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轉變

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佈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審計工作基本規劃、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審計、財政經濟有關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市財政經濟秩序;負責對依法行政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嚴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負責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並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三)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推動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五)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市屬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負責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工程結算情況和竣工決算審計。

(六)負責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國有企事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負責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並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系統的應用;負責審計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審計系統電子數據審計培訓和計算機審計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十一)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協同辦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十二)負責審計署和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建立審計對象基本情況數據庫;擬訂、調整、下達中長期和年度審計計劃;承擔審計項目進度管理、考核和測算項目工作量的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縣市區審計局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審計成本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職稱考評、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和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審計系統的評優工作;承辦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兼職審計員管理和特約審計員、特約監督員的聘請聯絡工作;承擔局黨組會議的會務組織和會議紀要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法制審理科

審理審計科室提交的審計查證資料,提出審理意見及處理、處罰建議;承擔審議會議組織和會議紀要工作;審核下達審計結論性文件工作;對全市審計系統行政執法、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組織審計業務法規培訓考核和審計法律法規宣傳;承擔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審查和備案工作;辦理上級審計機關、人大、政府及市人大、政府有關法規或規章制度徵求意見的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審理工作及審計項目質量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四)審計技術科

指導協調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信息化建設和計算機業務培訓工作;承擔計算機應用技術成果評審交流工作;擬訂計算機管理制度、技術規範,指導業務科室開展計算機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計算機網絡維護、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導縣市區審計局的計算機網絡建設、維護、管理及計算機審計應用工作。

(五)內部審計管理科

承擔對全市內審工作的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內審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內審單位開展審計質量檢查和經驗交流。

(六)財政審計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方案;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税務系統税收徵管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七)金融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對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計生、失業、房改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事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八)行政事業審計科

承擔推動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以及促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審計工作;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對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分工範圍內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對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農業開發、國土、移民、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農業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十)經貿審計科

對分工範圍內的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對市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前期準備、招標投標、建設實施、項目變更、竣工驗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環節進行全程審計監督並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投資效益作出評價;對市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十二)經濟責任審計一科

承擔對全市經責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工作;擬訂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和起草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承擔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相關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經責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和幹部管理的建議,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承擔省審計廳授權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地市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已實施任中審計後未滿一年和單位規模較小、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債權債務清晰的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交接經濟事項的審核與辦理工作;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十三)經濟責任審計二科

對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市直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市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市直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組織管理和實施縣市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十四)外資運用審計科

對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十五)政府平台公司審計科

對政府平台公司的投(融)資、經營管理和資產保值增值進行全方位審計監督;組織開展職責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促進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審計工作。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