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享單車規定

為促進本市共享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倡導市民綠色低碳出行,近日,上海出台共享單車規定,下面是相關內容,供大家閲讀參考。

上海共享單車規定

上海將從產品質量和服務規範兩方面對共享單車發展提供有效的技術基礎保障。日前,上海市質監局組織該市自行車行業協會,聯合國內共享單車主要產地自行車行業協會共同完成了《共享自行車服務規範》《共享自行車技術條件 第1部分:自行車》《共享自行車技術條件 第2部分:電動自行車》等系列團體標準徵求意見稿。

共享自行車是新出現的經濟業態,其發展速度超乎想象,作為實現大城市低碳、節能出行的新生事物,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據統計,上海的共享單車投放量已經超過45萬輛,註冊用户達到450萬。與此同時,共享單車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管理不規範、車輛自身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

從20xx年開始,上海市質監局就關注到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的發展。為了促進共享單車在規範中發展、在發展中規範,該局及時指導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開展了共享單車相關調研工作。調研發現,目前市場上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賃自行車既不屬於生產加工活動,也不屬於銷售活動,因此不在產品質量監督範圍內,產品質量難以保證,共享單車的發展急需規範和解決。調研最終確立了通過行業協會組織制定和實施關於共享單車的產品和服務等系列團體標準、以市場主體自律和良性競爭為主要途徑來推動共享單車規範發展的思路。

共享自行車服務和技術條件3項團體標準是建立在對共享自行車風險評估基礎上的。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

自行車不能帶人騎行,共享自行車更不能,共享自行車要從結構上來保證這一目的實現。一些關鍵零部件質量要求需高於國標,由於共享自行車使用和停放都在室外,用户素質參差不齊。因此,對車架等關鍵零部件質量需高於國家標準的要求。

為了應對室外環境停放,共享自行車需提出特殊質量要求,保證共享自行車的使用穩定性,共享自行車使用的緊固件必須加大旋緊力矩和提出防鬆要求,以及對一些零件提高防鏽要求、一些特殊零件提出防水要求。

剛完成的標準對共享自行車的特殊零件提出了要求,包括鎖具、實心輪胎、整體車輪等。同時明確共享自行車必須具備衞星定位和互聯網運行功能,使運營商可以觀察共享自行車運行情況、提高服務質量,並使故障車輛能得到及時修理,各運營商互通共享自行車信息,政府能夠實現監管的技術保障。同時,對説明書的表達方法提出要求,通過互聯網運營的共享自行車,只有使用租借方法的提示,而對使用者的注意事項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為使用者的安全和運營商經營帶來很多風險。因此,要規定互聯網狀態下説明書的表達方法和具體內容。

目前,全國首個依託區域協作制定的《共享自行車服務規範》《共享自行車技術條件 第1部分:自行車》《共享自行車技術條件 第2部分:電動自行車》等3個共享單車團體標準已經完成編制工作。其中,產品標準主要針對共享單車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不但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還根據共享單車特點增加了車輛維修要求和報廢時限要求,實現共享單車產品質量全過程管理;管理規範包括平台建設、運營要求、設施設備維護要求、計費方式、押金管理、投訴舉報使用人誠信體系管理和使用者傷害賠償等內容。希望以團體標準為依託,有效引導和規範共享單車企業市場行為,形成共享單車規範管理可複製可推廣的發展模式,為共享單車規範有序發展奠定技術基礎。

附:

上海市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指導意見

為促進共享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倡導市民綠色低碳出行,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交通發展白皮書》、《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和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xx〕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平台,由經營企業投放車輛,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和對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車租賃服務。

(二)發展思路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以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引領,以優先滿足短距離出行和對接公共交通需求為導向,鼓勵支持共享自行車發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為主導,以規範企業市場經營活動和維護城市環境為重點,匯聚政府、社會、企業等多方力量,規範引導共享自行車有序發展,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結合本市城市發展規劃、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安全狀況,本市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

(三)基本原則

一是積極引導。秉持開放包容態度,優化行業發展環境,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強化慢行交通設施規劃建設和完善,倡導市民文明騎行停放。

二是強化安全。確保自行車車輛安全性能狀況良好,建立健全騎行保險理賠機制,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監管,加強用户押金風險管控。

三是注重有序。發揮市場配置作用,強化車輛運行調度和停放秩序的企業主體責任;綜合城市設施承載力和出行特徵需求,加強動態監測,保證投放有序。

四是加強協同。發揮政府、社會、企業資源優勢,強化政府統籌兼顧、社會自律自治、企業規範服務的作用,市加強指導協調,區強化屬地管理。

(四)各方責任

政府:市級負責制定共享自行車發展政策文件,編制慢行交通系統總體規劃和道路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技術導則,指導區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和各區政府開展相關工作。區級結合屬地實際,負責規範共享自行車發展的具體管理工作,編制區域慢行交通系統和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規劃,建設完善非機動車通行網絡、停放點等慢行交通設施,動態監測並指導區域車輛有序投放,做好非機動車停放點的日常管理和違法騎行、違規停放的執法管理,並對企業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承擔自行車租賃服務與管理的主體責任,科學制定投放計劃,開展車輛安全評估並保證質量安全,建立車輛管維機制,及時保養維修車輛和召回報廢老舊車輛。配備管理力量,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和處理用户投訴。加強信息平台建設,保證網絡信息與用户資金安全,管理約束用户行為,及時提供相關共享信息數據,並接受政府的服務監督。

用户:在使用共享自行車過程中,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議的約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愛護共享自行車和停放設施,並自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和公安、城管等相關執法部門的處罰。

二、加快配套設施建設

(一)加強設施規劃建設。充分運用共享自行車運行數據,開展大數據分析,市級層面加強慢行交通系統規劃引領,對慢行交通網絡和停放點設置提出相應要求,指導各區規劃建設慢行交通及配套設施。區級層面通過疏通斷點瓶頸、構建區域性非機動車車道網絡、試點非機動車微循環網絡等,規劃建設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關配套設施。

(二)保障非機動車路權。城市道路建設應支持非機動車出行便利。依據專項規劃,新建及改擴建城市主幹道、次幹道,要設置非機動車道,並設置與規範相符的機非隔離設施,為市民提供安全騎行環境。佔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儘量減少佔用非機動車道,保障良好通行條件。

(三)優化車輛停放點設置。各區政府按照“交通相宜、銜接接駁、規模適度、因地制宜”的原則,分析停放需求,編制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規劃,明確非機動車禁停區域路段;協調推進轄區軌道交通與公交樞紐站點、大型商業與辦公區、醫院、居住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點設置和設施建設。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技術導則,落實道路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鼓勵企業在非公共區域設置共享自行車停放點。

三、引導企業規範發展

(一)規範企業經營條件。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力量。在本市從事共享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並通過網絡與用户簽訂格式規範的租賃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和義務,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公開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依法依規經營,接受交通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企業退出運營前要向社會公示,退還用户押金及預存金,完成所有車輛回收等工作。

(二)強化車輛質量安全。企業所投放車輛,其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具有國家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且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行業協會牽頭制定共享自行車團體標準,確保車輛質量可靠。市質監部門依法對投放前的車輛組織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並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督促企業限期整改,依法召回缺陷產品;督促指導企業定期開展安全評估和維護保養,並向社會公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三)確保用户信息安全。企業信息平台的數據採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用户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將上述信息數據公開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業應當向交通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市註冊用户數、投放車輛規模與分佈信息、車輛運行與使用頻率等,為交通大數據分析、政府監管執法等提供數據與信息支撐。

(四)保障用户騎行安全。企業應通過車輛設計和網絡信息平台的技術創新,加強用户身份信息註冊和車輛使用管理,限制12週歲以下兒童使用,依法規範用户騎行行為。鼓勵企業為用户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並公示用户使用中發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程序、賠償範圍與理賠程序。一旦用户騎行發生傷害事故時,企業應協助並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五)完善車輛管維機制。企業應在本市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服務網點和管維人員,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巡檢維修、安全保養、報廢回收等機制,充分運用車輛實時定位信息,對停放超出停車點容量的車輛要加強現場運營調度,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並保持運營車輛車身乾淨、整潔,維護城市良好環境。

(六)保障用户資金安全。鼓勵企業通過信用管理和技術創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實時退還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務。收取用户押金與預存資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設資金專用賬户,公示押金與預存資金退還時限,及時退還用户資金;定期公開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會同市商務委、金融辦、工商局、上海銀監局加強對企業資金專用賬户監管,防控用户資金風險。

四、強化行業有序管理

(一)加強投放監測指導。共享自行車投放在發揮市場配置作用的同時,應加強動態監測和指導。企業在投放前,應先向投放所在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投放規模和方案計劃;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轄區內停放點容量與出行特徵需求等,對區域車輛投放進行動態指導和監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彙總全市車輛投放情況,加強車輛投放的監測與引導。

(二)強化停放秩序管理。各區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停放點車輛停放秩序和環境衞生管理。企業應與屬地政府簽訂共享自行車管理承諾書,對投放車輛的亂停亂放負有管理與清理責任,可以自行負責,也可以與屬地政府合作部門,委託屬地專門管理隊伍,共擔現場管理成本,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鼓勵企業之間資源共享,力量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科技創新力度,運用電子地圖等先進技術手段,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對違規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會同城管對現場及時予以清理。

(三)提升行業服務水平。市質監部門重點針對車輛質量、人員配備、車輛完好率、應急處置、車輛使用年限和報廢回收等方面,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共享自行車團體標準。行業協會督促企業開通公眾微信、微博和服務投訴電話,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投訴,加強服務和自律意識,引導本市共享自行車企業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有序發展。

(四)注重信用管理約束。企業應建立並落實用户信用約束機制,制定安全騎行規範、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辦法。加強企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將多次違法違約的用户列入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強對用户失信行為的約束。市公共信用平台應建立針對共享自行車行業的信用信息採集和使用標準,指導企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加強企業與公共信用平台間信用信息的共享應用,將用户嚴重失信行為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規範用户使用行為。共享自行車用户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按規騎行,規範停放,愛護共享自行車和停放設施。結合交通執法管理,公安機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曝光力度,倡導市民文明用車。企業應主動協助執法部門提供用户註冊信息及違規證據,並督促違法用户主動到執法部門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六)嚴厲打擊不法行為。公安機關對盜竊及蓄意破壞共享自行車、借共享自行車實施欺詐等不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依法追究違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保障企業和用户權益。

五、保障機制

(一)加強政府協同管理。市、區、街鎮等各層面相應建立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市級層面加強統籌指導,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做好相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區級層面加強屬地推進落實,統籌區屬各職能部門做好慢行交通設施建設和車輛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鎮層面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平台,加強車輛停放點設置與日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

市交通委負責組織起草共享自行車發展指導意見,編制道路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導則,指導各區慢行交通設施建設完善和相關工作推進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共享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會治安等管理,對盜竊、破壞共享自行車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停放和騎行秩序進行執法。

市住建委、綠化市容局、城管執法局負責城市網格化管理、市容環境和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對佔用盲道、損毀綠化等影響市容市貌行為進行查處。

市發改委負責行業信用信息採集和使用標準制定以及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完善的指導,並負責價格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負責企業資金專用賬户監管。

市文明辦負責市民遵章守紀、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規土局負責慢行交通系統及配套設施規劃,指導督促各區規劃與相關配套用地落實。

市經信委、商務委、工商局、質監局、網信辦、金融辦、銀監局、保監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共享自行車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行業協會、消保委牽頭制定共享自行車團體標準,統一合同文本格式,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共享自行車企業規範服務、公平競爭。

(二)加強用地資金保障。開展大數據分析,在軌道交通與公共交通樞紐周邊、商業與公建設施規劃建設中,研究落實非機動車停車用地保障和配套停車設施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慢行交通系統規劃建設與設施完善。

(三)加大社會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倡導市民遵守交通法規,遵從公安、城管等部門的執法管理,依法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企業應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市民規範用車,共同維護停放秩序,營造共享自行車有序發展的良好環境。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