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刑法心得體會大綱

刑法在法律中比重比較大。刑法謙抑性是現代法治社會刑法應有的價值,隨着世界各國的刑法改革朝着人道主義浪潮的前進,中國的刑法也在進行着改變。下面是本站為大家帶來的學習刑法心得體會,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大綱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1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試裏的重頭戲,從最近幾次考試看來,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觸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們平時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搶奪罪),看起來似乎比民法難。其實無論司法考試中的哪個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數,所以不需要畏難。刑法總則和分則的分值基本上是對半。

刑法的複習——特別是總則的複習——必須認真看法條和教材,兩者都要兼顧。因為刑法的法條規定比較簡單背後卻藴藏大量可考知識,比如總則裏面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初學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條,很難整理出裏面的考點,其實裏面包含着“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條件,再結合具體案例,可謂千變萬化。所以僅看法條來複習,是根本不行的,一開始複習刑法應以教材為起點。在複習到相關概念、法理都具備一定積累的時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條,熟悉一些記憶型考點,比如:緩刑、假釋等。

前面的內容主要針對刑法總則而言,對於分則部分和司法解釋,可以多看法條。司法解釋對刑法的補充和修訂相當多,而且許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時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條的特殊規定,法理涉及較少。分則和司法解釋的特點是:繁雜,但記憶清晰的話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點罪名,比如搶劫、盜竊、貪污等,現在的考試趨勢是重點罪名要考,同樣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對分則罪名的複習方法應是重點突破、全面複習,切不可偷懶。對罪名的複習還要注意一點,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誤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斷犯罪性質的罪是老師偏愛考察的,比如“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這樣的罪名簡直是大白話的把犯罪的性質描述出來,一般比較少考察;又如“強迫交易罪”,這樣的罪容易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2

通過讀書活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於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台的“法治在線”、“今日説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並且瞭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

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係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同時,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範、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繫、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後的發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於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近年來,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現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瞭解並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並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並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瞭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並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鬥。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3

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總的體會是;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係。

二、規範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範,因此法學也就有了範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4

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瞭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於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麼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麼法、量什麼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於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於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着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並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於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係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醜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於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而且闡明瞭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後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瞭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採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係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採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於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鬥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槍支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可能造成防衞人重傷、死亡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為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範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於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於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是認定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迴歸總則的原則性規定上進行自由心證。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為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才發現,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台“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為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現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為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於其他犯罪形態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後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鑑於各種犯罪行為的行為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規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為方式上出發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為,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為,確定打擊犯罪的範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才可以説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大學聯考英語作文經常用的一句話: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複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為。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為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於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

至於刑法上所説的行為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法條説什麼即是什麼,摳字眼,只在於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為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為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過學習,我發現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條上所提到的各個行為方式呢?當然,語義理解是最基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定上的其他行為,那些特殊的行為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為方式,人的創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於某些特殊的行為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為方式的關係;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

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着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為方式的“雲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鑑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雲南許霆”表示:“20xx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説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直到廣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才讓這個“雲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獄的機會。為什麼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什麼法律規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麼難實施,甚至對於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出來以後,會發現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為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為,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為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才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於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

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繫實際,過於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後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為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為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繫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大學聯考高分為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帶着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為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並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