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銷職務決定(通用4篇)

關於撤銷職務決定 篇1

鑑於葉斌在任省委黨校黨委書記、校長(後改任常務副校長)期間,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共海南省紀委關於撤銷葉斌省政協、委員資格和提案委員會任職務的建議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撤銷葉斌政協海南省第四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和提案委員會主任職務。

關於撤銷職務決定(通用4篇)

年月日

關於撤銷職務決定 篇2

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事業單位,各開發區土地分局:

廳黨組20xx年12月29日決定:

撤銷杜生林的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南郊分局副調研員職務。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撤銷職務決定 篇3

諸暨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關於撤銷郭琦職務的議案。鑑於郭琦涉嫌犯罪並依法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決定撤銷郭琦的市林業局局長職務。

年月日

關於撤銷職務決定 篇4

於佶生、寧士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東港市第五屆人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於佶生的東港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撤銷寧士偉的東港市人民法院執行三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