所有聯網部門的領導對上網行為規範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本部門上網人員教育,培養員工樹立保密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自律意識,文明上網。

3、所有員工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和保密意識,嚴禁在網上共享和泄露公司戰略計劃、經營數據、業務資料、技術資料等公司機密。

4、嚴禁在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觀看和下載電影、電視劇、體育比賽等娛樂節目;禁止在上班時間進行與工作無關的網絡聊天。

5、嚴禁在網絡上製作和傳播不健康和有傷風化的信息,嚴禁瀏覽色情、賭博等非法網站。

七、附件

1、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2

為了規範集團公司辦公電話的管理和使用,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集團公司辦公室申請安裝固定電話新號碼時,須向行政工作處申請,待批准後,由行政工作處安排專人負責,聯繫協調網通公司在四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正常辦公使用。

第二條:集團公司職工接聽使用辦公電話時應注重電話通話禮儀, 文明辦公。

第三條:個人的辦公電話需保持清潔,妥善使用,話筒與話機之間的連接線應適時整理。

第四條:公司電話主要用於公司開展業務和外界交流,不提倡員工使用辦公電話撥打私人電話。

第五條:公司內部通話,提倡用固定電話撥打辦公電話,儘量在虛擬網內通話以減少電話費用。

第六條:員工打電話應儘量簡潔、明確,減少通話時間,如需通話內部同事手機,提倡用手機小號通話。

第七條:電話接外線時,一般電話鈴聲響五次無人接聽,即掛線,減少電話佔線頻率,節約消耗。

第八條:公司不允許員工打私人長途電話。如發現,嚴肅處理,除電話費由其負責外,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固定電話如開通長途,需填寫申請卡,待行政工作處審批後再予以辦理。

第九條:公司座機禁止撥打168,160等信息費用,如發現,除要負責產生的費用外,該電話作保號停機一個月處理。

第十條:固定電話使用時須注意電話線頭的使用,禁止猛拉夢拽。 第十一條:固定電話出現問題時,由行政處專人負責處理維修。 第十二條:固定電話損壞需領用新電話時,須由行政處負責維護人員聯繫辦公用品庫房申領。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行政工作處所有。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3

為加強和完善金玉普惠公司辦公電話的管理,保證正常工作通訊需要,增強全體幹部職工的節約意識,更好地做好開源節流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金玉普惠公司電話主要用於辦公業務。使用電話通話要言簡意賅,禁止在電話中閒聊,嚴禁撥打聲訊和信息電話。

二、集中辦公部門原則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電話,部分經理專人專號可使用非插卡電話,月末根據電話費詳單核定話費。

三、辦公話費定額標準按集中辦公部門在崗人數每人每月30元,部門經理及副總經理50元,保安部值班電話50元執行。特殊情況由部門申報,總經理批准同意,辦公室增補話費。

四、每月1—5日由辦公室統一將當月定額話費輸入各部室,輸入話費可累計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話費後,到辦公室充值,並進行登記,月末在通訊補助費中扣除。

五、安裝管理插卡電話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避開話機接線和私自接電話副機,發現此情況,按盜打電話,竊取話費予以處罰,並交於質檢部進行處理。

六、各處室負責人及員工要切實負起責任,以主人翁的態度管好、用好電話。員工因公或特殊情況需要撥打長途電話者,統一到辦公室登記後,方可撥打。

七、由辦公室月末對各部門電話使用情況進行查詢監督,並予以公佈,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訊補助費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原辦公電話管理辦法自行廢除,同時由辦公室收回非集中辦公人員電話磁卡。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4

第一條 目 的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素質、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維護公司財產,便於公司對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物品的定義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辦公用品和機械設備,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種形式,固定資產指:無論價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數量較多,總值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應列為固定資產,如打印機、維修設備等。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指:筆、紙、本子、拉練袋、打印機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第三條 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1 公司物品領用流程

1.1凡領用辦公物品,各人須先至本部門負責人處申請報備,由部門責任人統計本部門申請物品的數量和種類後,於每月26日上報至行政部,下月初6號前由部門責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領取。原則上,行政部每月只發放一次辦公物品,各部門不再額外多領計劃外和辦公文具配置標準外的辦公物品。

1.2 大件物品如文件櫃,由行政部採購後直接安置到申購部門。

1.3 領取辦公物品時須做好領用登記手續,物品領用後將責任到人。

2 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2.1 固定資產

保修期內,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司固定資產的,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2.2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

辦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為2-6個月內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個人照價賠償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使用中非人為損壞、由質量問題引起故障的辦公文具可將故障的物品退還到行政部,以舊換新。

辦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內,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

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浪費行為的,行政部下月將不予審批新用品,並對其責任人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

個人辭職時須歸還所有領用的可重複使用的辦公物品,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3 行政部和財務部每年年底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點公司物品,對固定資產按部門進行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 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責任規定

3.1 物品使用

辦公室、展廳、客休區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當天值班人員輪流監管。公用固定資產因質量問題物品

出現故障的,由行政部負責維修,公用固定資產因人為損壞併產生維修費用的、因保管不善丟失的,參照辦公物品使用規則進行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部門人員承擔。並對其部門負責人扣除績效成績2分。

3.2 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證照、車輛或其他物品時須做好借用登記手續,註明歸還時間。逾期未歸還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無論是否逾期,歸還物品時未按要求做好歸還登記手續,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歸還且丟失所借物品者,除照價賠償借用物品(按物品購買時的價格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賠付)外,還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複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證照,個人辭職時須歸還。

4 採購管理

4.1 行政部每個月26號根據各部門的採購請求制定採購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進行採購。

4.2物品採購無論數量多少,發票至少有采購本人和本部門其他人簽字,報總經理審核方可到財務部報銷。

4.3行政部採購經辦人應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本着質優價廉的原則,經過多方詢價議價比價後形成《公司物品採購價格表》。

4.4 行政部採購經辦人應盡職盡責,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原則造成不當行為者,作辭退處理,情節特別嚴重者,公司通過司法程序追究其責任。

4 附則及表單

本辦法由行政部制訂並負責解釋,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自頒發日起開始執行。

附表:《文具領用表、《後勤用品領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資產盤點表》、《公司物品採購價格表》。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5

一、為創造一個整潔、乾淨、安全、舒適的就餐環境,做好後勤服務工作,保證員工就餐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包括員工就餐管理及食堂衞生環境管理。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職工食堂及全體員工。

二、員工食堂就餐時間為早餐:7:00--7:20 午餐:11:30--11:50 晚餐:18:00--18:20,就餐時間如有變化另行通知,請所有員工按時就餐。如因工作需要推遲就餐時間,應提前通知辦公室,以便食堂做好準備。

三、距家3公里以內的員工除工作需要外,原則上不得在食堂吃午餐。

四、就餐人員必須按需盛飯打湯,以吃飽為原則,不許故意造成浪費。

五、員工用餐後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點,不得在食堂隨意亂放,食堂工作人員清洗完餐具後方可下班。

六、食堂內不準抽煙,不隨地吐痰,不準大聲吵鬧,請文明用餐。

七、講文明、講禮貌,尊重食堂人員,對食堂管理服務有意見,可向辦公室提出,不能與食堂人員爭吵。

八、愛護食堂的設施,不得隨意挪動或損壞,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九、外來人員、訪客等就餐需上報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食堂。

十、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訂並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施行。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6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閲、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複印或者複製。

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

第二十條 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20xx年。

第二十一條 病案的查閲、複印或者複製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7

第一條 為規範出差管理規範,本着既節約開支、減少成本,又保證出差員工順利完成公務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出差指員工離開公司辦公區域,需外出辦公完成公司指派工作或參加學習培訓的行為。公司在職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轉正員工、兼職會計。

第三條 員工出差依照以下程序辦理: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辦理出差手續。其中出差當日可返回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出差一天以上的須由總經理批准。出差申請表報辦公室留存,記錄考勤,並由辦公室根據出差申請單安排差旅、住宿等事宜。沒有按規定辦理出差手續的,視為曠工,且公司不予報銷出差期間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四條 交通費

交通費主要包括往返經濟艙飛機票、火車票、長途汽車票、市內公交等;員工可根據需要選擇安全、有效交通方式抵達出差目的地,並遵循以下原則:

1、出差目的地距離在800公里以內,可以選擇火車硬座,長途汽車;

2、出差目的地距離在800公里以上或需10小時以上交通的,可以選擇飛機經濟艙。

3、員工在外出差時,選擇安全、便利、快捷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公共汽車、巴士、地鐵、輕軌等,所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實行實報實銷原則,確因公務需要乘坐出租車的,可選擇乘出租車,但在報賬時,應註明乘車事由,乘坐人員,乘車起始點。

第五條 住宿費

1、住宿費指因住宿發生的房費,其他個人餐費、電話費、上網費、洗衣費以及其他服務類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出差員工報銷住宿費時,不得將其他費用開在房費中,且在辦理費用報銷手續時,須將住宿費用明細單作為明細粘在報銷單後。公司已為出差員工安排住宿的,則不予報銷因其他原因發生的住宿費用。

2、員工出差如需預定酒店的,須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辦公室,由公司負責統一安排預定。

3、凡出現在同一時段,有多名員工在同一地點出差的情況,在條件符合的前提下,辦公室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合住。

4、住宿費用報銷標準:總經理級別,實報實銷;科長級別,150元/日;主管級別,100元/日;主管以下其他員工,80元/日。員工出差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低於標準的,實報實銷,超過標準的,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由員工承擔。

第六條 差旅補助

差旅補助包含出差員工因公務發生的餐飲費和通訊費,出差1個月以內,補助按30元/天,單次出差超過1個月,按25元/天。如發生招待餐費,則取消當天一半補貼。出差補助天數以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如當天往返,且出差時間超過8小時的,則按一天計算。

第七條 出差借款與費用報銷

1、出差借款

(1)員工出差可事後報銷也可事前借款。員工出差需事先借款的,可在辦理出差手續後,到財務處辦理出差借款。借款時應註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額,並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經審批後到財務領款,其中借款金額小於1000元的,由辦公室審批,借款金額大於1000元的,由總經理審批。

(2)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鈎,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工資收入。借款金額原則上限制為:普通員工借款在1000元以內,主管級員工及以上借款金額在20xx元以內,特殊用途超過20xx元的應由部門負責人註明原因報總經理審批。

(3)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後3個工作日到財務部結算還帳。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2、費用報銷

(1)員工出差完畢後應立即返回公司,並於3個工作日內憑有效日期證明(如車票)到財務處辦理費用報銷、差旅補貼等手續。費用報銷嚴格按照以下審批程序辦理:按財務規範填寫部審批(1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審批,1000 財務部領款報銷。

(2)公司員工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承擔。

(3)如因工作需要發生招待費、應酬費等,應在費用發生前獲得公司批准: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報辦公室批准;費用在1000元以

上的報總經理批准。未經事先批准的此類費用,責任人自行承擔。 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

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1、出差途中生病、遇以外情況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差旅時間的,應打電話向公司請示;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其差旅費不予報銷。

2、員工出差後,必須於每日下午5點前向部門負責人彙報工作。

3、出差結束後,應於3天內提交出差報告。

4、本管理辦法自總經理簽字後實行,公示7天后正式生效。

5、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公司可隨時做出調整。

二〇xx年六月二十日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8

一、總則

1、 為了加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司具體情況的有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2、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損部、倉庫日常管理相關部門負責。

二、組織管理

1、 倉庫擴建,改建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給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改擴建竣工時,給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未合格的不得交會使用。

2、 倉庫最高負責人為倉庫防火責任人,負責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以下職責:

4、 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5、 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視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6、 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培訓和考核,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

7、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8、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9、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向防損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10、 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1、 倉庫管理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

12、 對倉庫新入職員工應進行倉庫包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位工作。

三、儲存管理

1、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少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2、 容易相互發生化學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圖示規定的甲,乙類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的滅火方法。

3、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空氣乾燥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期檢測,嚴格控制温度與濕度。

4、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5、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的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6、 使用過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細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入在安全地點,定期檢查。

四、電器管理

1、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2、 倉庫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燈照明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3、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米。

4、 庫房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硬塑料管保護。

5、 庫區的每一個庫房應當在庫房處單獨安裝開關箱,倉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6、 庫房不準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設備。

7、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室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8、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9、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五、火源管理

1、 倉庫應當置醒目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2、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申請動火證。經倉庫或大廈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有防火負責人批准。

4、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

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5、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不準吸煙,燃放煙花爆竹。

6、 庫房倉管人員及入庫人員,入庫前應當交出攜帶的火種,接受防損人員的檢查。

六、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1、 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雜物。

2、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3、 對消火栓,滅火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不準堵塞、隔離、挪用。

4、 庫區的消防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9

1 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夜間值班管理,明確崗位職責,規範值班員工和司機的行為,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天山房地產公司及所屬各公司。

2 值班人員安排

2.1 值班人員範圍包括總裁助理、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領導及以下的在崗正式男性員工。

2.2 每月29日前由房地產公司總部人力資源部提供在崗員工名單給總裁辦公室;各公司辦公室提供在崗員工名單,辦公室依次排序,列出下月值班表,保證值班秩序的公平、公正。

2.3 辦公室每月30日前將次月值班表送值班室,值班人員按照值班表自覺值班,辦公室不再另行通知;如夜間值班人員值班時間有變化,辦公室人員負責提前一天通知該值班人員。

2.4 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值班的,經董事長批准可以不值班。

3 員工夜間值班要求

3.1 值班時間:從每晚7:00開始至次日早7:00

3.2 值班地點:房地產公司總部值班室,各公司值班室。

3.3 值班人員:管理人員一名(以下稱值班長),司機一名(以下稱值班司機)。

3.4 值班長職責

3.4.1 以公司值班長身份管理公司值班期間一切事務,總部值班長的上一級領導有權檢查值班長值班情況,各公司總經理有權檢查本公司值班長值班情況;

3.4.2 負責值班長所在公司辦公設施的消防、安全、保衞等工作,定時巡視、檢查,確保門窗、電燈、水龍頭、空調等已關閉,無外單位人員留宿,保安在崗值班;

3.4.3 負責客户投訴事務及應急突發事件處理;

3.4.4 負責公司事務的上呈下達;

3.4.5 負責值班期間來客的登記、接待工作,來電的接聽、公司規定範圍內的解答工作,對解答不清的須及時向對方提供準確的電話號碼或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後解答;

3.4.6 負責管理好值班司機和值班用車;

3.4.7 填寫值班記錄表(見附件);

3.4.8 負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級別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3.5 值班司機職責

3.5.1 按照值班長的要求和公司有關規定,隨同公司人員夜間外出辦理公司事務;

3.5.2 負責值班長安排的符合公司規定的臨時性工作。

4 值班要求與罰則

4.1 公司人力資源部或分公司辦公室未按時、依序提供在崗員工名單,處罰負責人50元。

4.2 辦公室未按時、依序列出次月值班表,處罰辦公室負責人50元。辦公室負責人、總部值班長的上一級領導、各公司總經理不定期對值班人員的值班紀律進行檢查,發現違紀行為及時處理,違者處罰相關負責人50-100元。 4.3 值班長與值班司機

4.3.1 值班長值班時上下班必須打卡,未打卡按曠工處理。

4.3.2 值班長要填寫《值班記錄表》,對未填寫值班記錄表的,處罰值班長20元。 4.3.3 值班長與值班司機在值班前及值班期間不準喝酒,違者處罰責任人50元。 4.3.4 值班長、值班司機不能按時值班時,需主動提前與次日值班人員協商替班,報辦公室批准後方可替班。無故不值班又未安排替班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值班人員往後順延一位。

4.3.5 值班長、值班司機必須提前5分鐘到崗,違者處罰30元。 4.2.6 值班長、值班司機嚴禁值班期間脱離崗位,違者處罰50-100元。 4.3.7 值班長、值班司機嚴禁在值班期間辦私事,違者處罰50-100元。 4.3.8 值班長、值班司機未履行職責的,違者處罰50-100元。

4.3.9 值班長在值班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公司物品,值班期間公司物品如有損壞的,責任人必須照價賠償,無責任人的,由值班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3.10 值班司機必須服從值班長符合公司規定的管理、安排、指揮,經值班長同意

後方可出車,不得私自出車,違者處罰50-100元。

4.3.11 值班司機值班前須將車加滿油,調試好車輛,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出車或刁難乘車人,違者處罰50-1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司機崗位直至辭退。 4.4 值班車輛

4.4.1 嚴禁值班長、值班司機利用夜間值班時間私用車輛,違者處罰責任人50-100元。

4.4.2 在下午下班後召開各類工作會議,由辦公室提前安排好車輛,值班長要主動地提供服務,違者處罰值班長50-100元。

4.4.3 由於工作原因,在晚上九點以後下班的員工,經辦公室負責人與當日值班長同意後,可以用值班車輛送當事員工回家,違者處罰值班長50元。

4.4.4 在值班期間,多項工作需用車時,值班長要本着急事急辦的原則,調度好車輛,妥善處理好各項工作,違者處罰值班長50-100元。

4.4.5 為了使值班長能在值班期間滿足值班用車的需要,各部門在下午下班前確知晚上需用公司車輛工作時,該部門經理要提前報主管領導協調解決,並辦理好相關車輛的交接手續,違者處罰當事部門經理50-100元。

4.4.6 任何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夜間值班期間私借公司車輛外出辦事,違者處罰雙方當事人50-1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5 附則

5.1 本規定由總裁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自董事長批准之日起實施。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10

1.0目的

嚴格管理通海物業值班工作,及時處理當班客户求助事項和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確保值班期間各項工作的圓滿完成。

2.0 適用範圍

通海物業公司工程部值班人員。

3.0 職責

3.1工程部負責夜間值班的管理工作,包括值班人員排班、事項交接及管理控制等;

3.2值班人員負責值班期間客户求助事項和發生緊急事件時的協調處理;

3.3值班人員按要求履行職責,做好值班記錄。

4.0 管理程序

4.1 值班時間

工作日:18:00——次日8:00

4.2 人員要求

4.2.1 晚上22:00之前不能睡覺;

4.2.2值班期間不得飲酒、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留宿外人等。

4.3 工作流程

4.3.1每日18:00前,應完整、準確地提供需要值班人員晚上交接完成工作的相關事項,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表》中的“當日值班交接工作事項”等;

4.3.2值班人員需要認真記錄相關重點工作事項,並認真檢查和落實;

4.3.3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值班期間,值班人員按要求履行職責,做好值班記錄。

4.4值班要求

4.4.1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需要配帶總值班胸牌、對講機,做好值班記錄;

4.4.2值期間能處理的事情要及時記錄解決結果和改進措施,對不能及時解決的事件進行詳細的記錄,並在第二天及時反饋至工程部,交待相關負責部門人員;

4.4.3夜間值班的各崗位工作人員,並在值班記錄上詳細登記夜查時間,崗位及相關情況,對突發事件應給以及時的處理協調,緊急重大情況要通知經理。

4.4.4值班人員當值期間手機必須要保證開機狀態,巡檢時,要隨身攜帶對講機,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聯繫;

4.4.5夜間作業做好安全保護。

4.5值班監督管理

4.5.1 值班期間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值班職責,對工作失職,記錄不及時下傳、丟失相關規定者,每次據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人/次;

4.5.2如因工作失職造成業主和公司重大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者,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辭退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4.6 相關記錄

4.6.1 《工程部夜間值班記錄表》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規範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户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户口遷移落户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户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户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户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户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户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户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户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註銷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户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户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户,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户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户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户。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裏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户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户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裏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佈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户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户籍關係遷入,已經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户口遷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佈的《廈門市户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辦公電話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條 本公司公文,是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條 本公司公文,實行統一管理。公文的管理,要做到規範、準確、及時、安全。行文單位,要克服官僚主義和文牘主義。

第三條 各部室、各單位及各有關人員,對公文中涉及國家、政府或本公司應保密的事項,必須嚴守機密,不準隨便向他人泄露。

第四條 公文保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種,其他為一般文件。絕密、機密文件打印一定要用專用磁盤。絕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閲文資格的人員傳閲,機密文件按審閲人數打印,閲完後由起草人收回歸檔。祕密文件由閲文人妥善保管。

文件機密級數,由發文單位的主管領導根據文件內容確定。

第五條 公司發文的程序為:擬搞、審核(部門領導)、簽發(公司領導)打印、發文、 催辦、立卷、歸檔、銷燬等。

第六條 公司收文的處理程序為:收文、分文、傳送、催辦、立卷、歸檔。

草擬公文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行政規章。

(二)反映情況要客觀,實事求是。

(三)文字要準確、精煉,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結構要緊密,用語要規範。

(四)人、地、物名、引文及時間要具體、準確。

第七條 各級領導對送來的公文要及時閲批,急件的,當天批覆;一般文件的,三天內批覆。

第八條 各級領導閲、批公文應仔細認真,閲完後要簽名並註明日期,不得圈閲。需要簽署具體意見的,要明確、具體。

第九條 公司所有發文,發文單位應有存檔,並將文件原稿(經領導簽字)審核稿件連同正本二份送總裁辦檔案室存檔。有領導指示的,還應附批覆件。

第十條 收文由總裁辦公室統一負責。總裁辦收文後,應先做好歸類、登記,然後根據文件的內容,分送有關領導閲示。閲示完畢後,由總裁辦收回歸檔。

第十一條 所有文件發放,一定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發文,一定要由總裁辦統一編號:

(一)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一律×××字(××年)××號;

(二)公司黨總支發文,用××黨字(××年)××號;

(三)以工會、共青團、婦聯名義發文,用××政字(××年)××號;

(四)公司監事會發文,用××監字(××年)××號;

(五)董事局發文,用××董字(××年)××號;

(六)董事局委員會發文,用××董×字(××年××號;

(七)董事局委員會所屬機構發文,用××董××字(××年)××號;

(八)其他管理部門的發文,用×××字(××年)××號。

第十三條 董事會機構及經營管理部門除經對方同意,一般不對外發文。

第十四條 紅頭文件,只適用於需遵照執行的制度、規定、決定、決議、紀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箋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