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現實情況與對策經驗總結

當前,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產生的特點和規律,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面臨的帶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

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現實情況與對策經驗總結

一、涪陵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涪陵區屬重慶中部,幅員面積2941平方公里,轄3個工業園區,8個街道,18個鄉鎮,總人口113萬人。全區建立各級各類調委會607個,調解人員5374人。近年來,涪陵區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黨政中心工作,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創新調解思想,積極探索調解手段,落實糾紛調處責任,排查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突出表現在:

(一)調處了大批量的民間糾紛。近四年來,全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受理各類民間糾紛達30394件,調處成功29786件,成功率達98.2%。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徵地拆遷、土地承包、物業管理等,且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二)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不加強。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按照“六統一、五有、四制度、三表”的要求全面達標,全部設立了調解室,統一佩戴調解員徽章,全面使用《人民調解文書格式》。村居調委會加大了規範化建設力度,人民調解文書格式使用面擴大,調委會印章全面啟,各調委會建立了調解民間糾紛的台帳,一般和疑難案件製作了調解文書,整理了案件檔案,有力提高了調解糾紛質量。

(三)調解員的選任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依託村級換屆選舉把一些政策、懂法律、懂調解技能的能人選為人民調解員,普遍為村(居)主任和社長兼任人民調解員。區鄉兩級按照豐富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提高調解技能的要求,不斷強化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採取分級分類的方法,基本實現對調解員培訓的全面覆蓋。4年來,全區共培訓調解人員達3600餘人次。

(四)積極探索人民調解新機制。一是建立了訴調對接的工作機制。與區人民法院緊密配合,在法院設立了調解工作室,實施訴前調解。去年下半年以來,共調處糾紛278件,有力地維護了穩定,減少了司法成本。李渡辦事處、百勝鎮等在當地派出所設置調解室,做到警民聯動化解糾紛。二是建立了區域聯防機制。各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不斷探索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全區先後與武隆、南川、巴南、長壽、豐都、墊江等區縣建立協作機制,同樂、增福、原聚寶鄉等與相鄰區縣鄉鎮推行的區域性聯防工作機制,解決了毗鄰跨界糾紛調解難的問題。三是建立夕陽紅調解組織。充分發揮離退休老同志的作用,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

(五)人民調解激勵機制初步建立。一是建立了表彰獎勵制度。區委、區政府堅決四年一次對人民調解表彰獎勵,、對全區人民調解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共表彰集體80個、個人100名,激勵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熱情。二是建立了調解案件補償制度。從開始,該區運用市轉移支付的經費對人民調解員調解各類案件進行補貼,共發放資金達39萬元,有效地激發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當前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普遍存在對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都充分肯定,但少數地方真正解決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保障措施落實不好,不同程度的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需要進一步恢復和健全。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原來設置在國有企業的調解組織由於改制而紛紛解體,而新興私有企業受到成本投入和認識的限制,很少主動建立解調組織,導致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近年來呈逐年下降趨勢,90%的調解組織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企事業內部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化解,導致企業職工羣體上訪事件屢有發生。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不夠。區司法局派駐鄉鎮(街道)司法所26個,用於司法所的專項編制66個,平均每個鄉鎮(街道)約2.5個。只有專項編制的2人司法所有12個,佔有司法所總數的46%;3人司法所有14個,佔54%。大部分司法所長被安排包村包組,負責信訪穩定、徵地拆遷等多項工作,很難從精力和效果上保證指導管理調解工作。

(四)人民調解經費落實困難,影響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目前,絕大多數調委會的經費都受制於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調解經費區、鄉鎮經費不足,致使開展工作有一定困難,調解糾紛補貼也僅僅是市上補助且偏低,經費的窘迫影響很多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五)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需要進一步提高。一是無專職調解人員。各級調解委員會主任均由村社長兼任,不能集中精力開展調解工作;二是普遍缺乏法律政策知識和業務技能,遇到複雜疑難糾紛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調解工作的質量和公信力;三是調委會的基礎工作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六)人民調解工作沒有形成合力。統計數據表明,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佔調解組織每年調解糾紛總量的比例顯示了民間糾紛主體、地域、行業之間的深刻變化。這些矛盾糾紛僅僅依靠人民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單槍匹馬作戰,離開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很難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三、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一)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在和諧穩定中的作用。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定期分析研究本地本單位的糾紛發生類型和規律,切實加強人民調委會的建設,配齊配強調解工作專職人員,切實解決調解人員的報酬,使調解工作真正起到維護一方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

(二)不斷髮展企業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加大建設新型調解組織的力度。把鞏固鄉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組織作為基礎,將重點放在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的恢復和建設上。對於陷入癱瘓狀態的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恢復其功能,使之重新煥發生機;在民營企業,着重宣傳調解理念,逐步推廣建立調解組織。不斷髮展新型調解組織,如調解經濟、消費、房地產建築、勞動爭議、環境糾紛、醫療糾紛以及交通事故糾紛的調委會等專業化、職業化、行業化、區域性的調解組織,把調解組織滲透到各行各業、社會各個領域,為應調盡調打好組織基礎。

(三)充實司法所人員,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力度。一是增加區司法局的編制。在專項編制不足的情況下,區縣可擠一部分行政或事業編制,補充到司法所。二是積極爭取政法專項編制的支持,使每個司法所達到3人以上,以保證司法所有充足的人員來完成各項職能任務,強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四)切實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其法律素養和政策水平。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配齊配強調解人員。在鄉鎮、社區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的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擔任。社區首席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有條件的地方可發揮老同志的作用建立夕陽紅調解委員會,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本着分級培訓的原則,區鄉逐層展開。側重於常用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調解協議收制度水平,為提高調解成功率奠定基礎。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對調解員工作實行績效考核,對績效好的,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五)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解調的銜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多元化機制。認真貫徹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指導人民調解基層工作聯動機制的若干規定》,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和司法解調的銜接,形成民間糾紛大聯合、大調解格局。建立協作制度,定期研究,加強溝通協同配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全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保障人民調解糾紛及文書的效力。探索在區縣和鄉鎮街道建立由黨政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調解中心,落實專人集中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充分重視和發揮人民調解員協會的作用,着力研究行政指導和行業管理的內在關係,實現優勢互補。認真總結各地的實踐經驗,並進行提煉和推廣,使其在實踐中得到運用和發展,起到指導和推動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

(六)夯實人民調解基礎工作。一是建立經費保障機制。財政部已將人民調解經費和調解員補助列入科目開支範圍,司法部會同財政部已專門下發相關文件作出規定,市財政局和司法局也都就貫徹文件精神提出了具體要求。現在,關鍵在落實。積極探索區鄉兩級建立人民調解員協會,要嚴格按保準將調解經費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人民調解工作和案件補貼經費必須足額予以保障。二是建立保險機制。區縣應建立人民調解員辦案意外傷害和養老保障機制,切實解決後顧之憂。三是建立宣傳機制。各級要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中典型案例和先進人物,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和尊重調解工作的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