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省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致力於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愛心人士與志願者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xx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xx區田路號自編棟房。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教師;
(二)為貧困地區在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提供資助;
(三)為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合作與交流提供資助;
(四)為支持和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閲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
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和祕書長的職權不能重疊,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志願者捐贈;
(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及單位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投資收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教師 ;
(二)為貧困地區在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提供資助;
(三)與其他教育相關單位開展合作與交流提供資助;
(四)為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資50萬元、公益活動50萬元,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本基金會尚未實施終結的項目繼續捐贈用於公益目的;
(二)捐贈給本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志願者發起成立的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組織;
(三)捐贈給其他有需求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0年9月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教育基金會章程 篇2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教育而振興家族,通過獎勵使子孫發奮學習而成就事業,由此營造家族崇尚讀書的氛圍和追求美好夢想的動力,以此強化家族子孫後代的凝聚力、向心力及親和力。
第三條:凡子孫後代(包括子孫後代個人合法的婚姻伴侶)皆為本基金會所述家族成員。所有家族成員對本基金會享有同等的捐贈權、被獎勵權。所有滿18歲以上家族成員享有對本基金會的參與管理的權利。
第四條:本基金會由天地和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寧波先生 發起。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所在地址為 南寧巿青山北路四號畔山花園1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6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募集善款,接受捐贈,獎勵後代在學習中取得優異成績和卓越進步者。具體如下: (1)為保證獎勵基金的不斷擴大,鼓勵家族人員視情況積極自願捐款; (2)每年家族聚會活動中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後代; (3)每年家族聚會活動中獎勵本年度取得最大進步的後代等。 (4)基金會全體成員認為可以給予獎勵的綜合素質優異或單項成績特別突出的後代等;(5)有條件的扶持特困生(申請條件附後,正在完善中);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基金會成員全體大會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基金會代表大會。
第八條:基金會代表大會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會代表大會由本基金會理事長組織召集。
第九條:基金會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基金會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1)章程的修改; (2)基金會的分立、合併等重大事項。
第10條 :本基金會由3—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滿,可以連選連任。首任理事會全體成員為永久榮譽理事成員;
第十一條:理事的資格 (1) 家族成年人; (2)遵守宗旨,熱心於教育慈善事業; (3)有健康的身心和體魄。
第十二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理事會換屆選舉時,由上屆理事會提名候選人,由基金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有參加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工作的權利; (2)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和建議權利; (3)有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的權利; (4)理事有義務執行本基金會的合法的決議; (5)有義務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6)有義務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等。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決策及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罷免理事長、祕書長; (2)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年度收支計算及決算審定; (4)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6)聽取、審議祕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工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開,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16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議決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祕書長; (2)討論和確定基金會的項目和年度預算; (3)章程規定重大投資活動。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重大損失的,參加決議的理事應當承當責任。但經過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2)身體健康,能堅持完成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章程的行為,理事長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理事長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的損失的,理事長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3)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4)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協調各機構開展活動;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4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1)首期基金會成員的捐贈本金利息,基金來源及基金會任職條件有:榮譽會長的50萬元以上,理事長30萬元,執行會長和監事長20以上,常務常委副會長15萬元以上,常務副會長10萬元以上,副會長5萬元以上,會員5000元以上;(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組員捐贈; (3)投資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1)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家族後代支出; (2)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進步特別大的家族後代支出; (3)資助特困生支出; (4)基金會工作日常開支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5)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業務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自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應當進行財務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2)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3)基金會應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前,應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召開基金會大會等形式決定分配及處理。
教育基金會章程 篇3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助貧困師生,助學、助教;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和優秀師生;支持有關教改、科研項目、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培訓等公益活動,促進各類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委員會,接受教育委員會指導。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籌建教育發展資金;
(二)對貧困學生、貧困教師開展資助、救助;
(三)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和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及先進辦學單位、品學兼優的學生;
(四)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
(五)管理與運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資助、獎勵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祕書長1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熱愛教育事業,關愛貧困兒童的有識之士;
(二)為本基金會資助、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或委託代表;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六)檢查理事會的決議和落實情況;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財政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助者公佈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助貧困師生;
(二)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尊師重教先進個人、辦學單位和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扶持農村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等;
(四)理事會辦公設施設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 2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金用於資助貧困學生;
(二)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x2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教育基金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助貧困師生,助學、助教;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和優秀師生;支持有關教改、科研項目、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培訓等公益活動,促進各類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委員會,接受教育委員會指導。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籌建教育發展資金;
(二)對貧困學生、貧困教師開展資助、救助;
(三)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和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及先進辦學單位、品學兼優的學生;
(四)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
(五)管理與運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資助、獎勵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祕書長1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熱愛教育事業,關愛貧困兒童的有識之士;
(二)為本基金會資助、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或委託代表;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六)檢查理事會的決議和落實情況;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財政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助者公佈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助貧困師生;
(二)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尊師重教先進個人、辦學單位和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扶持農村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等;
(四)理事會辦公設施設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 2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金用於資助貧困學生;
(二)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xx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教育基金會章程 篇5
一、基金會目的:搭建圍棋老師溝通交流平台,促進圍棋比賽的提升和完善,提升職業素養和技能,推動行業發展。
二、經費來源:從x年元月起比賽報名費提取10元,滾動累積。老師、教練、機構捐獻等
三、基金會成員:凡報名過比賽的老師、教練、機構。
四、基金會架構:會長黃政,副會長曹正榮。
五、財務管理:棋院,定期在微信羣發佈報表
五、基金會使用:組織成員聚會,交流,活動等。
六、基金會流程:凡成員可提出活動申請,由會長副會長審批後,棋院把經費撥出。
七、活動組織:審批後可由申請人組織策劃,也可由棋院組織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