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税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近日作出了關於加強税收保障工作的決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於加強税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税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為加強税收徵收協助工作,提高税收徵收效率,保障税收收入,促進税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決定協助財政部門和税務機關實施税收保障工作。

本決定所稱的税務機關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

二、税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財政和税務主管、部門配合、行政監督、社會參與、信息支撐的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收入。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税收保障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税收保障工作的協調。

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和協助税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涉税信息傳遞機制。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建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會同税務機關制定涉税信息目錄,明確涉税信息的範圍、需要提供的程序、方式、標準和時限等內容。各相關單位按照涉税信息目錄要求,按時提供相關信息。

五、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税務機關出具的完税、不徵税或者減免税證明;未依法提交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六、有關金融機構在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開立的賬户及存款依法查詢、凍結、扣繳税款或者對涉嫌税收違法案件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查詢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七、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出境管理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税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税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税務機關繳納税款、滯納金,同時應將信息傳遞給同級税務機關。

九、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税務機關依法徵繳税款。

十、税務機關依法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情況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税務機關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以及證明材料。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税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對負有税收協助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財政部門會同税務機關設置績效考核指標。

十二、負有税收協助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税務機關取得的涉税信息,不得用於税收徵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並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税務機關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税信息、資料或者未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税務機關應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斷創新納税服務方式,深化税收徵管體制改革,為廣大納税人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環境。

十四、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