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通用5篇)

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xx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通用5篇)

制定《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該法的受案範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而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具體地説,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官是指政府機關和有執法權力的執法部門。也就是説,政府的執法部門如果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做到嚴格依法辦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誤,就會被當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為價格行政的執法機關,其執法過程直接與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打交道,其行為、舉止,業務水平,工作經驗等各方面素質都要求較高,隨着全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維權水平的提高,對執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也是考驗。通過這次重新學習《行政訴訟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責任、壓力、和危機意識,特別是在對個人檢查當中,一定要依法辦事,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在查處每一起案件中,都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的原則,加強自身業務水平和執法能力的提高,秉公執法,不詢私情,絕不能在工作中出現差錯,因為一旦有什麼被檢查對象質疑的地方,就會走上被告席,所以,應該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本領,為自己和單位負責,特別是為單位領導負責,因為如果發生訴訟案件,單位領導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時候,不僅是自己個人的損失,更是單位的恥辱,所以我認為不斷加強學習是非常必要的。

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2

一、行政法治的內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範。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範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於行政機關來説,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範,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二、行政控權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説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説,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並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樑作用。

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3

《行政訴訟法》的頒佈,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標誌着當代中國“人治時代的終結”和“法治時代的開始”,不僅推動了行政訴訟實踐的發展,更意味着一場“靜悄悄的革命”。通過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我受益匪淺,對行政訴訟法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爭議的活動過程。我認為對行政訴訟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幾個要素:

1、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地位恆定。行政訴訟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訴訟參加人和法院。基於行政權的特性和行政訴訟的首要任務,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被告的,則必須是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兩者地位不能交換。

2、行政訴訟的客體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所要處理的,是由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行政機關非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3、行政訴訟的類型為主觀訴訟。簡單説就是訴訟程序的啟動以存在主觀上的權利侵害為前提。《行政訴訟法》第2條,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訴條件。

4、《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有關受案範圍、原告資格、舉證責任、審理程序等具體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綜合以上要素,《行政訴訟法》相對於我們行政執法人員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一項法治原則,也是當前我國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來,隨着《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頒佈,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範;同時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須依靠法治來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轉變。

作為一名路政執法人員,我們一定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在查處每一起案件中,都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秉公執法、不詢私情。要通過不斷學習加強自身業務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要進一步轉變傳統觀念,積極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4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是檢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司法公正和完善行政訴訟立法的需要。

實踐中,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問題普遍存在,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權利和監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這與地方存在行政干預有關。通過強化法律監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獨立地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確保司法公正。

現行行政訴訟法頒佈於1989年,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有關檢察監督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抗訴案件大多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最重要的是抓緊啟動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其中有關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進行完善。為此建議:

一是暢通行政申訴案件受理渠道。檢察機關受理行政案件,應當體現審查程序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擾。對於符合立案、抗訴條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請抗訴和抗訴決定。當作出不立案、不提請抗訴和不抗訴決定的,應當及時將決定送達當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訴條件。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抗訴條件的規定過於籠統,雖然民事訴訟法經過兩次修改細化了抗訴事由,能夠為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抗訴案件提供一定參考,但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畢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制度,行政抗訴工作有其自身規律。

三是完善對人民法院違法行為的監督途徑和措施。在行政訴訟中,針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檢察機關是否應當對其進行監督以及如何監督,這一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為應當屬於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範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當擴大檢察監督的範圍,增加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權力。

四是加強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與支持。行政訴訟中有些違法裁判的產生可能不完全是法院自身原因,而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因此,檢察機關也要加強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支持,幫助人民法院共同克服來自某些行政機關或個人對行政訴訟的不良干預和影響。

學習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5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全省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學習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學習期間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全國人大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審判實務、立法、理論解讀進行了講解。

新《行政訴訟法》於20xx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並將於20xx年5月1日起實施,條款由原來的75條增加為103條。《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實施20xx年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內容,被學者譽為“依法治國的抓手和試金石”,堪稱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權力關進籠子”的法律。通過學習,有如下體會: 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可以説是變化大、亮點多、影響廣,概況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案範圍擴大,將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徵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範圍。特別是將長期以來爭議較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納入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二是把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行政相對人的訴權將得到有效保護。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當事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是獨立審判得到進一步保證,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四是起訴期限和審理期限均有所延長,由原來的三個月增加到六個月,既有效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審判案件的辦案質量;

五是行政調解制度得以確立,對於行政賠償、補償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在遵循自願、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可以調解;

六是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在法律上終於確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七是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轄制度從“試點”走向全面運行;

八是複議案件被告範圍擴大,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九是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執行力度明顯加大,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向監督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司法拘留;

十是審判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大,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環節均可進行有效監督。

《行政訴訟法》修改不止上述十個方面,對《行政訴訟法》要進行全面、系統的理解和掌握,應對照原文進行逐條、逐句、逐字的認真學習,並在行政審判實踐過程中,認真履行好新《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