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請示的異同點

報告與請示有哪些異同點?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報告與請示的異同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點
一、請示與報告的相同點

1.行文方向相同。請示、報告都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行文,都屬於上行文。

2.行文規則相同。請示、報告都是向上級機關行文,不能抄送下級機關。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

3.表達用語相同。請示、報告都要求用具體的事實和確鑿的數據敍述,用語要明確,語氣要得體。

4.公文格式相同。請示、報告都使用上行文格式,《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要求標註簽發人。上報的公文標註簽發人,是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對上級機關負責的重要標誌。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公文上報時間又比較緊,則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二、請示與報告的不同點

1.行文目的不同。

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指示、批准,需要上級機關審批,重在呈批。報告是向上級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詢問,無需上級機關答覆,重在呈報。

2.行文時間不同。

請示必須事前行文,須在上級機關作出明確的指示、答覆後方可執行,不允許邊做邊請示,更不能“先斬後奏”。報告一般在事後或者階段工作完成後行文。這就是通常所説的“事前請示”“事後報告”。

3.內容含量不同。

報告的內容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題性的,內容範圍較廣,如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情況、對問題的認識、獲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具體問題、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過程、取得的成效、今後的打算等,所以相對來説篇幅較長。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篇幅較短。尤其要注意的是,將多個請示事項放在一個請示件中行文,雖然表面看起來比較省事,但事實上,多個不相聯繫的事項放在一起請示易造成公文主旨不明,給上級機關的審批和答覆造成不便;而且,只要有一個事項因報批程序複雜不能及時答覆,其他事項也會被拖延,所以行文中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請示。

4.寫作重點不同。

請示和報告都需要陳述情況,但是,報告的重點在於彙報情況,且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請示中所陳述的情況只是作為請示緣由,篇幅宜小,重點應放在請示事項上。為了有利於上級機關儘快瞭解情況、作出批覆,請示的內容應集中在一個問題或一個方面的某項工作上,做到陳述情況簡明,請示事項明確。

5.結尾用語不同。

請示常用“妥否,請批示”“請批准”“請批覆”之類的結尾語。報告因為不需要批覆,一般用“專此報告”“特此報告”等結尾語。有的報告在陳述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之後,還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此時其結尾語可用“請審閲”,但不應當用“請審示”。

6.附註要求不同。

請示應當在附註處標註聯繫人姓名和電話,主要是便於上級機關在審批請示事項時向來文單位瞭解有關情況或者要求補充相關材料。所以,標註聯繫人姓名和電話是對請示的特別要求,對報告來説則沒有此要求。

7.主送對象不同。

原則上,請示只能主送一個直接上級機關,不能多頭、多級主送。這樣規定一來可以防止因多頭批示的內容口徑不一導致難以執行,二來可以防止因上級機關互相推諉而影響辦文效率和質量。即使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上報請示,也應根據內容分別寫明主送、抄送機關,以分清承辦責任,主送機關將負責答覆。報告有時可多頭主送,比如情況緊急需要上級機關儘快瞭解時。

8.處理方式不同。

請示屬於辦件,受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限期批示,明確答覆;對於不適合直接作出批示的請示件,可以指示下級機關重新修改後再上報;對不予批准的請示件,上級機關亦可用便函等方式答覆。報告屬於閲件,受文機關一般不作答覆。所以,如果把請示誤寫成報告,就可能因處理方式不同而誤時誤事。

三、請示與報告混用的原因

1.語體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凡需要上級解決問題,通常習慣説“打個報告”,很少有人説“寫個請示”。這實際上是一個涉及語言學層面的問題。根據語體特點,詞可以分為通用詞和專用詞,口頭語詞和書面語詞。“請示”作為通用詞是一個動詞,而作為公文中的一個文種則是一個名詞。前者是日常用語,後者是一種專門用語,二者在不同語體中各有所指。“報告”在通用詞和專用詞中具有一致性,既可作動詞,也可作名詞。正因為如此,口語上通常可以説“打報告”,卻不能説“打請示”,而轉換成專用詞、書面語時,則可以是“寫報告”(如彙報工作),也可以是“寫請示”(如請求指示)。這種語體功能的不平衡,是造成請示和報告混用的深層次原因。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準確理解領導口頭上所説的“打個報告”的真實意圖。

2.歷史原因。在1951年9月29日政務院發佈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中還沒有請示文種,只有報告文種,並且該暫行辦法規定,向上級陳述或請示事項要用報告。報告情況是報告,請示問題也是報告。“打個報告來”的口頭禪就是從那個時候流行起來的。1957年10月國務院祕書廳的《關於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將請示從報告中分離出來,指出,“報告和請示必須分開使用,報告中不能寫請示事項,但請示中可以反映情況,陳述意見,説明理由,以便於上級處理”。可惜這個意見稿沒有得到有效貫徹。1981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雖然將請示與報告分開了,並規定了各自的適用範圍,但是兩者被歸在一個類別中,直到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才將報告和請示區分為兩類文種。由於受到之前請示與報告混同使用的習慣影響,實踐中往往因襲舊弊,該用請示時習慣於“打報告”,擬寫報告時夾帶請示事項,甚至出現“兩者兼顧”的“請示報告”。

3.現實原因。一些論者認為,請示中只能寫請示原因和請示根據,提出請求事項,不能陳述情況;報告中只能陳述情況,彙報工作,不能提出措施意見。囿於這種認識,一些人在向上級機關彙報情況、提出工作打算時,不知該用請示還是報告,於是乾脆用請示報告。這是造成請示報告混用的現實原因之一。實踐中,一些工作報告會在重點陳述工作情況之後指出存在的問題,並對今後的工作提出意見,而一些情況報告會在最後部分提出措施和意見。但是,如果報告中涉及需上級機關解決的問題或批准的事項,就應該以請示另行上報,在報告中則可用“上述事項另行專題請示”等來反映。請示中所陳述的情況是作為請求事項的理由提出來的,有時為了寫明請示緣由,陳述情況所佔的篇幅可能較大,這時不妨將陳述情況作為請示的附件來處理。此外,有的機關對公文把關不嚴,對來文不加初審,對夾帶請示事項的報告也給予批覆而不是退回,使得下級機關誤以為行文沒有問題。這也是造成請示與報告混用的現實原因之一。其實,對於一些報告,比如突發事件報告、考察報告等,上級機關若有批示,可以用督辦件等方式處理,而不應該用批覆來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