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和政府印發文件的區別

一是主管機關的區別。中共中央辦公廳主管全國黨委系統發的文件處理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主管全國政府系統發的文件處理工作。

黨委和政府印發文件的區別

二是公文管理規範的區別。黨委發的文件按照《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執行;政府發的文件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執行。

三是文種的區別。黨委發的文件有14個主要文種,政府發的文件有13個文種。其中:“決定、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等9個文種黨委和政府發的文件都適用。黨委發的文件有“決議、指示、公報、條例、規定”等5個特有文種;政府發的文件有“命令、公告通告、議案”等4個特有文種。

四是公文版頭的區別。文件紅色反線以上部分稱為“版頭”。黨委發的文件版頭的設計與發文形式相聯繫,不同的發文形式,版頭設計及適用的範圍不同。一般對外發文有6種形式:《中共xx市委文件》(xx發)、《中國共產黨xx市委員會(文種)》(xx文)、《中共xx市委辦公廳(市)文件》(xx辦)、《中共xx市委辦公廳(室)(文種)》(xx辦文)、《中共xx部文件》、《中共xx部(文種)》、《中共xx黨組(文種)》。 政府發的文件沒有這樣詳細的規定,均使用《xx市政府文件》版頭。此外,黨委發的文件上行文與下行文、平行文的版頭尺寸完全一致;而政府發的文件上行文與下行文、平行文的版頭尺寸不一致,需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加以區別。

五是公文生效標識的區別。公文生效標識包括落款、文件形成日期、用印。

落款即發文機關署名。黨委發的文件應當用全稱或規範化的簡稱,位於正文的右下方。政府發的文件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及兩個機關的聯合行文,只在版頭上標識出發文機關,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有在三個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在落款處署名聯合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

成文日期,黨委和政府發的文件均需標出。但黨委發的文件要求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如XX年6月16日),而政府發的文件要求用漢字將年、月、日標識(如XX年六月十六日)。

印章。黨委發的文件印製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及會議紀要無須蓋章;政府發的文件除會議紀要及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均應加蓋公章,並對印章的位置、排列均作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