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學習貫徹懲防體系《工作規劃》心得體會

防止和預防腐敗,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也是中央新近出台的《工作規劃》的一個重要內容。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管,規範權力運作過程,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有效之舉。這幾年有些地方,在國家機關採用效能監察的方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規範權力運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那麼這種方法在司法審判領域是否也能適用,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這是因為效能監察的方法運用在我國才剛剛起步,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統的效能監察規範,對它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僅僅處於萌芽階段,效能監察的理念和人們對它的認識還不全面、完整,對效能監察運用領域的理解較為片面和狹窄。效能監察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對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履行職責及其效率、效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和過程。因目前此方法僅侷限在行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中運用,故有人將其定義為行政效能監察和企業效能監察兩類。其實事實並非如此,效能監察的領域實際上應該還有很多,如審判機關司法審判。而有人片面地認為這種方法在國家機關中只能侷限於行政機關,在司法審判領域沒有效能監察實施的空間和必要。筆者以為,這個觀點和認識是值得商榷的,既然效能監察具有有效地規範和監督權力運行,提高權力運行效率,提升權力機關管理的科學性作用,那麼在司法審判領域運用效能監察的方法,就不但是可行的而且很有必要,其理由如下:

法院學習貫徹懲防體系《工作規劃》心得體會

首先,效能監察機制在審判領域的運用是落實《工作規劃》的必然要求。《工作規劃》中提出了加強對司法權行使的監督,強化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審判實踐已經證明,審判中的效率、效能和作風等因素,是與執法公正、司法廉潔密切相關的,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監督環節。那種認為效能監察不適合審判機關的觀點是因為受傳統的監察方法的影響,認為監察工作往往是存在於隊伍建設和思想建設等等有關人的思想和精神領域及違紀違法個案的事後查處,審判機關的審判效能主要是體現在審判業務之中,而審判業務開展的依據是各種實體法和程序法,法律在制定時就相對於規定和文件來得嚴謹和周密,所以在這個領域,無需監察部門再去介入,有法律管着就足夠了。其實,我國法律設計並非人們想象中的周密,而是過於原則,在內控措施上更是如此,因此需要用大量的內部文件來規範,而且這些文件和規定大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形不成系統,文件製作也是政出多頭,執行中衝突也不鮮見,大大降低了設計效果,因此,審判權的監管並非由法律管着就行了,而是事實上存在相當的監管真空,這個空間急需要有一種監督機制的植入,效能監察機制正是適格主體。另外,監察概念本義就是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這裏的“工作”當然包括審判業務,況且,恰恰是審判業務這部分,正是體現審判機關效能、效率、作風的主要陣地,也是審判權運用的集中地,同時又是易感腐敗的重點區域,本就是應當加以關注的敏感部位,加之審判機關因工作地位和性質及社會的呼聲,對其在審判權方面的監督本身就具有更為嚴格的要求,效能監察的理念與這種要求正好不謀而合。由此可見,對審判的效能監察不僅應是必需的,而且還是迫切的。那種認為審判業務領域有法律管就行了的觀點,是混淆了法律與監察不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是錯誤的。

其次,審判機關建立審判效能監察機制有着較強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實踐表明,審判權的運行有着鮮明的個性特點,即承辦法官個體對個案件審理的獨立行使權,而且每次權力運行從頭到尾處於一個相對封閉的狀態,個體工作的狀態、能力、行為品德對履職結果的影響所起到的作用很大。而法律在這方面的控制設定較為原則,且着重在違法違紀等嚴重後果上。因此,對審判人員作風拖沓,怠於作為,行為不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自律等諸多方面等所謂夠不上違法違紀格次的小毛小病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而恰恰是此類的小毛小病,成了影響審判機關效率和公信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點;更為重要的是,在此過程中,司法廉潔的事先事中監管上主要依靠法官個體的自律,有效的制度、預防相對薄弱,審判效能監察機制的引入則可有效的填補這段管理真空,使審判權運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管理,這無論是對審判機關本身的黨風廉政建設,還是審判人員個人權力規範運行和廉潔司法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第三,審判機關規範司法行為的主觀要求,為審判效能監督機制的設立提供了有力的動因。近幾年來,審判機關所面臨的客觀現實和不斷暴露出來的問題,使規範司法行為、監督審判權的行使成了審判機關提高效率、改進作風、增強公信力、打造司法廉潔的共識,從一開始的規範個人廉潔的紀律和道德約束,到規範工作作風的整頓活動,再到現在的審判管理和審判業績考評制度,審判機關的管理者力圖在原有的模式上用文件和單項規定的方式使法官個體司法行為得以規範。如質量效率指標考評體系,人民法院懲戒工作程序規則,規範審判權、執行權運行的若干規定,法官審判權行使監督管理的等等規定,都是試圖解決存在的問題,這些嘗試無疑是可取的,也是有所成效的,實際上這本身就已經體現了審判效能監察的理念和雛形。但是,這些努力往往收效不明顯,或成了擺設,究其原因,主要還是這些措施的執行保障力缺乏,沒有形成系統效應,對管理對象的工作過程還是事前沒有預防、事中沒有監督措施,事後沒能用一個強有力的名正言順的處罰機制來處置,結果是監管制度一大堆,用起來蒼白無力,效果是大打折扣。而效能監察所具有的強制性和對人或事的處分權或處分建議權,以及對監督對象事前事中事後的一整套監督預防制度、處理模式和程序,能克服上述那種現有管理模式的弊病缺陷,使監管有着更為科學、更系統、更具權威的優勢,而且這種優勢是其他方式不能替代的。因此,審判效能監察在監督、管理審判權運行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必將在審判領域大有作為,成為審判機關反腐倡廉、黨風廉政建設和實現司法公正高效的有力武器。而審判機關對規範司法行為的主觀追求和意識,又為審判效能機制的引入,起到了極為有利的鋪墊和促進。

第四,是對象主體的適格性。效能監察的作用是以提高權力運行效率為中心,通過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能力、狀態、作用效果和社會效益進行監督活動來達到使國家機關高效、正確運轉的目的。可見效能監察對象主體是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是在憲法框架下履行國家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區別是在行使權力的範圍不同,而國家機關的性質是一樣的;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履行職務的內容和依據雖與行政機關不同,但同樣必須要用通過工作人員的行為、能力和工作狀態來實現,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所追求的高效、正確運轉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既然對象主體的性質相同,實現職責方法和途徑一樣,那麼我們有什麼理由將審判機關排除在效能監察對象之外呢,所以,效能監察的方法不光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也同樣適用也就無庸置疑了。

綜上所述,審判效能管理是一個對審判權力運用的監督模式和機制,是司法機關監察工作的延伸和發展,也是新形勢下審判權監督、規範和管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值得我們去大力推進、大膽實踐和大力研究,以保證司法審判公平、正義、廉潔、高效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