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精選3篇)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

1.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不得先上崗後體檢。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精選3篇)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3.食品經營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組織健康年檢及新上崗人員健康檢查,組織每日人員晨檢,督促以上“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要求,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嚴格規範操作。經營餐飲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後,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嚴格按規範洗手。工作人員操作前、便後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確操作。

6.工作人員不得留過長頭髮、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廁及存在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2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從業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衞生病症的,應立即脱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衞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三)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二、從業人員培訓: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安排的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在職從業人員應進行衞生培訓,培訓情況應記錄。

三、從業人員個人衞生

(一)應保持良好個人衞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

(二)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操作前手部應洗淨。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四)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宜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並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五)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六)食品處理區內不得有抽煙、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七)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衞生要求。

四、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製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場所從顏色或式樣上進行區分等。

(二)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定期進行更換,保持清潔。

(三)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應放在遠離食品處理區。

(五)每名從業人員應有兩套或以上工作服。

五、本制度自20xx年5月5日起執行。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3

一、為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於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廣大消費者和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衞生法》、《餐飲業食品衞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採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在人事部門報到後,開始工作前(包括臨時工)必須先到指定的衞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工作。

四、餐飲部負責人或衞生管理人員要及時對本單位從事餐飲工作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按照人事部門安排,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衞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五、凡對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狀、肛門漏、膀胱造瘻等)人員,人事部門必須立即通知所有部門予以調離,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並按規定進行治療。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