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精選3篇)

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決定 篇1

李衞國,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象山縣人,國中文化,20xx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家住大徐鎮後林村。

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精選3篇)

1993年8月至1994月6月,浙江省象山縣第一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奉化市錦屏街道居敬小區29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區5號地塊1弄2幢)。在房屋建造過程中,李衞國作為建造該幢樓房的項目經理即工程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未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20xx年4月4日上午,該幢樓房西側2單位1至5樓粉碎性倒塌,導致該樓房的住户被害人陳某被壓死亡,財產損失重大。經“4.4事故技術專家組” 對奉化市居敬小區29幢樓房坍塌事故原因技術分析,認為以下原因導致該樓房坍塌:一、施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牆體承載力和整體性嚴重下降。1.材料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如砂漿強度嚴重不足、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不足等。2.未按圖施工,如基礎牆體厚度由370改為240等。3.構造措施不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如未設馬牙槎、鋼筋錨固不足等。二、房屋使用不當,嚴重影響房屋整體性和牆體承載力。1.架空層牆體違規拆改嚴重。2.架空層部分房間改變使用功能。三、結構設計個別牆肢安全儲備不足。經委託鑑定,施工質量缺陷是導致該樓房坍塌的根本原因,房屋使用不當、結構設計個別牆肢安全儲備不足也是該樓房坍塌的原因之一。

據此,奉化市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21日作出判決,以李衞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李衞國身為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且已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會議研究,並報縣紀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衞國開除黨籍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2月22日起生效。如對本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大徐鎮委員會

年2月22日

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決定 篇2

,男,X年X月出生,X族,X市X鎮人,文化程度,X年X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年XX月參加工作。X年XX月至X年X月任XX市XX局長、黨委委員,X年X月任X市副局長、黨委委員。錯誤是:貪污公款33萬元。X年X月至X年X月,在擔任XX市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等手段,貪污作案2筆,貪污公款33萬元,並據為己有。

綜上所述,身為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黨的紀律。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經中共XX市紀委會研究,X年XX月XX日,報中共X市委批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本決定自X年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市紀委、市委或XX市紀委、XX市委,XX省紀委、XX省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中共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X年XX月XX日

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決定 篇3

關於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鄧德兵,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顧家店鎮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會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為解決羣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後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石半坡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項目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籌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石半坡村召開村幹部會議,由鄧德兵提議後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德兵分別於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税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複印件及7萬元税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德兵同志身為中共黨員、石半坡村主要負責人,對石半坡村違反財經紀律,採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於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並經鎮黨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顧家店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