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免徵公告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國家免徵公告,供大家參考!

國家免徵公告

國家免徵公告範文一

關於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免徵營業税手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0號

為切實減輕納税人負擔,現將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營業税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111號)第二條免徵營業税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税免税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

本公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尚未進行税務處理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144號)第一條中“屬於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6月29日

國家免徵公告範文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3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3號公佈,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8號修改),現將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用於特種用途的專用作業車輛,須設有為實現該用途並採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在車體上的專用設備或裝置,不包括載運人員和物品的專用運輸車輛。

二、生產(改裝)或進口的車輛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按《國家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採集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xx年第96號)規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資料掃描件。

三、國家税務總局定期對生產企業或納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資料進行彙總,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編列免税圖冊。

四、生產企業和納税人可通過國家税務總局官方網站查詢免税圖冊。

五、挖掘機、平地機、叉車、剷車(裝載機)、推土機、起重機(吊車)六類工程機械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5號)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車,鑽機車,洗井液、清蠟車,修井(機)車,混砂車,壓縮機車,採油車,井架立放、安裝車,鍋爐車,地錨車,連續抽油杆作業車,氮氣車,稀漿封層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產(改裝)或進口上述車輛時,需按本公告規定上傳資料,統一在免税圖冊中列示圖片。

上述車輛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產銷售(即車輛合格證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無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務機關依據免税圖冊中的免税目錄辦理免税。

六、納税人辦理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税申報時,主管税務機關依據免税圖冊和有關規定,對納税人提供的車輛照片及有關資料核實無誤後辦理免税手續。

納税人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本公告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號)第十九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6月30日

國家免徵公告範文三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7號

頒佈時間:20xx-10-11 發文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的通知》(財税[20xx]52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税或營業税。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和營業税納税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税或營業税。

二、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兼營營業税應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税應税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税應税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免徵增值税;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免徵營業税。

三、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税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起徵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xx]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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