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令(令)、指令
發佈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規章,採取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用“命令(令)”。
發佈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決定、決議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
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公告應當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佈告”。
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用“公告”。
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
五、通 知
發佈行政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六、通 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用“通報”。
七、報告、請示
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用“請示”。
八、批 復
答覆請示事項,用“批覆”。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用“函”。
十、會議紀要
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