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文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文1

申訴人:費xx,男,生於xxx年12月2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xxx村x房x組x號。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文

申訴人:費xx,男,xxx年11月2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x縣xxxxx村x房x組x號。

被申訴人:費xx,男,生於xxx年6月5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xxx村x房x組x號。

被申訴人:費xx,男,生於xxx年9月1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xxx村x房x組x號。

申訴請求:

一、xx縣法院(xxx)陽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法院在沒有通知申訴人蔘加開庭的情況下就下達了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依法撤銷;

二、向xx法院申訴,xx法院以(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訴人不服,再次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駁回通知書;

三、之後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訴人不服,再次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駁回通知書;

四、xxx號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定性錯誤,請求依法撤銷 (xxx)陽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依法進行重新審理;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二申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xxx年3月,申訴人聽説xx法院下達了對費xx等人的xxx號刑事判決書,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經過無數次找xx法院,法院才在xxx年8月2日立案審查,今年8月29日xx法院以(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下簡稱駁回通知)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在9月6日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市中級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申訴人認為,xx法院、黃石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xx法院(xxx)第xxx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

第一、xx法院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在沒有通知申訴人蔘加開庭的情況下就下達了刑事判決書,根據《刑訴法》第87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該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二、xx法院、市中級法院《駁回通知》以費xx已賠償被害人3000元,另案處理的費華貴等人賠償87000元,但不能證明xx法院xxx號判決書的審判程序不是嚴重違法。也不能證明該判決書沒有駁奪二申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權利;

第三、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並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陳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該判決書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實,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

第四、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

二、xx法院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對費xx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

第一、xxx號判決書中寫明被告費xx供述是,“xxx年2月6日,他與費華貴等三人在一副食店門口被廣言村(應為四房村)一夥青年打傷,費xx等七八人持木棍等工具,決定在樟樹下路口埋伏對柏林村青年進行報復,……看到前方有人後減速調頭,廣言村青年認為是四房的人就趕上前去追,費細自用木棍去打那二人,…費細自等七、八人手持木棍對騎摩托車的二人進行毆打,…木棍都打斷了。…費xx和費春華説把二人帶到村裏去,…要是四房的人不來,就讓這二人死了算了。”把二申訴人帶回村裏後,“廣言青年又對二人進行毆打。”費xx的供述與費xx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實證明,二被申訴人在之前被他人毆打後,要進行報復,埋伏在路口,見二申訴人騎摩托車來後,一哄而上,對二申訴人用木棍進行毆打,他們在事前有預謀,事後有行動,特別是他們把二申訴人帶回廣言村後,在明知二申訴人不是在之前打他們的人後,仍然對二申訴人進行毆打。從晚上七點多鐘一直到凌晨12點多鐘不讓申訴人離開,直到申訴人的村幹部來接申訴人,他們也不讓申訴人走,後來申訴人的父親又來,才免強讓申訴人走。他們在主觀上有傷害二申訴人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拘禁、毆打的傷害行為,這明顯是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而該判決書卻以尋釁滋事定罪,這顯然與審判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不符,定性明顯是錯誤的;

第二、二被申訴人在把二申訴人帶回廣言村後,又搶走了二申訴人的摩托車,又構成搶劫罪,這從故意傷害罪又轉化成了搶劫罪,應當按搶劫罪對二被申訴人進行定罪處罰;

第三、被申訴人費xx的出生時間,公安機關出具的户籍證明是xxx年6月5日出生。該判決以“家譜複印件、xx縣幹部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審查表、育齡婦女信息卡、户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費xx出生時間為農曆xxx年6月5日。”户籍證明明明是xxx年6月5日出生,並不是xx年6月5日,家譜等證據與户籍證明是相互矛盾的,他們之間並不能得出同一的證明結論。該判決以上述矛盾的證據證明費xx是xxx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費xx還是個退伍軍人,只有年滿18週歲的人才能參軍,原判決認定費xx是未成年人,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xx法院(xxx)第xxx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並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對費xx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請求依法撤銷xx法院(xxx)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xx法院(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通知書》,依法撤銷黃石中級人民法院(xxx)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204條之規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懇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12月16日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文2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國中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國小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國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於xxx區,xx族,國中文化,原系xx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國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於xxx區,xx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裏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於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裏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於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於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説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説明以前發佈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於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説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牴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説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於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於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於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xxx年五月二十日