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幹部出境管理規定

為加強黨員和科級幹部因私事申請出境審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科級幹部出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科級幹部出境管理規定
科級幹部出境管理條例

一、申請出國(境)的事由和條件

(一)對黨員和科級幹部因私事出國(境),要按照管理權限,本着對在職的從嚴,退(離)休的適當從寬;黨政領導幹部從嚴,其他幹部適當從寬;黨員領導幹部從嚴,其他幹部適當從寬的精神,做好審批工作。

(二)在職黨員和科級幹部,因私事申請出國(境),應從嚴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養父母,下同)或配偶。

2、歸僑、僑眷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國政府駐外機構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國留學,期限在兩年以上,且在國外學習滿一年的配偶、子女。

5、為在國(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喪。

6、短期出國(境)繼承遺產,或者受委託處理近親屬在國(境)外的財產。

7、到香港、澳門探望在國外或者台灣定居,途經香港或澳門,不來大陸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確需到國(境)外治療重、急疾病。

9、其它確需出國(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經退(離)休,不再擔任領導職務,如因探親、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國(境)申請,可適當照顧,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出國(境)的黨員和科級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較高,掌握政治、經濟、科技等重要機密,有關部門認為不宜出國(境)的;從事過機密性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機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紀檢、檢察機關認為存在影響出國(境)問題的。

4、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尚未結論和處理的。

5、受黨紀、政紀處分不滿一年;處於留黨察看或開除留用期間的。

6、探望、投靠的國(境)外人員,屬於在國(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府的活動、叛逃、出走或者長期滯留不歸的。

7、因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認為不宜出國(境)的。

二、出國(境)時間

(一)在職黨員和科級幹部出國(境)時間,按以下原則掌握:

1、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配偶,每兩年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兩個月。

2、探望出國留學的配偶,在配偶留學期間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3、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4、歸僑、僑眷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5、其他出國(境)的,在國(境)外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二)退(離)休黨員幹部因私事出國(境)的時間,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三)出國(境)時間,從離境之日起計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國(境),應當按期返回,原則上不準續假。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在假期內提出續假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續假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一般應當與上次間隔一年以上。

三、出國(境)費用

因私事出國(境),所需費用(含國內外旅費、在境外的醫療費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國內以及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四、出國(境)審批程序

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一)本人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材料(如對方邀請函、證明對方身份和申請人關係的材料等)。

(二)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查同意後,以黨組織名義向區委打因私出國報告,區直部門、單位和鎮街主要負責人需先向區政府主要領導彙報,再報經區委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其他科級幹部需報經區委或區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方可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到區委組織部申領填寫《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審查表》一式二份,連同黨委(黨組)請示個人申請、邀請函、領導簽字等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三)經區委組織部審查批准後,出具出國(境)批件,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

(四)出國(境)前和回國後,本人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回國後十日內,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要向批准機關報告。

(五)黨員因私出國(境),應由本人向所在黨支部提出申請,在由基層黨委辦理保留(停止)黨籍手續後,同非黨員公民申請出國(境)一樣,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管理,嚴肅紀律

(一)各級黨組織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黨員和科級幹部因私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本着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認真抓好監督檢查。

(二)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歷史和現實表觀及家庭情況,特別是在歷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現情況和對“”的態度。對掌握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人員要重點審查,並徵求保密機關的意見,廉潔自律情況要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出國(境)人員的申請材料要認真進行核實,嚴防弄虛作假問題的發生。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要簽署是否同意出國的明確意見,加蓋單位黨組(黨委)印章,發生問題要追究單位和黨組織負責人的責任。

(三)各級黨組織和審批部門具體承辦人要認真審核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上報的審查材料和備案材料,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共同做好黨員和科級幹部因私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

(五)黨員幹部出國(境)期滿返回後,要在半月內將護照或來港澳通行證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其中在職科級幹部,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將護照(通行證)交區委組織部保管。

(六)對黨員幹部,在因私事出國(境)中嚴重違反外事紀律或者出走、滯留不歸的,要由幹部所在單位認真調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暫行規定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