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辦的原則

批辦工作中應遵循集中統一原則與分工負責制的原則。

批辦的原則

(1)集中統一原則,是指針對本機關重大的、涉及全局性的問題,應由領導集團全體成員集體討論、通過,而後做出批辦意見。目前,無論在國家機關,還是在企事業單位,即其他社團組織中,都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原則,以保持組織目標的準確和行動的一致。集中統一批辦原則是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原則的體現。

(2)合理分工原則,是指不同組織機構層次的負責人,根據自身的職權範圍,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地審批有關業務公文與行政事務性公文,不要代下級批辦公文,儘量減少集體批辦,對多頭主送的來文,必須根據各位領導的分工,送交真正的負責人閲批。同時,對法定負責人已有合法、明確、有效批辦意見的,不再送其他人重複批辦。批辦工作若無明顯分工,各層次領導就會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混亂狀態。因此,這一原則使各層次領導的批辦工作分工明確,能夠充分發揮各級批辦人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又能使批辦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分工批辦任務,提高各級領導地工作效率。

集中統一原則和合理分工原則之間的關係不是機械的、絕對的,二者是辨證統一的關係。為避免失誤,批辦重要公文時可組織集體研討或徵詢專家意見。單位法定的領導人必須勇於承擔責任,不得事無鉅細都要召開會議以徵得各方同意,或者將一個機關的全部發文交由機關主要領導人來批辦;不得對每發一份公文都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逐級批示,或者互相推諉,層層上交或下移矛盾,而應既有集中又有分工,彼此協調、互相監督和制約,來順利完成批辦工作。

通常情況下,機關中各層次批辦公文的具體分工如下:

機關決策層 由機關的正職領導或分管該項工作的副職領導負責批辦,必要時,也可由被授權的綜合辦公廳(室)的負責人來批辦。具體包括:本機關重要決策、全面重大工作的部署、規劃,關於重要人事任免、調動和處理,行政法規、規章、重要問題的指示、批示、批覆,關於重要問題、事故、案件處理的決定、重要會議的決議、紀要,本機關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決定、財務預(決)算。

部門決策層 由本部門的負責人批辦。具體包括:本層次主管業務的規章制度、工作指示、決定,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問題、案件、事故以及人員的處理決定、批示、批覆,部門工作方案、計劃、報告、請示的批示、批覆,事務性、臨時性公文的審批與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