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權力與法治

“權力制約”可以説是一個老生常談而又常談常新的話題,權力必須有理性和剛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約。當前,權力理論可分為兩大主要流派。一個是以馬克斯·韋伯為代表的“韋伯主義”,其認為“權力是某種社會關係中一個行動者所擁有的不顧反對而貫徹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這種可能性所依據的基礎是什麼。”“我所理解的權力,就是一個或若干人在社會活動中即使遇到參與該活動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機會實現他們自己的意願。”另一個是帕森斯主義,其認為,權力是一種系統資源,“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加爾佈雷斯則認為,“權力是把一個人的意志強加在其他人行為之上的能力”。

論權力與法治

近代的法治是從古代法治理論中發展而來的,早在古希臘就有人治和法治之爭。柏拉圖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論者,其在《理想國》中主張賢人治國或“知識專政”,他認為“哲學王統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國家是靠賢人的智慧和知識而不是靠法律來掌管的。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學”。不過晚年的柏拉圖卻認識到法治的合理性,將法律當作人們追隨的“上帝”。“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亞氏的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爭中顯得尤為耀眼。他從一開始就反對先師的“哲學王統治”,而主張“法治”。他認為:“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感情用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恰正是沒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正是這樣一箇中道的平衡”,繼而,亞氏在人類歷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們早已熟知的關於“法治”的經典定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國成為法治實踐的策源地,英國哲學家哈林頓對人治與法治也有精彩論述,他認為“有完備的法,則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則有完備的法”。現代法治理論關注的核心是國家權力,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尤其是對政府權力的制約。誠如洛克所論證的:法治的真實含義就是對一切政體下的權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見,法治從精神到形式都對政府權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實質是關於法在與國家和權力交互作用時人們對這一關係所選擇的價值標準和持有的穩定心態,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問題,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權威問題。無論何種形態的社會,總有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威存在。如果公眾心目中認同的最高權威不是法律,而是什麼所謂的“人格魅力”、“權力道德”,那麼這個社會肯定不是法治社會,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會”也只能是“法治面紗下的人治幽靈”。在凡有權力高於法的地方,法都是隨執掌權力人的意志而被隨意塑造的。這種社會裏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沒有理性而且多變,人們既無法信賴法律也無法依靠法律,這樣只能專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權力依附”,結果就是“權錢交易”,“權力尋租”等貪污腐敗現象橫行於世。當法律的權威遠不及一人之言時,其結果便是人人自危、無法無天、國將不國。

在權力制約理論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政治家亞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亞里士多德的分權論可以看作是一種萌芽形態的國家權力制約論。繼亞氏之後古希臘政治家波利比阿認為在羅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種各個權力互相制約、防止對方無限擴張的關係,並認為這是羅馬興盛的重要原因。他斷言,如果國家由各種權力互相幫助,互相牽制,那麼無論在什麼危急的時候,都可以成為一種很堅固的團體,除了這種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近代資產階級權力制約學説的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了立法權、執行權和聯盟權分立的主張。他認為,政府權力如果成為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就會成為專制的,而必然會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並且明確地提出“用強力對付強力”的原則。孟德斯鳩在國家權力制約與分權理論方面比洛克又前進了一步。他認為,自由只存在於權力不被濫用的國家,但是有權者都容易濫用權力卻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保障自由的條件就是防止權力的濫用。他主張防止權力濫用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建立一種能夠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體制,以確保人們的自由。

從上述西方學者對國家權力制約的論述和歷史實踐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一切法治國家都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這是一條被人類歷史反覆證明了的客觀規律。2.國家權力制約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正。社會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社會公正的國家,人民是沒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才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顯然,國家權力制約與依法治國是密不可分的。權力制約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內涵。法治意味着控權制度的存在和權力制衡原則被遵守。歷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必然存在權力制約;凡是法治成熟的國家,人民的權利定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沒有國家權力的制約,就不會實現法治國家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