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體檢受歧視可匿名舉報

案情概述:

入職體檢受歧視可匿名舉報

去年6月的一天,一位眉頭緊蹙、心事重重的年輕人走進所在區勞動監察大隊的投訴舉報接待室。勞動監察員主動上前詢問“有什麼能幫您的?”這位年輕人沉默了一下後,向監察員講述了自個兒糾結的問題。

年輕人姓張,是本市某高校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在不久前的招聘會上已經與業內一家知名度較高的軟件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應聘的工作崗位為軟件工程師。目前他正一邊準備畢業論文一邊在公司實習,畢業之後就能成為正式員工了。但是與同事的一次聊天讓他感到焦慮:該單位員工入職前會有體檢,體檢項目中包含有乙肝的檢驗項目。“我以前得過乙肝,現在身體已經康復了,但我始終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我現在天天糾結要不要主動向單位坦白自己的情況。我害怕一旦被查出不符合單位要求,會被拒之門外。”

勞動監察員詳細記錄了小張所反映的情況,並告訴他,“你的情況我們監察部門一定保密”。

事件追蹤:

根據小張提供的線索,區勞動監察部門約談了該單位的人事負責人,並要求提供近兩年內招用員工時詳細的入職登記情況。根據該單位人事負責人的敍述及提供的材料顯示,該單位近兩年在招工時,確實存在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事實。對此情況,該單位解釋説,“因為我們公司的工作空間較為封閉,而且員工一般在單位的公共食堂就餐。為了保障大家的健康,所以我們才在體檢時加入乙肝病毒指標的檢驗項目。”

在掌握了單位的具體違法事實基礎上,勞動監察人員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對單位進行了普法宣傳,責令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的乙肝檢查項目並提交具體整改説明,並對該單位之前的行為予以了行政處罰。勞動監察部門還建議該單位向醫療衞生部門瞭解乙肝的傳播途徑,在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制定好具體的應對措施。

在約談後的第三天,用人單位負責人主動來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了整改情況報告,表示之前確實存在對乙肝的誤解,現在已經及時整改完畢,保證以後絕不會再出現類似情況。

當年8月,勞動監察員再次對此事進行了跟蹤,經與小張聯繫再度確認:該單位已取消了體檢中的相應項目,現在小張已成為單位正式員工。

案件點評:

近年來隨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用人單位主動履行勞動合同簽訂、工資及加班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繳納等法律、法規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是在招聘環節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仍不強。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在招聘環節設立一些與崗位技能相匹配的招聘條件,但企業管理者必須清醒地意識到,根據個人的好惡或者是所謂企業內的“民意”來設定一些苛刻的、甚至超越法律的限制環節是行不通的。用人單位應該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開展招聘活動。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此案中用人單位在招聘環節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因此招聘行為也必然達不到“招賢納士,擇優錄取”的效果。

XX年 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中,關於公平就業專門開闢了一個章節的敍述,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婦女、各民族勞動者、殘疾人均享有勞動的權利。《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者在求職時對用人單位設立的存在就業歧視的招聘條件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撤銷。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就是對用人單位在入職體檢這個環節的明確和規範。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入職體檢中遇到類似問題可以直接向屬地的勞動的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勞動保障部門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於上述內容接受匿名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