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燒通告範文(通用9篇)

禁燒通告範文 篇1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禁燒通告範文(通用9篇)

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37號)、《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劃定範圍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全部區域。

二、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類型

(一)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於0.50%、灰份含量大於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於30mg/m3、灰份含量大於20mg/m3的人工煤氣。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管理規定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銷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備。

(三)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備應於20xx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

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備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配備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並按規定安裝除塵設施。

四、禁燃區的監督管理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

五、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成都市商務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遊局

20xx年1月14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2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37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在宜昌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禁燃區,是指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車用的燃料或者物質: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種可燃廢棄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等)、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輕柴油、煤油、人工煤氣、蜂窩型煤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區範圍: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昌高新區全域,夷陵區小溪塔街道、龍泉鎮全域。

三、禁燃區內燃煤鍋爐(達到環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熱鍋爐和電廠鍋爐除外)應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市政府已明確在此之前應淘汰的燃煤鍋爐按有關要求執行。

禁燃區內除燃煤鍋爐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應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從20xx年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區內集中焚燒處置危險廢棄物、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須按照環保部門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六、各區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在20xx年3月1日前完成經營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不含燃煤鍋爐)改用清潔能源的,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潔能源的,清潔能源供給單位可依據有關規定對報裝改造等費用給予優惠。

七、各區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禁燃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造過程中的規劃、道路開挖、現場施工等事項,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禁燃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九、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告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燃區,並組織開展好相關工作。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23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3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南通市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37號)等要求,經研究,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為禁燃區:崇川區、港閘區全區域,通州區建成區,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南通濱海園區啟動區,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

三、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及各類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改用期限為:20xx年12月31日前,4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各類爐灶等燃燒設施完成改造;20xx年12月31日前,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各類爐窯等燃燒設施完成改造。

鍋爐改造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運行能效限額符合《鍋爐運行能效限額及監測技術要求》(DB32/2062-20xx)規定,取得具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四、禁燃區內10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煙氣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或實現清潔能源替代,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其中,執行火電排放標準的火電、熱電企業燃煤機組按照環保部《關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煙塵特別排放限值;其他10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按照江蘇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煙塵等排放限值。

五、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

六、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規劃、城管、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嚴肅查處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及各類違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燒通告範文 篇4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秸稈禁燒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絕焚燒秸稈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秸稈禁燒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積極做好秸稈禁燒宣傳工作,認清焚燒秸稈造成大氣環境污染,影響羣眾生產生活的危害,提高廣大羣眾禁燒秸稈的自覺性。

二、劃定小清河以南,膠王路以北為我市今年的秸稈禁燒區,禁燒區以內的濟青高速公路、濱博高速公路、309國道、205國道兩側各2公里內,各區縣及市高新區城區周圍5公里以內作為重點監控禁燒區。禁燒區內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三、濟青高速公路兩側2公里內要嚴禁焚燒秸稈,沿線涉及的區縣和高新區要層層簽訂禁燒責任制,落實好省市區縣有關秸稈綜合利用政策,堅決杜絕焚燒秸稈現象的發生。

四、發現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燒燬樹木,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積極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稈禁燒工作。望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加強對秸稈禁燒的宣傳和監督,廣大羣眾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焚燒秸稈,努力營造空氣清新的良好環境。

淄博市環境保護局 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5

當前,秋季作物即將進入收穫期,為保護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20xx年秋季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相關要求,現將20xx年秋季秸稈禁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稈禁燒期從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間,實行全縣範圍內全面秸稈禁燒。

二、禁燒期間,所有單位和個人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樹木落葉、田間雜草、垃圾、廢塑料及其它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嚴禁將秸稈棄置於河湖、溝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燒期間,實行秸稈焚燒舉報受理查處制度,公眾發現焚燒秸稈行為時,可撥打12369環保熱線進行投訴和舉報,也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村舉報。

四、禁燒期間,凡違反規定進行焚燒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因焚燒秸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導致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實行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鼓勵農民購買秸稈還田機具,成立農機作業合作社,從事收割、秸稈還田、耕作等聯收聯耕一條龍服務。

六、加強秸稈的綜合利用,鼓勵利用秸稈進行快速腐熟還田、免耕還田、秸稈發電、秸稈沼氣、秸稈飼料、秸稈基料等途徑利用、消化農作物秸稈。

七、對拒不接受或嚴重阻礙秸稈禁燒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壽縣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和《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違反本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違反本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寶雞市20xx年秸稈禁燒工作考核獎勵辦法》規定:發現焚燒秸稈,每一個火點處罰3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xx年xx月xx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7

全鄉廣大村民:

為全力做好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切實保護和改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嚴防煙氣和各種污染。根據市縣政府及環保部門秸稈禁燒工作要求,現將秸稈(含廢舊地膜及垃圾,以下同)禁燒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燒範圍。全鄉境內均為禁燒區,實行全面禁燒,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焚燒秸稈。

二、懲處辦法。對擅自焚燒秸稈產生煙塵造成大氣污染的,一經發現,不論過火面積大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縣環保部門牽頭,鄉政府配合一律一次性給予20xx元的處罰;對於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於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惡劣影響或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舉報獎勵。對提供焚燒廢舊地膜、垃圾、芨芨草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一次性獎勵300元;對於舉報焚燒秸稈行為的,一經查實,一次性獎勵500元;焚燒面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損失的,一次性獎勵20xx元。

全鄉廣大農村黨員幹部和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糧大户要學法守法,按照“誰種植誰負責”的原則,帶頭管好自家的田塊地埂,爭做秸稈禁燒的模範、秸稈還田的先鋒、綜合利用的標兵。全鄉廣大村民朋友們,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堅決抵制秸稈焚燒,大力倡導秸稈禁燒,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為建設美麗生態鄉村而做出新的積極的貢獻!

舉報獎勵電話:0935-77120xx 0935-77120xx

焦家莊鄉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8

當前,秋季作物即將進入收穫期,為保護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20xx年秋季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相關要求,現將20xx年秋季秸稈禁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稈禁燒期從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間,實行全縣範圍內全面秸稈禁燒。

二、禁燒期間,所有單位和個人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樹木落葉、田間雜草、垃圾、廢塑料及其它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嚴禁將秸稈棄置於河湖、溝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燒期間,實行秸稈焚燒舉報受理查處制度,公眾發現焚燒秸稈行為時,可撥打12369環保熱線進行投訴和舉報,也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村舉報。

四、禁燒期間,凡違反規定進行焚燒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因焚燒秸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導致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實行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鼓勵農民購買秸稈還田機具,成立農機作業合作社,從事收割、秸稈還田、耕作等聯收聯耕一條龍服務。

六、加強秸稈的綜合利用,鼓勵利用秸稈進行快速腐熟還田、免耕還田、秸稈發電、秸稈沼氣、秸稈飼料、秸稈基料等途徑利用、消化農作物秸稈。

七、對拒不接受或嚴重阻礙秸稈禁燒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縣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禁燒通告範文 篇9

為保護和改善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就加強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鎮行政區域內,每年5月25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包括小麥、水稻、油料和其它農作物秸稈);同時,禁止將上述秸稈推入河道、渠道、水塘等水源之中。

二、各村是轄區內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對本轄區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負總責。市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指導並監督各村做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市政府支持發展秸稈還田、秸稈發電、氨化飼料、秸稈漚肥、秸稈氣化、秸稈食用菌等秸稈綜合利用。各村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引導農户妥善處臵和堆放秸稈。

五、凡在我鎮從事收割作業的機具,應一律安裝秸稈切碎裝臵,並在收割作業時將秸稈切碎,確保農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於12公分。對不安裝秸稈切碎裝臵,或者收割時未將秸稈切碎、留茬高於12公分的機手,農機部門將給予批評教育,限其糾正。對不按照規定要求作業、不聽勸阻的機手,由農機、環保等部門進行嚴肅處理,且農民有權拒付收割作業費。

六、對秸稈禁燒工作組織不力、監管不嚴、處臵不當、造成焚燒秸稈的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由鎮監察部門予以行政問責。

七、鎮政府設立焚燒秸稈舉報電話(845621),各村要按照鎮黨委政府的相關要求,成立秸稈禁燒工作班子,明確專人負責,確保“不燒一把火、不冒一處煙、不留一塊黑”。

xx鎮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