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請示批覆異同點

公文中類別繁多,只有弄清楚了才能更好的處理。報告、請示批覆的異同大家知道是什麼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報告請示批覆異同點,僅供參考!

報告請示批覆異同點
報告請示批覆異同點:報告

報告使用範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後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

報告,在已發佈的黨、人大、政府、軍隊的公文處理規範中,都規定了這個文種。其適用範圍,大體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些區別。請看這四個大機關對報告下的定義: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的《條例》)中規定: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人大《辦法》)中規定:報告,“適用於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或答覆詢問等”。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中國人民解放軍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軍隊《條例》)中規定:“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和意見建議,詢問用“報告”。

從以上定義可以發現,四大機關的報告,均是上行文。其中,黨、人大、軍隊三家的報告,都規定了四項用途,包括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詢問等。惟獨政府的報告,只有三項用途,即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詢問,而沒有“提出建議”這個功能。實際上,在20xx年發佈的行政《辦法》之前,也曾有“提出建議”的功能,只是在新的行政《辦法》中取消了。承擔這一功能新增加了文種:意見。因此,“意見”這個文種多了一個上行文的用途。(節選自《應用寫作》20xx年第11期《淺談報告的適用範圍和寫作要求》)

主要特點

1.內容的彙報性:一切報告都是下級向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工作,讓上級機關掌握基本情況並及時對自己的工作進行指導,所以,彙報性是“報告”的一個大特點。[3]

2.語言的陳述性:因為報告具有彙報性,是向上級講述做了什麼工作,或工作是怎樣做的,有什麼情況、經驗、體會,存在什麼問題,今後有什麼打算,對領導有什麼意見、建議,所以行文上一般都使用敍述方法,即陳述其事,而不是像請示那樣採用祈使、請求等法。

3.行文的單向性:報告時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是為上級機關進行宏觀領導提供依據, 一般不需要受文機關的批覆, 屬於單項行文.

4.成文的事後性: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後, 向上級機關作出彙報, 是事後或事中行文.

5.雙向的溝通性:報告雖不需批覆,卻是下級機關以此取得上級機關的支持 指導的橋樑;同時上級機關也能通過報告獲得信息, 瞭解下情, 報告成為上級機關決策 指導和協調工作的依據。

報告請示批覆異同點:請示

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個問題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者批准時使用的一種公文。可分為解決問題的請示、請求批准的請示和請求批轉的請示。請示的事項一般都是急需明確和解決的,否則會影響正常工作,因此時間性強。一般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如確需越級請示,應同時抄報直接主管部門。日常工作中,請示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請示的文本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

請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行文。

2.請示的問題必須是自己無權作出決定和處理的。

3.必須是為了向上級請求批准。

請示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請示的注意事項除其特點中所述之外,還應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切忌用報告代請示行文;請求的內容若涉及其它部門或地區時,在正常情況下應事先進行協商,必要時還可聯合行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應如實在請示中反映出來;另外請求撥款的應附預算表;請求批准規章制度的,應附規章制度的內容;請示處理問題的,本單位應先明確表態;正式印發請示送上級機關時,應在文頭註明簽發人姓名。

報告請示批覆異同點:批覆

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批覆的分類

根據批覆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審批事項批覆、審批法規批覆和闡述政策的批覆等三種。

還有肯定性批覆、否定性批覆和解答性批覆三種。

批覆的寫法

批覆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發文機關+表態詞+請示事項+文種,這種較為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覆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於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批覆不能越級行文,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覆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覆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而是"轉報機關".如果批覆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採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覆引語、批覆意見和批覆要求三部分。

批覆引語要點出批覆對象,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於何時、何號、關於何事的請示的答覆,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覆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覆正文右下方,署成文日期並加蓋公章,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20xx新規)。

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覆。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覆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同時批覆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今天,“批覆”這種帶有較為明顯的計劃經濟“人治”色彩的公文種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慎用。從既有的批覆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為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覆”。對於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覆(即使需要指導也應採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於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於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