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

《社會契約論》,這本書是一部經典的政治哲學專著,其基本思想是為民主政治提供理論基礎的,基於人性之弱點形成了政治,但政治的專制導致政府成為侵犯人權的一個機構,於是社會需要建立人民能夠控制的政府,這隻有民主才能做到。接下來本站小編給你整理了《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歡迎大家的閲讀。

《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
《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篇一

最近重看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同於第一次走馬觀花地閲讀,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細細研讀,嘗試去學習領會這位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會契約論》,又名《民約論》、《政治權利原理》,是盧梭最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響之巨大,從《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這兩部曠世憲法對其思想的無保留繼承就可見一斑。對於這本書的概況,用盧梭自己的話再合適不過: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甚至可以説,《社會契約論》所要談的,就是自由和枷鎖的關係。在盧梭看來,整個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在於:能夠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使每一個結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樣自由,同時又會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維護和保障其他結合者的自由。就此而言,這種結合的形式就是盧梭所謂的枷鎖,無形的枷鎖,也可以稱之為“理性的羈絆”,也正因為有了這種羈絆,人們才不至於自由到損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關於民眾和民意的闡述,也是有所不同。和中國傳統政治哲學相比,雖然都強調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實現公眾的價值,但是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更為注重民眾訴求表達的權利和機制。比如盧梭給予正面評價的羅馬公民大會,倡導的是一種民眾的主動機制。而中國古代政治哲學信奉的“民貴君輕”,則是事先給定統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這一前提,講求的是“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從民眾的角度來説,這在本質上是一種被動機制。

總體而言,對於這本大作,每次讀都有不同的認識和感悟,需要長時間反覆的解讀和揣摩,但是有一個觀念確是始終都在的,即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一點理性的羈絆。

《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篇二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先論述個人處於自然的獨立個體狀態和在社會共同體狀態下的情形,闡明人類由自然狀態轉入公民國家狀態的必然性,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與自由不受侵害,他們制定社會契約表達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個體聯合的公共法人,並選出執行公意的組織,即政府,來委託行政的權利。在這條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主權權力,公意與法律,政府的本質及屬性等。

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雖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卻是孤立無助的,當不利於他們生存的障礙超出個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時,人們去尋求一種聯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維護每個聯合者的人身安全與私有財產。同時,由於每個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於力量的聯合的時候,而不會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時又不會令其他人忽略對自己應有的關懷呢?什麼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範圍?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所在,而最終形成的條款可以表述為:“每個聯合者及其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的聯合體,而他又相應地獲得屬於他一切的基於法律保障的所有權。”

於是,這一聯合行為就產生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和集體性的共同體,從而代替了每個締約者的個體。這個由所有個體聯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們稱之為“城邦”,現在成為“政治共同體”;在被人稱呼的時候,它的成員們就稱它為國家,與其他的同類相比較時,它就被稱之為政權;人們作為主權權利的分享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與律令,(即立法的權利在於人民)這種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權者,即公意的執行就是主權者。由於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對象的結合體,所以任何一個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而不管這個人是什麼樣的身份,即統治者的個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絕不會是法律。政治共同體為了保存自己,同樣也是保全締約者的生命與安全,必須具有一種帶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暴力作為基礎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於整體發展的方式來推動和處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正像自然賦予了每個人絕對權力,讓他來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體一樣,社會契約也賦予政治體同樣的絕對權力,讓政治體來支配組成它的各個成員。然而這種絕對權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權作為公意的執行,是神聖的,但是它的範圍不應超出公共契約的範圍,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置契約規定所留給他們的自由和財產。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儘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佔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佔有權有可能是由於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佔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於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係,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説,對於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於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着,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慾望和貪婪。這也説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藴藏於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於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並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並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託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於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麼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於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係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註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麼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採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

人們願意讓那些在目前實際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繼續留任嗎?

下午睡覺醒來,外邊亮堂堂的,久經霧霾,陽光與晴空的出現就倍覺珍貴,趕緊跑到圖書館把這本書的讀書筆記寫完。在這本書的後半部分,盧梭還論述了不同體制的政體,公民宗教等,由於個人能力有限,無法整理下去了。

把導讀的一段話抄在這裏:

“在盧梭看來,生活在公民社會中的現代人,無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驅動;而作為一個公民,他又擔當着公共的義務。這種正義與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現代人之人性異化的本質。盧梭所關注的問題實質是:如何擺脱現實社會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決整個問題的鑰匙是自由,不過不是那種原始的自然狀態式的自由,而是一種新型的共同體的自由。盧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課題,是嘗試設計一種共同體生活,使人重享他們曾經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那種自由。”

《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篇三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轟動世界的政治學著作,中國各大高校法學院各專業,教授們都會推薦這本書。這本書也曾為法國、美國、歐洲、甚至世界的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和思想基礎,書中經典的思辨能力和邏輯推理也堪稱一絕,顯示了一位啟蒙大家的曠世奇才。

盧梭的出生年代和歷史背景決定了書中的理論和思想主要來源於希臘、羅馬等西方的歷史傳統,最晚也僅僅涉及到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要讀懂此書需要對歐洲古代史有一個全面的瞭解,尤其是希臘的民主文化與羅馬的法治傳統。作者好多思想都是對古歐洲民主法治傳統的反思、推理、總結。對於有些觀點的推論也來源於古歐洲的一些歷史事件。因此,筆者認為,要讀懂此書,需要全面瞭解歐洲古代歷史。

盧梭寫《社會契約論》的依據主要是他生存年代及以前的民主法治實踐,而盧梭的生存年代距今天已有二百多年,而在這二百多年裏,世界各國的民主法治建設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着巨大的突破與發展。我認為在世界各國民主法治巨大發展的今天,《社會契約論》雖然經典,終究基於時代限制,也有過時之處。當今中國的民主發展有各國直接的活的實踐過的範本,不必去拘泥於任何所謂的經典著作,在經典的著作也有年代限制,而知識是不斷創新的,文化是不斷創新的,思想是不斷創新的,理論是不斷創新的,民主是不斷創新的,法治是不斷創新的,制度是不斷創新的。而經典的著作,它的經典程度和內容已經蓋棺定論了。但是《社會契約論》的許多(非全部)經典理論在幾百年甚至一千年內都有其存在價值的。下面就其某些經典理論,談談看法。

1,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所以他們只有在看到出讓自己的自由有利益的時候,才會出讓自己的自由。我們人人都渴望自由,但我們又無時無刻不生活在枷鎖之中,這裏告訴我們渴望自由的我們為什麼有時自願地給自己戴上枷鎖。人人都渴望自由,但如果人人都把這種自由看成無限制的慾望時,人人都不會自由了。我們出讓自己的自由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我們在享受權利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沒有人可以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2,力量根本不能形成權力,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人民賦予政府權力是為了讓政府合理的管理社會和服務人民,而不是讓政府來濫用權力鎮壓人民,如果政府自以為自己的權力來源於軍隊、武警、城管、監獄,並無盡的虐待人民的話,人民有權彈劾它,推翻它。

3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權力的來源是被約定的,只有這樣的權力,才是合法的。人們之所以約定和承認權威,是長期實踐中對這個權威的信任,人們服從這個權威是為了更加長遠的自由。權威是被約定的,不是天賦的,權威者如果濫用權力,人們可以停止對權威的信任,並彈劾權威者,建立新的權威。

4,任何一個條約,如果它規定了締約一方的絕對權威和另一方的絕對服從,那麼這個條約將是不合邏輯的和無效的。對於一個有權利規定任何事情的人,他就將不必對任何事情負有責任。

5,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只是作為國家的保衞者。最後,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何真正關係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

6,人與人之間,不是天生的敵人,構成戰爭的是利益上的衝突,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爭吵。

7,戰爭的目的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衞者,只要他們手裏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有時候完全可以不殺害對方的任何一個成員而消滅一個國家。戰爭決不能造成出於戰爭的目的以外的任何不必要的傷害。

戰爭是國家利益的角逐,既然是為了國家利益的角逐,就不必要一定要殺害某一個個體。當一個人以敵國的保衞者存在的時候,為了國家利益,我們可以殺害他,但是一旦他放下武器舉手投降,他就不再是一個國家的保衞者,而是以一個獨立的個體存在,他的生活已經不再是為了國家,而是為了他自己,就沒有理由和必要殺害他。戰爭目的以外的任何破壞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人道的。

8,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它們是互相排斥的。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或者是一個人對全體人民,如果説“我和你訂立一個條約,使損失完全歸你而利益完全歸我;只要我高興的話,我就遵守這個條約;而且只要我希望的話,你也得遵守這個條約。”這都是荒謬的。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權威都不會長久,即使暫時能夠存在,長此以往,必將激化矛盾,最終被推翻和摧毀。

9,征服一羣人與治理一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着巨大的區別。主人和奴隸可能共同構成一羣聚聚的人,但完全不是一個人們的聯合體,因為他們既沒有共同利益,也不是一個政治團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一個個人;他的利益區別於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於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就像一棵橡樹被火焚燒之後就消解而化為一堆灰燼一樣。

獨裁和專制的權威,即使當時能存在也不會永遠存在,獨裁體制下的矛盾是永遠存在的,因為獨裁的體制只是為了某個個人利益或某個小團體利益,歸根到底都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這種獨裁的體制下,即使當時的獨裁者憑着自己的權力、暴力、軍隊保持穩定,但是在獨裁者死亡後,他的繼承者上台,由於權威不夠,必然會引起巨大動盪或是獨裁體制的滅亡。

10,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並運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並使它們共同協作。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衞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裏,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11,主權就是公義的行使,永遠不能被轉讓;而且既然主權者不過是一個集體的存在,那麼除了他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他。權力雖然可以被代表但是意志卻不能。

12,人的平等,最初為自然平等。但是由於個體的差異,使得人出現了才智與體力上的不同,這些不同造成了人之間強弱的不平等。使得由自然而來的平等變成了由自然而來的不平等。於是,有了社會契約的出現,社會契約用權利以及道德的平等來替換了自然的平等。 社會契約確立了權威和權力的代表,是為了防止自然狀態下形成的不平等,使人們形成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契約的建立是為了人們真正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們的自由。人們服從的是建立契約的全體,而不是任何一個個人。

現代社會,我們可能以個人安全、財產或某種共同的理想建立契約,形成國家。建立這個契約只是出於我們的安全和自由。建立國家是為了我們更好的生活,在這個國家下我們都是充分的自由的,所謂公意就是所有自由人的共同意志,國家只不過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在這個國家裏,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為國家的發展建言獻策,因為國家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國家的發展其實就是每個人的發展,國家的發展和個人的發展是統一的。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對國家大事予以決定,當然只要是我們自己的意志,我們也可以派自己的代表或代理人。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權力只不過是公意的體現,政府行使權力,政府實際上是人民為集中行使自己的權力而選出的代理人。這個代理人對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公意。如果不符合公意,就違背了契約,就是政府成員個人意志,而不是人民公意,政府就不再是人民權力行使的代表。政府所實際擁有的權力也不再合法。政府的意志和人民公意不在統一,人民有權廢除它,毀滅它。

契約建立的國家,國家其實是每個人的結合,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國家的意志個個人的意志是統一的,個人服從國家其實最終還是服從自己,這樣的國家是充分民主和自由的國家,這個國家裏的人民沒理由不熱愛這個國家。只有在這個國家裏才能實現自己的意志,創造自己的財富,實現自己的價值,國家的強大和自身的強大是統一的。一旦這個國家被外國侵略者佔領或被國家裏的脱離公意的破壞分子統治,將打破這個平衡,不能確保人民原有的意志、價值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國民一定是愛國的,因為愛國就是愛自己,國家利益就是人民立一個集合,確保國家利益也就是確保個人利益。保衞國家的利益就是保衞自己的利益,保衞自己的利益,有不拼命的嗎?所以民主、自由的國家裏,人民的愛國意識也是非常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