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真做好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

關於認真做好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全面準確地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省政府令181號,以下簡稱《規程》,()府辦發[2004]84號印製),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規程》總則

《規程》是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補充和具體化,更具操作性。各鄉鎮政府及縣府各部門要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理解《規程》各項條款,在工作中加以落實。

(一)在本縣域內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實施機關,各部門要通過政府指定的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縣政府指定媒體為“西部()”網站、()電視台、()電台。

(二)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在本機關公示欄、公示資料、網站上公示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並對實施的每一項行政許可擬定實施辦法,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許可事項,組織許可聽證,除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返還或變相返還;行政機關實施許可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四)縣行政服務中心在貫徹《規程》中應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監督、指導作用,切實做到:一是將縣府各部門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在其公示欄、公示資料及網站上公示;二是負責組織、協調縣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集中受理、現場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三是制定受理申請和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和規則並督促實施;四是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投訴制度,並向社會公佈投訴電話、受理機構、辦理制度,受理在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行政許可的投訴。

(五)縣政府法制辦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並逐級向上級報告。

二、關於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一)完善好有關委託實施許可的程序。一是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委託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二是應當與受委託機關簽署《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書》,並應載明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委託事項、方式、期限及法律責任等;三是委託書應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並在政府指定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告。委託和受委託機關、行政服務中心應將委託書在公示欄、公示資料、公眾信息網站上公示。

(二)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政府確定由最後許可發證的機關為行政許可的統一受理機關,並按審批程序由受理機關負責統一辦理,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行政機關開展集中辦理、聯合辦理。

三、關於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一)搞好公示,包括辦理許可指南、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全部材料目錄、格式文本等。

(二)建立好公眾信息網站,允許公眾免費下載,受理好申請人以電子數據、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

(三)要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一次告知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需取得行政許可告知書》、《收到申請材料清單》等;對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説明理由、告知訴權。

(四)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凡能當場作出決定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充分利用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現代通訊工具儘快將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告知申請人;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及相關信息在網站或公示欄予以公佈,公眾有權複製或免費查詢。

(五)對申請變更的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作出決定,其期限不得超過初次辦理許可的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對需通過特別程序作出行政許可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或確定資格資質、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通過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先後順序、當場登記、聽證、鑑定、專家評審等方式依法作出決定;並根據實際與被許可人書面約定被許可人權利義務,包括:依法享有的開發、使用、經營、收益等權利和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義務、承擔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及其他社會公益義務;明確價格行為、服務質量及標準、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條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的義務;依法建立自檢制度的義務,以及違返約定應承擔的責任等。

四、關於聽證制度

(一)凡是必須經過聽證程序的事項必須舉行聽證,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間重大利益關係,並被行政機關告知依法享有要求聽證權利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的事項。

(二)聽證由作出行政許可審查決定的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組織,並公開舉行(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外),接受社會監督。

(三)聽證主持人、記錄員應當依法履行《規程》規定的職權和義務,依照《規程》規定的程序主持聽證和做好記錄;聽證參加人(包括許可申請審查人員、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應當自覺遵守聽證紀律,依照《規程》參加聽證,依法行使權利。

(四)聽證應當依照《規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送達或公告告知聽證相關信息、聽證事項、時間、地點、參加方式等);聽證筆錄應當載明《規程》所規定的九項內容;聽證中止、聽證放棄依照《規程》的規定確定;經聽證的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

五、關於監督檢查

(一)明確監督主體。縣政府監察和法制部門具體承擔縣政府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作辦案機制,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監察部門重點是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法制部門重點是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和具體)的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對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明確監督檢查的內容: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是否依照法定授權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並將其全部交入同級財政國庫;是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

(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縣政府確定縣監察局、縣府法制辦為政府受理投訴的機關,並由其公佈投訴電話、建立辦理制度;縣行政服務中心及政府各部門也應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受理投訴的機構、電話和辦理制度;各部門不得拒絕受理投訴,並向投訴人出具受理的書面回執,在受理投訴後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投訴人。

(四)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的抽查制度、巡查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予以記錄、歸檔並向公眾提供查閲;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執法人員應不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對公民、法人或組織舉報違法實施許可的,應及時處理,並將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決定,並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被許可人和利害關係人。

六、關於行政許可責任追究

(一)縣政府及其部門都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查處、糾正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許可法》及《規程》的行為,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越權許可,違法許可,違法收費,不履行監督職責,多頭受理,法定條件外附加培訓、有償諮詢等額外負擔的,無法定依據增設登記前置條件等行為,依法加強監督。

(三)各監督機關(監察、法制、各部門及其法制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和追究違法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二00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